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個人所得稅收(1 / 3)

問題263:哪些個人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問題264:請問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收入與應納稅所得額是不是一樣的?答:個人所得稅的一般計算方法是: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收入與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概念,收入為個人取得的所有所得,包括必要費用和應繳稅額等。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按照稅法規定減除一定費用後的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計算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265:單位發放的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向他人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實物、有價證券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答:要並入個人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麵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266:請問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答:不同個人收入項目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也不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稅率分以下幾種: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

2.個人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問題267:請問哪些項目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或減征個人所得稅?答:1.免納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有: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問題268:請問減免個人所得稅是否要經稅務機關批準?答:在納稅人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是否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或批準,應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未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且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無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可自行享受減免稅。

2.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或者納稅人無法準確判斷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應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批準後,方可減免個人所得稅。

3.納稅人有《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即問題267中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方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269:如果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紅十字會等公益組織,那捐贈部分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同時,《稅法》又規定,這裏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助。

對可稅前扣除的捐贈額,《稅法》也作了明確規定,即除明確規定可以全額扣除的外,一般對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也就是說,要通過政府機關或國家和政府認可的社團組織等進行捐贈的才可以進行稅前扣除,而且《稅法》對可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額也作了規定,如向紅十字會的捐贈、對青少年活動場所捐贈、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其他的捐贈一般為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問題270:我在某公司上班,上班前與公司商量好了每月的工資額,但公司每月發給我的工資卻比商量好的要少,公司說是因為代扣了個人所得稅,請問公司代扣是合法的嗎?答:你公司是對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也就是說,公司在發工資時,有權扣繳每個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同時,這也是法律賦予公司的義務。

問題271:哪些人需要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272:“年所得12萬元以上”中的年所得包括哪些項目?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問題273: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個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答: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個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問題274:“年所得12萬元以上”中年所得包括的各個項目如何計算?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中年所得包括的各個項目計算方法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3500元,涉外人員每月4800元)的收入額,即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剔除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及“三費一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後的餘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計算;實行核定征收的,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某個體工商戶2006年生產經營收入總額為150萬元,核定應稅所得率為10%,則該個體工商戶2006年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10%)為15萬元。按照征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的,應將征收率換算為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合夥企業投資者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後,合夥人應根據合夥協議規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規定分配比例的,按合夥人數平均分配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對於同時參與兩個以上企業投資的,合夥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後的總額作為年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或讓渡特許權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的收入額。

5.稿酬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6.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和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的收入額。對於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7.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個人轉讓住房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根據實際征收率(1%、2%、3%),對應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某人轉讓住房價格為70萬元,按照1%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0.7萬元,則該納稅人轉讓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70×5%)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