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校人民調解機製構建初探(1 / 3)

楊怡:複旦大學。社會轉型時期,高校在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麵臨內部民事糾紛的激增,這些糾紛如果能及時化解,則有益於高校的穩定和發展。目前,在高校內部處理糾紛的人員一般是輔導員或負責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門,情節嚴重的交給學校保衛處或者公安機關介入,處理方法多為思想教育或者學校行政處罰,結果往往差強人意,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校園民事糾紛日益複雜,各種利益糾葛不斷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學校的教學和學生生活。我們不得不思考如何更好地解決校園內部民間糾紛。在這樣的背景下,在高校建立人民調解機製不失為一個高效可行的方法。人民調解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辦法,成本低、效率高,比較符合高校解紛的現實需要,將人民調解製度與高校的具體環境相結合,在高校建立人民調解機製並有效運作,及時化解糾紛,平衡各種利益,不僅對於構建和諧校園意義重大,而且對於促進高校民主法製建設,推動社會法製進程起到積極作用並產生深遠影響。

一、高校內部民事糾紛的特點

我國高校數量較多,其囊括的人數規模龐大,在各種利益驅使下所產生的糾紛也多種多樣,有學生與學生之間、老師與學生之間、老師與老師之間和校內工作人員與師生之間的各種糾紛。筆者將高校內部的糾紛特點歸納為以下幾點:

1.高校內部的糾紛大部分危害較小,主要是由於缺乏溝通理解所致

高校是一個相對封閉的機構,學校生活也較為單純,矛盾主要存在於學生與學生之間,但一般沒有太大的利益衝突,主要是思想不成熟和缺乏為人處世經驗,在生活中偶爾摩擦激化而來,引導得當的話,還是比較容易和解的。

2.糾紛中的矛盾往往不能根治,並且容易複發

因為產生糾紛的兩方當事人,可能因為老師的行政幹預,而停止了表麵上的衝突,但私下裏的恩怨還是繼續存在,而且學生一旦因此在檔案中留下了一個行政處罰的烙印,則對以後的工作、生活都會產生不良影響,這樣不僅不能解決矛盾,甚至可能愈演愈烈,產生更大的矛盾,再加上學校的生活範圍較小,有矛盾的雙方見麵機會較多,如果矛盾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則隻會變本加厲,產生更大的危害性。雖然高校內部的民事糾紛一般情節輕微,法律的規範效力對其影響較小,但如果能在適當的時候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這樣既便於糾紛解決,也預防了糾紛再次發生。但高校的糾紛解決人員一般為輔導員或者行政人員,其本身有其他日常的工作,對糾紛解決往往隻是循循善誘,或者強製解決,對緩解校園糾紛收效甚微。

3.高校內部糾紛多數缺乏調解渠道

學校也是一個濃縮的社會,其中不乏後勤、管理人員,學生人數眾多,每天學習和生活都在這個環境中,可能產生的矛盾也就增多,但有些矛盾雖然有投訴渠道,卻沒有明確的解決機製,無法確認投訴是否解決,或者看不到解決結果。同時,學生之間如果產生學校活動之外的矛盾,很少有願意主動到輔導員麵前解決的,一方麵是不願意給老師留下不好的印象,另一方麵是覺得無法根除矛盾,特別是涉及到感情的一些糾紛。我們也看到,校園情殺案也是一個人們不願看到但又不可忽視的問題,還有校園自殺、仇殺案等不同類型的校園案件屢禁不止,如果這些糾紛能在早期就通過合理的渠道解決,那對很多人是終生受益的。

由此可見,校園矛盾紛繁複雜,解決糾紛方式不能完全覆蓋且效果不理想。在高校校園內建立起一套具有專業性、中立性、綜合性的法治化糾紛解決機製,促進高校校園的和諧與穩定,就顯得極為迫切。

二、高校建立人民調解機製的特殊性及其優勢

(一)高校人民調解機製的特殊性

高校是一個有別於其他社會企事業單位的機構鄧覺新:《試論高校的特殊性及其工會應具有的必要資源和特殊手段》。高等學校受國家政策監控最為嚴格,開放程度及學校辦學自由度有限。中國高等教育是最具全民所有製性質和國家計劃經濟特征的特殊領域。高校受政府行政調控,其教育成果是通過培養人才,創造社會效益轉化為巨大的社會能量,促進國家繁榮和社會文明發展。高校基本屬於垂直管理,地方政府介入較少,相對較封閉。但高校社會服務功能又處處體現到社會方方麵麵,帶動和影響國家、地方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有別於基礎教育,高校是最高學府,是極為複雜的教育機構,是兼有多項職能的國家智囊和思想庫,其培養對象為廣大青年學生,精英人才,涉及的社會麵非常廣。教育和學校管理的特殊性,並不能使學校管理置於法治社會之外秦惠民:《構築化解高校糾紛的完善機製》,《中國高教研究》2004年第4期。教育的社會權利屬性決定了教育事務的社會公共性質,學校作為現代社會中重要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其民主性和法治化是國家民主性和法治化的一部分。

