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在是否需要監管的認識上達成一致還存在一定分歧,但畢竟可以形成加強監管的主流意見,人們在這個問題上的總體看法是一致的,但在如何建立穩健有效的監管機製方麵,直到今天也沒有形成相對成形的框架,銀行監管問題仍是一個探索中的課題。製定合理的監管規則具有較大的挑戰性,在監管機製和規則製定方麵,應該把握以下幾個核心指導思想:
第一,監管規則和銀行經營規則是不同的。這句話的道理很明白,但很多國家的實踐卻偏離了這一原則,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把監管規則混同於銀行經營,監管機構按照如何經營一家銀行的思路製定監管規則,過分關注日常經營活動,過分幹預銀行的經營管理決策,更多地把監管者定位成銀行管理者;二是銀行經營按照監管規則,缺乏深化監管規則的能力,將監管規則等同於銀行經營規則。這兩種現象都沒有把監管規則和經營規則區分清楚。
第二,監管規則必須要考慮激勵相容。在設計監管規則時,監管者不能僅僅從監管的目標出發設置監管措施,而應當參照銀行的經營目標,更多地考慮所出台的監管措施是否與激勵相容。同時將銀行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範疇,引導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
第三,監管規則應有必要的彈性。在銀行監管的實現方式上,有兩種主要的方式:一種是規則監管,監管機構明確對銀行的具體要求,具體包括業務如何辦理、從業人員資格審查、設置機構的條件等等,相對而言,這些規則非常具體,針對性強,靈活性差;另一種方式是原則監管,即僅僅提出對銀行的原則性要求,這些要求更為抽象、定性,適用性可以比較廣。有人用一個例子說明二者的區別,假若一位家長把孩子送到朋友家過夜,若原則監管對孩子的要求是“好好表現”,而規則監管對孩子的要求是“進門要說你好,得到物品要說謝謝,自己刷牙洗臉”。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建立了一套原則監管的手冊,比如對資產管理服務的監管手冊中分為如下幾個部分:總論、高層次標準、審慎性標準、業務標準、監管程序、補償、監管指南。在高層次標準中有一部分原則,適用於各類機構,包括11條原則:誠實正直、專業關懷勤奮、管理控製、財務審慎、市場行為、客戶利益、客戶溝通、利益衝突、與客戶的信任關係、客戶資產、與監管關係,每一條僅僅一句話,解釋了原則的含義。這種原則監管模式的適應性比較強。
監管過度會造成過高的監管成本,影響銀行正常經營活動和社會資源配置;監管不足則容易形成監管漏洞,引起經濟金融秩序失衡。
無論采用哪種模式,都存在一個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的平衡問題。監管過度會造成過高的監管成本,是對納稅人財富的浪費,對銀行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形成障,影響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甚至可能形成經濟蕭條。監管不足則容易形成監管漏洞,引起經濟金融秩序失衡,甚至導致經濟危機。監管規則設置應該避免這兩種傾向。
第四,監管規則要與監管模式相適應。目前有兩種主要的監管模式:一種是機構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就是按照機構特征,明確監管的範圍和對象;另外一種是功能監管模式,這種方式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特征明確監管機構,比如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就將所有金融服務功能劃分為14種,分別針對每一種金融服務提出了監管規則,這樣無論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還是投資銀行,隻要提供某種金融服務,就必須按照同樣的監管規則進行監管,體現了功能監管的思想。
在分業經營的金融環境下,每一家金融機構經營的範圍都非常明確,機構監管是主流模式,具體形式就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分別由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從20世紀末開始,綜合化經營逐漸成為一種潮流,1999年美國通過了《金融現代化服務法案》,標誌著混業的綜合化經營成為主流,在這種情況下,分業監管的模式不再適應,以FSA為代表的功能監管開始盛行。功能監管的主要標誌是成立全麵監管機構,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功能確定監管規則,這種方式有利於對整個機構進行全方位監管,但毫無疑問加大了監管的難度。監管規則與監管模式是相輔相成的,二者應該保持協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