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風太保生來命苦,無人照顧.為求活路,踏上江湖.初入江湖,膽小如鼠.隻是小卒,任人擺布.為了前途,學會狠毒.性命不顧,殺出血路.拚命付出,降龍伏虎.風雨無阻,終得財富.人在江湖,不由自主.雖很富足,也很無助走入歧途,一片盲目.心中的苦,向誰傾訴?
往事回顧,曆曆在目.也曾糊塗,犯過錯誤.為求財富,瘋狂追逐.江湖殺戮,不堪入目.一身傲骨,不肯認輸.起起伏伏,誰勝誰負?
幾番沉浮,終於醒悟.原來江湖,沒有勝負.江湖的路,是場賭注.一旦下注,不能作主.腳下的路,該向何處.不歸之路,不要重複.以上詩詞是對黑道中人心理和經曆最好的闡述.他們因生活之苦,盲目走錯了路,如果能早點懸崖勒馬就會有回頭路,如果還是執迷不悟,結果隻會粉身碎骨.黑社會,由英文詞組“Underworld...德語中的社會(gesellschaft)原指在同一房間的夥伴,之後用來表示人與人結合的關係。
黑社會性質組織辨析張文許永強(北京大學法學院,100871)
內容摘要: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有組織犯罪的一種形態,既不同於一般犯罪集團,也不同於典型的黑社會組織。應當在準確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概念和科學分析當前犯罪態勢的基礎上,重新審視其構成要件,厘清其與其他有組織犯罪形式的界限。我們認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客觀要件上應注意其行為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主體要件上應注意其組織嚴密性和成員眾多性,其構成人數至少應當3倍於一般犯罪集團成員底數;主觀要件上應當引入犯罪人格的分析。在遏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總體戰略中,對其“圈”得不宜過大,“穩、準、狠”的方針中,關鍵在“準”。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當前“打黑除惡”的鬥爭正在全國範圍內展開,一批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被“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1997年我國刑法修訂後新設立的罪種,它包括3個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近年來,此類犯罪在一些地區呈蔓延之態勢,危害嚴重。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卻往往難以認定,學界的觀點也眾說不一。有鑒於此,我們對其性質及構成作一探析,以期引起各界對此問題的進一步深入研究。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有組織犯罪的一種有組織犯罪,英文為“organizedcrime”。有組織犯罪作為一種極其嚴重的犯罪現象,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但是,迄今為止,對有組織犯罪的概念在世界範圍內尚沒有一個統一並得到普遍公認的定義。其代表性的觀點有下列幾種:1、最廣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是以實施某些犯罪為目的而形成的結夥、幫派、集團或組織。如美國加利福尼亞(California)州刑法規定:“有組織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長期目標的基礎上從事一種或多種如下行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務,如放高利貸等;(2)掠奪性犯罪,如盜竊、傷害等。還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為也應列入有組織犯罪定義之中,即五類行為:A、敲詐集團;B、非法行業;C、盜竊集團;D、幫派;E、恐怖組織。”我國有的學者認為,目前中國有組織犯罪包括三種組織形式,即鬆散的犯罪結夥、犯罪集團及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2、廣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穩定的犯罪組織,包括犯罪集團和黑社會組織。如墨西哥聯邦及聯邦特區刑事訴訟法對有組織犯罪下的定義為:“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人按紀律及等級規則組織起來,以一貫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獲利為目的犯下某項法律限定的罪行。”我國有的學者也認為,有組織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為多次實行一種或多種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組織性與穩定性的共同犯罪組織。