高校人民調解製度的建立不僅為了解決校內民事糾紛,還肩負了教育、影響一批又一批即將走向社會,為國家建設貢獻力量的未來接班人,這是高校人民調解製度的特殊使命,也是其重要意義之一。通過人民調解處理高校內部民事糾紛時,麵對的主體大部分為學生——一個相對單純且知識文化水平較高的群體,沒有過多的涉世經驗,產生矛盾時,容易激化,考慮問題不夠周全,衝動的非理性思想在矛盾發生時就容易占據主導地位,還偶爾有不成熟的叛逆心理,麵對強製解決問題的方式很難心悅誠服。而學生又是一個理性的群體,因為從小的德智體美教育和科學文化的熏陶,熱愛思考和解決問題,容易接受有說服性的觀念。在高校深造的時期,通常是學生從學校進入社會的一個過渡期,是理性思維得到質的飛躍的關鍵時期,且高校是一個相對封閉的機構,人民調解的積極影響也更容易展開,示範教育作用更明顯。

(二)建立高校人民調解機製的優勢

人民調解製度作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自身的特征決定了它具有便民利民、快捷高效、不收費等優勢,是化解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而高校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機構,其特殊性賦予了高校人民調解製度獨特的優勢。

首先,人民調解“以和為貴”的理念比起高校現有的解紛方式更符合校園文化和教育發展。這裏的人民調解並不一定需要很多的法律條款,它倡導的是“和”,更容易讓學生和老師們接受。其次,人民調解會給高校注入一種積極的新風氣,即使沒有進入調解程序,矛盾的雙方也會開始自發地做自我反省和學會用理性的角度看問題。再次,人民調解在高校有很多人才資源,例如學法律的同學比較擅於在調解中運用和宣傳法律知識,學管理的同學又很擅長溝通,學心理的同學能很快找出矛盾突破口等,這些都可以讓調解更好地進行,且學生與學生之間又容易溝通,也給有一技之長的同學提供了鍛煉的渠道,是一個雙贏之舉;最後,高校人民調解的協議具有合同效力,這是以往學校的解紛方式所沒有的,它能更好地防止矛盾的再次發生,且為當事人提供了比行政強製措施更好的保障。

目前也有一些高校,比如浙江萬裏學院、青島黃海職業學院等先後在校內建立了調解中心或人民調解組織,對校園糾紛進行調解,並且取得了積極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所以,筆者認為建立高校人民調解機製符合現實需求,其不僅有益於人才培養,更會對和諧社會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對學校而言,其管理的法治化趨向標誌著學校管理的現代化進程秦惠民:《構築化解高校糾紛的完善機製》,《中國高教研究》2004年第4期。,或許這也是高校管理適應法治社會而走向現代社會的一個契機。

三、高校人民調解製度的具體構建

(一)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第15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參照本條例執行。”根據上述規定,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屬於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委員會應由委員3~9人組成,設主任1人高揚:《高校人民調解機製研究》,《法製與社會》2010年第12期(下)。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可由學校與所在地司法局共同領導,當地政府和高校對其必要的調解活動給予經費支持,學校還應為其提供辦公場地。

在高校人民調解委員組成成員的選擇問題上,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個點:第一,調解員應有較高的政治敏感度和堅定的政治立場。具備了這點,調解員才能正確引導矛盾雙方達成和解。第二,調解員應具備較強的調解能力和相關的法律知識。如有較強的溝通能力,能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熟悉人民調解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特別是涉及教育領域的。第三,為人正直、作風端正,且有較高的工作積極性,樂於為同學服務。調解員要能客觀公正地看待糾紛,以身作則,對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不懈怠,積極解決糾紛。第四,調解員應主要從教師和學生中產生。特別是那些德高望重的教師和親和力較強、調解能力高的學生。老師在高校中是知識之源,一般有很強的教育、引導能力,其觀點相對理智且容易讓人接受。而學生不僅熟悉校園文化,和糾紛中的同齡人也容易溝通,但敏銳性和洞察力可能相對欠缺,且調解經驗不足,需要經驗豐富的專家或教師對其進行指導和協助。當地司法部門可對高校的人民調解員進行一些必要的培訓,當調解員在調解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時,給予支持和幫助。

(二)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任務

根據《人民調解委員組織條例》的相關規定,再結合高校民事糾紛的特點,筆者認為,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以下幾項任務:第一,受理和解決高校民事糾紛,即高校內部人員在民事範疇內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及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其他糾紛。在調解過程中,發現不屬於人民調解範圍的,人民調解員應當終止調解,並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對於不適用調解的較大矛盾,應及時通知相關司法部門。第二,通過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從個案中向廣大師生員工進行思想教育、法製教育,宣傳校紀校規。第三,和學校相關部門保持溝通、聯係,反映校園糾紛狀況,以便學校相關部門更好地維護校園秩序。如果在調解中發現問題,還可以提出相關建議給當地司法部門,並通過專業人士指導後改進,修改和完善高校人民調解細則。

(三)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運行

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可以分為以下幾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