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以會計利潤為中心的績效評價標準沒有充分考慮銀行業務經營特征,缺乏對風險的必要扣除。按照現行的銀行財務會計製度,今天發放一筆貸款,明天就可以將貸款利息計為收入,而這筆貸款今後是不是能安全回收卻沒有充分考慮。但是,如果沒有扣除這筆貸款的預期損失,也沒有對這筆貸款的非預期損失所造成的資本占用進行合理付費,在此基礎上所測算的會計利潤就無法反映銀行真實經營效益。由於貸款風險的滯後性,用現行會計利潤進行績效考核,容易造成鼓勵注重當期收入增長而忽視風險控製的反向激勵效果,不利於銀行長期穩健發展。
第三,銀行的績效考核指標缺乏穩定性和協同性,難以形成穩定的風險偏好和明確的經營導向。國內商業銀行往往根據不同時期的中心任務調整業績評價指標。從係統優化角度看,定期調整業績評價指標原本無可厚非,但調整頻度不宜過多,經營導向應相對穩定。從實踐看,國內銀行在不同時期往往容易過分強調某些指標(甚至某項指標)的重要性,不利於銀行業務均衡發展,不利於穩定風險偏好的形成。例如,在銀行改製上市前,監管部門和銀行自身都特別注重資產質量,銀行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是不良貸款(資產)比率。結果,有的機構為避免壞賬,寧可犧牲業務機會;有的機構為在短時間內降低不良率,大規模放貸以稀釋不良貸款;有的機構甚至弄虛作假。這樣就違背了績效考核的初衷。此外,業績評價指標的協同性也存在問題。在銀行內部,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績效考核指標有時相互矛盾,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目標效用函數不同,利益趨向不一致,嚴重影響銀行服務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第四,激勵手段偏重於短期激勵,缺少有效的中長期激勵機製安排。目前,國內不少銀行對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年薪製,對一般員工采取基本工資加效益工資的激勵模式。在此情況下,從高級管理人員到普通員工,都隻能得到工資、獎金等短期激勵性薪酬。這樣,員工自然更加關注眼前經濟利益和短期業績改善,不利於銀行長期經營績效的提升和長遠發展。
第五,在激勵兌現機製的安排上缺乏類似“風險準備金”的製度安排,不能約束管理者和員工承擔長期責任。按照目前國內銀行的激勵機製安排,銀行管理者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就兌現各種激勵性薪酬。例如,年度(甚至季度)考核之後就可以兌現獎金。在實行“買單製”的機構裏,甚至一項交易完成後就“論功行賞”。在此情況下,容易造成導致道德風險,容易形成“急功近利”的經營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