一、《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產生
(一)公約產生前20年的國際背景
1.1972-1987年期間的零散會議
1992年《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產生離不開國際社會前20年積極的活動和頻繁的會議。1972年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是國際社會真正關注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起點事件。1979年世界氣象組織(WMO)及其合作夥伴在日內瓦共同組織召開了第一次世界氣候大會(World Climate Conference,WCC-1),以“世界氣候大會——氣候與人類”為主題的會議最終推動建立了世界氣候計劃、世界氣候研究計劃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有這些努力提高了人們對氣候變化的意識和科學認識水平。1980年在奧地利菲拉赫(Villach)召開了第一次氣候變化科學研討會。1982年的《內羅畢宣言》更是明確指出:“大氣變化(如臭氧層的變化、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加……)進一步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環境。”1985年WMO、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以及國際科學委員會在菲拉赫召開了評估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對氣候變化的作用和連帶影響的國際會議,會議通過的《菲拉赫聲明》提出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四條道路戰略,呼籲政治家們合作,必要的時候應當考慮草擬一個國際公約,尋求減緩人為導致的氣候變化的政策。總的來說,從1972到1988年期間,關於氣候變化的國際科學合作主要由世界氣象組織主持,環境規劃署也發揮了一定作用。
2.1988-1990年期間的密集會議
1988年人類發現了南極上空的臭氧洞,加劇了人類解決未列入臭氧層保護體製即1985年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1987年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溫室氣體排放問題並對氣候變化采取行動的迫切需要。1988年,在加拿大多倫多召開了主題為“變化中的大氣:對全球安全的意義”大會。來自48個國家的300多位科學家、政府決策者、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代表參加了這次會議。會議明確提出全球應采取共同行動應對氣候變化,要求各國政府緊急行動起來,並呼籲建立世界大氣基金。
多倫多會議之後,一係列的國際會議相繼召開。1988年,在漢堡召開了“世界氣候和發展”大會。1989年,七國集團在巴黎召開了“綠色高峰”會議。在荷蘭諾德維克(Noordvijk)舉行了“大氣汙染和氣候變化的部長級會議”,有67個國家的環境部長在會上試圖達成溫室氣體減排的多邊政府協議,該次會議被認為是國際社會試圖達成政府減排協議的第一次努力。在本次會議上,不同國家集團之間的分歧開始顯露——在大多數參與國都讚成在2005年前將溫室氣體減排量控製在1988年水平的情況下,部分國家明確表示了對減排目標安排的反對,其中包括英國、日本、美國和蘇聯等幾個重要大國。因此,諾德維克會議最後達成的《諾德維克宣言》隻是要求發達國家整體上控製溫室氣體排放量。但宣言中的部分文字後來被直接引用到《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
在一係列的國際會議進程中,發展中國家逐漸開始意識到氣候變化問題對其的重要影響和意義,為促進發展中國家的互相交流,對象特定的會議也陸續召開。例如,1989年在印度新德裏舉行了“全球變暖和氣候變化: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大會,1989年在馬爾代夫舉行了關於“海平麵上升的小島國”大會等。
在聯合國層麵,1988年,馬耳他政府向聯合國提出建議要求應對氣候變化問題,聯合國大會隨後通過“為人類現世和後世保護全球氣候”的43/53號決議。同時,在美國的推動下,1988年,35個國家成立了一個政府間科學機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小組(IPCC),其職責是為決策者提供有關氣候變化減緩及適應的最新科學研究及其政策影響評估。IPCC在1990年的第二次世界氣候會議上提交的第一份評估報告雖然對氣候變化的科學性結論並未完全肯定,但明確呼籲國際社會對氣候變化問題引起重視並采取相應行動。
1990年在日內瓦召開了以“全球氣候變化及相應對策”為主題的第二次世界氣候大會(WCC-2),很多參與國對在該次會議上達成減排目標和時間表寄予厚望,試圖在會議最後兩天達成承諾,但遭到美國、蘇聯、沙特阿拉伯的反對。盡管會議確認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應該成為確立各國義務的基礎,而發達國家應該領頭行動”的結論,但南北國家關於氣候變化的巨大分歧在此次會議上逐漸凸顯——對於發達國家而言,氣候變化主要是科學和環境問題,發展中國家則強調未來任何的氣候變化國際體製都將對本國貧困問題和經濟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氣候變化應該是一個包含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層含義的綜合性問題。南北國家在問題性質理解上的根本分歧在今後的國際談判中頑固持續,延續到今日仍未消弭,成為氣候變化國際法製度發展的巨大障礙。
(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