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建章立製,作漢律(3 / 3)

齊地依山臨海,產布、帛、魚、鹽,“其中具五民”。“五民”,指士、農、商、工、賈。

鄒、魯之地,雖地小人眾,但“好賈趨利,甚於周人。”

越、楚之地,“通魚、鹽之貨,其民多賈”。

潁川、南陽之民,性本純厚,自秦末徙民於此之後,遂“俗雜好事,業多賈。”

就連陳豨叛亂時所任用的將領,如王黃、曼丘臣等人,也都是過去的商人。

這些遍及各地的商賈,上連官吏,下欺百姓,“大者傾郡,中者傾縣,下者傾鄉裏”,他們憑借手中的財力,與漢政權爭地、爭利,嚴重阻礙了農業的發展,威脅著中央集權的統治。

漢初之時,對商人采取了打擊,對商業采取了抑製的政策。主要措施有四:

一是降低商人的社會地位。即商人不準穿絲織品,不準持兵器,不準乘車騎馬,不準為官,削弱商賈在社會上的地位,達到控製他們的目的。

二是從法律上規定,不準商賈買賣奴婢。漢五年(前202年)五月,劉邦下令,凡商人買饑民子女做奴婢的,要無償釋放,限製了商賈對人口的控製。

三是加重對商賈的稅收。漢四年(前203年)八月,“初為算賦”,算賦(人丁稅)規定:凡15歲至56歲的男子,每人每年上交一算(120文),而商賈則要多交一倍。以加重稅收的方式,從經濟上加重對商人的打擊。

四是遷徙富商巨賈於關內。漢五年(前202年),劉邦下令,將大批楚、齊之地的豪門貴族徙往關內,其中不乏巨商大賈,這不僅加強了對他們的控製,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關內經濟的發展。

為了保證上述政策得到實施,漢政府還對秦以來的“什伍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在全國實行了編戶製,對勞動力和財產進行注冊,嚴禁戶口外流。這種編戶製度,是漢朝農村基層的一種組織形式,同時也用來加強對人口的控製,限製商人的活動、商業的膨脹。

漢初這一係列強本弱末、重農抑商、獎勵耕戰的政策,促進了漢初社會經濟,尤其是農業經擠的發展,穩定了社會秩序,鞏固了新建的封建政權。

在蕭何為漢帝國製定各項製度時,他首先是參照秦王朝的各項製度,並結合漢王朝的實際,製定了漢王朝的各項製度。漢王朝的法律製度建設亦不例外。劉邦率義軍進入關中,為解除秦朝苛法給人民帶來的深重災難,同時也為著安定秩序,爭取民心,發布了約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然而,接之而來的是楚漢戰爭,戰亂不已,加之三章之法對於維護社會秩序來說,又不足以有效地起到“禦奸”的作用,於是製定新的法律,特別是刑法和民事法規,便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而主持製定漢王朝法律的相國蕭何,正是以秦法為基礎,取其適合於漢王朝實際情況的部分,製定了漢律九章。

漢律九章,即是在戰國初年李悝為魏國所製定的《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又增加《戶律》《興律》《廄律》三章,合為九章。《漢律九章》的條文並沒有流傳下來。為對漢律九章有個大致的了解,不能不從《法經》六篇談起。

據《晉書·刑法誌》的記載,李悝參考當時各國的法律,撰寫了《法經》六篇。李悝認為:社會秩序的遭到破壞,在一般情況下主要是來自社會上的刺殺和偷盜活動,因而將《盜法》與《賊法》兩篇列於《法經》之首。《盜法》講的是對盜的懲治,是有關懲處盜竊犯罪的法律條文;《賊法》講的是對賊的懲治,是有關懲處殺人及傷人犯罪的法律條文。即“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然而“盜賊需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即是說,為逮捕和審訊盜竊和殺人及傷人的罪犯,又著有《捕法》,講的是捕亡,是有關逮捕刑事罪犯的條文;而《囚法》講的是斷獄,是有關審訊刑事罪犯的法律條文。《法經》的第五篇是《雜律》,講的對“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製”等犯罪的懲治,是對有關輕狂犯法、偷越城牆、賭博、欺詐、貪汙賄賂、荒淫奢侈、所用器物超越身份等級上的規定等幾種違法行為的懲治。第六篇《具法》講的是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加重或減輕刑罰的某些具體規定。

《法經》六篇的內容表明,它是一部刑法法典,講的是對刑事犯罪的懲治。正因為它是一部法典,所以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商鞅在秦國變法,改法為律,《法經》六篇被沿用下來。湖北雲夢出土的秦國法律文書表明,秦國後期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不僅是《法經》六篇的繼續和發展,而且遠遠地超出了商鞅《秦律》的內容,見於雲夢秦律的律名就有《捕盜律》等32種律目,而這32種律目還不能說是秦律的全部。

