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者在這方麵對國外實踐經驗做了大量借鑒性的研究鮑建平(2004)研究了國內外國債期貨交割製度的差異,認為我國國債期貨交易在交割製度設計上可以參考國際經驗設立虛擬債券為期貨標的,采用轉換因子方式進行混合交割,以避免交割中的“多逼空”的現象。李揚(2005)認為除了國債市場發展不充分外,還有兩個問題也是製約利率期貨發展的關鍵一是在一部分利率沒有市場化的情況下推出利率期貨涉及利率風險的分擔機製問題;二是中國的金融基礎設施還存在諸如會計準則問題、披露的透明度問題、法製環境問題、投資者的保護問題等,不利於利率期貨的推出。賈雲贇(2006)研究了國外新興市場和成熟市場利率期貨發展的成功經驗,認為利率期貨發展的條件需包括現貨市場的充分發展,利率市場化達到一定的進程,監管、會計和稅收等製度的完善。夏斌(2006)通過對我國國債期貨失敗原因的分析也得出了相似結論。褚玦海和鮑建平(2006)、胡政(2006)等認為從上述幾個方麵來看我國開展利率期貨的條件已經成熟,後者還就國債期貨發展提出了構想。但樓繼偉(2006)認為,由於中國還沒有形成合適的國債收益率曲線,因此重推國債期貨時機暫時還不成熟。盧文螢(2007)對國外利率期權市場的運行框架進行研究後發現,場外利率期權的交易和交易後處理流程並不複雜,尤其是現金交割的利率期權,並認為我國現有的技術力量和市場基礎設施可以滿足場外利率期權市場要求。

0.2.4、關於利率衍生產品的定價

Black和Scholes(1973)推導出了著名的Black-Scholes微分方程,並成功求解,得到了關於歐式期權的Black-Scholes定價公式。Black-Scholes微分方程適用於所有衍生產品,它的解取決於特定衍生產品的邊界條件。在實踐中該方程最主要的應用是對期權的定價。在利率期權定價中廣泛使用的是Black(1976)模型,它是Black-Scholes(1973)模型的擴展。以後的研究[如Vasicek(1977),Rendleman和Batter(1980),Jamshidian(1989),Black,Derman和Toy(1990),Black(1990),Black和Karasinski(1991),Hull和White(1993),Attari(1999),Barber(2005),Bali(2007)等]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大量的擴展或修正,使幾乎所有種類的利率期權都得以從理論上定價。在利率期權的理論定價模型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一些學者[如Bakshi(1997),Rapisarda(2001),Wilkens(2005)和Dutta(2005)等]利用不同時期的數據對幾種期權定價模型進行了檢驗。

對於利率期貨,Kolb和Chiang(1981),Resnick和Hennigar(1983)等給出了基本定價公式,Kane和Marcus(1986)、Heg-de(1988,1990)、Carr和Chen(1997)、Cherubinin(1995)和Rendleman(2004)等進一步研究了考慮空頭方交割選擇權條件下的國債期貨定價。對於利率互換,Bicksler和Chen(1986)提出將利率互換看作一種固定利率債券和一種浮動利率債券相交換的方法。Solnik(1990)就單方違約定價模型做了分析。Duff-ie和Huang(1996)推出了在雙向違約風險存在情況下利率互換定價的理論模型。Sun,Sundaresan和Wang(1993),Brown,Harlow和Smith(1994)等則研究了影響互換價差的因素。

國內學者如於延超(2004)、鄭振龍和康朝鋒(2006)、周麗(2006)、汪家義和孫亞麗(2007)、惠恩才(2007)等,也對利率衍生產品的定價進行了一些研究,但主要限於對國外已有理論模型和分析方法的梳理和介紹,僅有鄭振龍和康朝鋒(2006)和惠恩才(2007)利用國內利率衍生產品(如利率互換)或某些內嵌期權債券(如可轉換債券)的交易數據進行了嚐試性的實證研究。

0.2.5、關於利率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及監管

對於場外交易(OTC)利率衍生產品的風險,LeGrand和Fertakis(1986)分析了銀行在提供利率上限的過程中如何利用金融期權對衝風險,而許多研究者(如Rogers(1990)、Hansell(1992)、Kuprianov(1993)等)更為關注參與者的信用風險,並認為風險防範可以以市場安排和參與者自律為主,以監管機構的監管為輔。楊金梅(2004)研究發現,由於場外交易合約雙方可以直接商談,因此場外交易的利率期權可以按照交易者的需求進行定製,促進了新的複雜產品的設計和交易。但是場外合約的靈活性和多樣性使得其與交易所交易的標準合約相比,不僅流動性要差一些,而且合約雙方涉及的信用風險也要大於交易所交易的合約。為此,場外利率期權市場的交易者采用了各種辦法來控製對手方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隻和高信用等級的對手方進行交易、和提供終止淨額結算(closeoutnetting)的對手方簽訂法律協議、同意為高於一定水平的淨敞口提供抵押品、在同一類主協議下可以進行淨額結算並引入保證金製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