3、狹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即為黑社會犯罪。聯合國預防和控製犯罪機構在文件中,通常將有組織犯罪視為黑社會。許多學者也持此種看法。如俄羅斯學者阿達什科維奇(Ю.И.Адашкевич)認為:“有組織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醜惡現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經濟結構以及政權管理機關的腐敗三者相結合為特點實施犯罪行為的群體,該群體不僅控製著違法犯罪資金,甚至控製了國家或社會某些領域的部分合法資金。”法國犯罪學家安德魯·博薩認為:“有組織犯罪實際上表現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在合法團體的外麵,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組織、等級和嚴厲的紀律,利用一切手段實現他們的目的,即最大利潤。”日本學者菊田幸一認為:“所謂有組織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點:(1)多數犯罪人在持續從事犯罪活動時,都有一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組織,其指揮係統是按階層組成的;(2)該組織成員不僅本身從事犯罪活動,而且還秘密掩護商店、藝人及其他特定職業者的犯罪活動;(3)如果組織內部的領導發生變動時,不存在移交領導權問題,有越代掌握組織權力的;(4)由該組織*縱一定地區的所有犯罪活動,或至少控製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動,而且這種控製權總是掌握在某個首領一人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為幾乎都以組織的每個成員的權限為標準而采取的;(6)為順利實現犯罪目的,對各種犯罪活動都有周密的計劃。”
世界著名刑法學者、犯罪學家,國際刑法協會會長M.巴西奧尼先生則將有組織犯罪的特征歸結為以下幾點:1、犯罪成員被認為或多或少是以從事犯罪活動作為支撐點而結夥的;2、其首要目的是通過非法手段牟取利益;3、都是以威脅和暴力為手段實現其目的,不論是集團內的目的,還是集團外的目的;4、賄賂官方人士和其他人是其伎倆的組成部分;5、通過騙稅、壟斷、掠奪性商業活動,並使用腐敗影響來滲透和破壞合法的商業活動以牟取利益;6、通過洗錢來盈利增值;7、可能有跨國分支機構或跨國活動,但主要還是在一國範圍內活動頻繁;8、凡是通過威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社會利益的方式行動時,該集團的出現和活動就會消極地對社會造成衝擊;9、其成員經常地但不是一成不變地在高層單個頭目為首的等級結構中被糾集和組織起來的;10、下級成員對組織要忠誠,而且要通過嚴格的紀律包括因失敗、背叛、不忠而死的方式來加以約束;11、成員是以測試忠誠、殘暴、犯罪技巧為基礎挑選的,在兄弟會中秘密行動相伴左右;12、保密是其印記之一。
我們認為,界定有組織犯罪應揭示其本質特征,即犯罪的有組織性。其一,有組織犯罪不是單個人犯罪,而是多個人(3人以上)犯罪;其二,有相對穩定的組織形式;其三,多個人有組織的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因此,所謂有組織犯罪,是指3人以上以實施一種或多種犯罪為目的而結合起來的,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有組織犯罪不同於2人以上的一般共同犯罪,如結夥犯罪。根據我國的犯罪狀況和法律規定,有組織犯罪應包括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黑社會組織犯罪。從組織規模、程度和社會危害性上說,這三者實際上是犯罪組織的初級、中級和高級發展形態。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犯罪集團向黑社會組織過渡的形態犯罪集團是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相同的一麵,即都是一種犯罪組織。但二者在組織規模、程度上,尤其在是否具有“黑社會”性上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把犯罪集團同黑社會性質組織混為一談。
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本質相同,即都具有“黑社會”性。黑社會,由英文詞組“UnderworldSociety”轉譯而來,原意為地下社會、下流社會等。黑者,非法、秘密之意,故黑社會即是反社會之地下組織。之所以稱之為社會,表明它已不同於一般有組織犯罪,比之犯罪集團更為嚴重,形成了“小社會”的程度。也有的資料稱黑社會為犯罪辛迪加(crimesyndicate),意即犯罪聯合體。
黑手黨在意大利語中稱為“馬菲亞”(MAFIA),是盜竊、放火、放毒(MuzziniAutorizzaFurti,Incendi,Avvellenamenti)三詞第一個字母的縮寫,可見,黑社會本身的含義中即表明這一社會群體從事活動的內容具有違法犯罪的特點。在漢語中,“黑心”、“黑手”、“黑信”、“黑錢”、“黑店”等詞彙也表達了強烈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否定評價。黑,即有不正當、不道德之意。
“黑社會”的核心詞當然是“社會”,英語中稱為“society”,法語中稱為“societ”,均源於拉丁語“socius”一詞,意為夥伴,多人糾集在一起,由此又引申出團體、組織之意。在古羅馬語中社會(sicietas)是指相對自然人格的自由契約關係;德語中的社會(gesellschaft)原指在同一房間的夥伴,之後用來表示人與人結合的關係;俄語中社會一詞“общество”的詞根“обще”是全部、整體、公共、在一起的意思。在日本,社會一詞是在明治維新期間作為英語“society”的譯名出現的,我國留日學者在轉譯社會學著作時,借用了這一詞彙。但是,日文中的漢詞“社會”又是源於中國的古籍文獻,如“村閭社會”、“鄉民社會”等。在我國古籍中,“社”是指土神或祭祀土神的地方、日子、和祭禮,同時有標示古代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的意義;“會”則指集會。社會一詞聯用約始於唐朝,指節日裏在某個地方舉行遊藝集會、祭祀神靈的活動。可見,不同語種的“社會”一詞卻有相同的含義,即都表示一定區域內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和共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