蕭何的《漢律九章》,其中《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律名是自《法經》以來就有的,其具體條文當然是在秦律的基礎上擬定的。至於新增加的三章,其具體情況是:

《戶律》是有關戶籍、賦稅和婚姻方麵的法律條文。在雲夢秦律中,不僅有諸多關於戶籍、賦稅、婚姻方麵的法律條文,而且附有魏國的《戶律》法律條文。可見,漢律九章中的《戶律》,是上述秦魏等國《戶律》的繼續和發展。

《興律》是有關征發徭役、城防守備方麵的法律條文。在雲夢秦律中,有《徭律》(有關徭役的法律)、《傅律》(有關成年男子登記名籍的法律)、《戍律》(有關征發邊防戍卒的法律)。漢律九章中的《興律》無疑是秦律中上述有關法律、法規的繼續和發展。

《廄律》是關於牛馬畜牧和驛傳之事等有關的法律條文。在雲夢秦律中,有《廄苑律》(關於飼養牲畜的廄圈和苑囿的管理)、《牛羊課》(關於考核牛羊畜養的法律)、《傳食律》(關於驛站供應飲食的法律規定)、《行書》(關於傳送文書的法律規定)。漢律九章中的《廄律》是秦律中上述有關法律、法規的繼續和發展。

《漢律九章》早已失傳,今天能見到的隻是一些史籍和居延等地出土的漢簡中有些記載。因此,雲夢出土的秦國法律文書成了我們借以了解《漢律九章》內容的寶貴參考資料。

需要指出的是,漢初的廢除秦朝苛法是逐步進行的,直到漢惠帝四年(前191年)才廢除秦朝的《挾書律》;“除三族罪、妖言令”,是在高後元年(甲寅,公元前187年),如此等等。這一事實表明,蕭何在製定《漢律九章》時是以秦律為藍本並經他本人修改增訂而成的。

待到漢武帝時期,張湯製定《越宮律》27篇,趙禹作《朝律》6篇,連同蕭何的《九章律》和叔孫通的《傍章》(朝儀)18篇,共計60篇。這60篇法律文書,大體上奠定了漢律的規模。而蕭何的《九章律》與叔孫通、張湯、趙禹所製的法律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法典式的法律文獻,因而在西漢的法律體係中居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除了法律製度,蕭何還對曆法和計量進行了規定,具體實施者是張蒼。

張蒼是陽武(今河南原陽縣東南)人,喜好詩書、音律、曆法和算術。秦王朝時在朝廷中擔任禦史職務,主管收錄天下四方文書的工作,後來因犯罪而逃歸家鄉。沛公起兵後,攻城略地時路經陽武縣,張蒼以賓客的身份隨從攻打南陽(今河南南陽市)。張蒼犯法,依法論為死罪。當他被脫掉上衣伏在砧板上時,隻見他身體又肥又白,像一個葫蘆瓜。統兵將領王陵見狀很是驚異,認為他是個美男子,與眾不同,便勸說劉邦饒過他,未予斬首。於是,張蒼隨從沛公西入武關到達鹹陽。沛公被立為漢王並還定三秦後,陳餘擊走常山王張耳,張耳歸附漢王,漢王任命張蒼為常山郡郡守。張蒼隨從韓信攻擊趙軍,張蒼俘虜了陳餘。趙地被平定後,沛公任命張蒼為趙王的相國守備邊境,防止敵寇入侵。不久,漢王又改任張蒼為趙王張耳的相國。張耳死後,兒子張敖繼任趙王,張蒼仍任趙相。後改任代國相國,漢高帝五年(前202年)七月,燕王臧荼反叛,高帝率兵親征,張蒼以代相的身份隨從攻燕,立有戰功。漢高帝六年(前201年),封張蒼為北平侯,食邑一千二百戶。

不久,張蒼升任“計相”,主管朝廷的財政收支。一個月後,又以列侯的身份任“主計”(由計相改名的臨時職官)4年。當時,蕭何擔任漢帝國的相國職務,而張蒼由於在秦朝擔任過柱下史官職,很熟悉天下的圖書典籍、統計報表;又懂得算術、音律、曆法,因而使令張蒼以列侯的身份居於相國府中,負責管理各郡縣及諸侯王國呈報給朝廷的財政收支統計、圖表等各項事宜。在擔任計相、主計期間,張蒼在蕭何直接領導下,主持為西漢王朝製定章程的各項工作。所謂章程,“章”是指曆法、算術的“章數”,“程”是指“法式”,即有關權、衡、尺、鬥、斛等度量衡的統一法式,製作度量衡的標準器,為漢帝國統一度量衡作了大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