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其他實踐性的見解,雖然沒有絕對地擺脫一切謬誤,但隻要他們不試圖建立對他人的轄治,不對曾經教育過他們的教會要求民法豁免權,也就沒有任何理由不對他們實行寬容。關於那些受人指名辱罵的集會,我仍想談點看法。這些集會有時也許是秘密的並成為宗派活動和騷亂的溫床,於是他們給反對這項寬容論者提供了最強有力的根據。但是,其所以發生這類事,並不是由於這類集會有什麼特別之處,而是由於受壓抑或不自由這種不幸的處境。一旦寬容法完全確立了下來,這些指控立即就會停止,那時所有教會均有責任將寬容作為自己自由的基礎,並有責任教誨人們,良心自由是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它同樣屬於持不同意見者和人們自己;在宗教問題上,任何人不應受到法律或暴力的強迫。隻要確立了這一件事,就可以消除因為良心問題而引起的不滿與騷亂的全部根源。這些不滿和仇恨的原因一經消除,在這些集會裏也就不會再有什麼較之其他集會更不那麼平靜和容易引起騷亂的東西了。但是,還是讓我們來具體地研究那些指控的首要之點吧。你會說,集會有害於公共和平,對國家造成威脅。我的回答是:若情況果真如此,那麼,為什麼在集市和法庭上每天都有那麼多的集會呢?為什麼容許交易所和城裏有成群結隊的人流呢?你會回答,那些都是公民集會,而我們所反對的是教會集會。我說,很有可能一些與民事不相幹的集會往往會很容易地受到牽連。不是嗎?公民集會的成員是在宗教問題上彼此看法不同的人,而這些宗教會議的參加者則全都屬於同一意見的人。似乎宗教問題上的一致實際上就等於是一種反對國家的陰謀,或者說少享受一些集會的自由,人們在宗教問題上就不會那麼強烈的一致了。但是,人們仍可以強調說,公民集會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參加,而宗教秘密集會則更帶私人性質,因此為密謀提供了機會。我說,這點並不那麼確實。許多公民聚會並非對每一個人都開放。至於說有些宗教集會是私下的,請問:誰該受指責呢?是那些想要公開舉行的,還是那些禁止公開舉行的?還有,你會說,宗教集會把人們的心靈和感情充分地聯結在一起,因此更加危險。若果真是這樣,那麼,官長為什麼不懼怕自己的教會?為什麼不把他們的教會作為有害於政府的危險品而加以禁止呢?你會說,官長本人是他們那個教會的一部分,甚至是它的首領。聽起來就好像他不是國家的一部分和全體人民的首腦一樣!中世紀伊斯蘭國家的教法說明官,專司解釋法律。——譯者所以,還是讓我們直言不諱地談談吧。官長之所以懼怕其他教會而不是他自己的教會,那是因為他對一個教會仁慈、寵愛,而對另一個則嚴厲、冷酷。對自己的教會,象對自己的孩子,甚至嬌慣得放任成性;而對其他教會,則象虐待奴隸一樣,不論他們如何卑躬屈節到無可指摘的地步,所得到的卻不外是苦刑、坐牢、沒收財產和殺頭。對一些教會,他給予撫育和保護,而對另一些教會,他卻無休止地鞭笞和壓迫。請官長將二者脅位置調換一下吧,或者隻要允許那些持不同意見者同其他臣民一樣享受同等的公民權利,那麼,官長很快就會發現,那些宗教集會不再是危險的了。因為如果說人們參與了叛亂陰謀,那並不是因為他們在集會時受到了宗教的鼓動,而是因為他們蒙受了苦難和壓迫,逼得他們自動起來要求解脫。公正、溫和的政府,不論在什麼地方都是穩定的,安全的。但是,壓迫就要引起不滿,迫使人們為掙脫不舒服的、專製的枷鎖而鬥爭。我知道,騷亂往往在宗教的名義下發生,但是,臣民們常常因為宗教而受到虐待,生活悲慘,這也是事實。請相信我的話:之所以發生騷亂,並不是由於這個或那個教會秉往奇特,而是由於全人類共同的傾向——在重壓下呻吟的人,自然要努力掙脫脖子上套著的索鏈。
如果我們撇開這類宗教問題,而在人與人之間根據他們不同的膚色和象貌特征作出區分,使那些長有黑發或灰眼珠的人不能同其他公民享有同樣的權利;不準他們進行買賣或靠自己的職業謀生;不準父母們照管和教育他們自己的子女,規定他們不是被排斥在法律保護之外,就是要受到不公乎的判決,如此等等。毫無疑義,這些因其頭發和眼珠的顏色不同而區別於他人的人們一定會因為共同的迫害而聯合在一起。這對官長說來,不是同那些僅僅因為宗教而聯係在一起的人們一樣的危險嗎?一些人為了商業和利潤而加入公司;另一些因為買賣蕭條而把俱樂部改作冷飲店。鄰舍關係把一些人結合在一起,而宗教則把另一些人結合在一起。但是,促使人民聚眾騷亂的卻隻有一件事,那就是壓迫。你會說,什麼!你想要利用神聖禮拜使人們集合起來反對官長的意誌麼?請問:怎麼是反對他的意誌呢?難道人們集合不是既合法而又必要的嗎?你不是說反對他的意誌嗎?這正是我所不滿的,也是一切麻煩的真正根源。為什麼教堂裏的集會不可以象劇院或集市上的集會同樣得到許可呢?那裏的集會者並不比別處的集會者更凶惡或更加動亂。原因就在於他們受到了虐待,因此對他們不能容忍。隻要在有關共同權利的事務方麵取消對他們的不公正待遇,隻要改革法律,廢除加在他們身上的刑罰,一切立即就會變得安全和平靜的。不,那些厭惡官長的宗教的人們會認識到,他們自己更需要維護國家的和平,因為在這個地方他們的境遇比在別處更要好些;所有那些獨立教會的會眾將象許許多多公共和平的警衛員那樣,將會互相監視以防止政府的形式發生變革或改變,因為他們不能指望得到任何比他們已經享受到的更好的東西了,這東西就是在一個公正、溫和的政府下與其他臣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如果一個公民政府隻把在宗教方麵與君王一致的教會奉為其主要支柱,而且其原因(如我們業已說明的)僅僅是因為君王對其仁慈、法律對其有利;那麼,如下的政府該是多麼更加安全?在那裏,所有善良的臣民,不論屬於哪個教會,不分宗教信仰,大家同樣享受著君王的恩寵和法律的利益,大家都將成為政府的共同支柱和保衛者:在那裏,除損害鄰人、破壞公共和平者外,誰都不再畏懼法律的嚴厲。至此,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我們的全部論點總括起來就是,每個人應當享有同其他人同樣的權利。你容許以羅馬的方式禮拜嗎?也請容許以日內瓦的方式禮拜。你容許在集市上講拉丁語嗎?也請容許那些想講拉丁語的人在教堂裏講拉丁語。你以為任何人在自己家裏跪著,立著,坐著或取其他姿勢,或者穿白,穿黑,穿長,穿短這些都是合法的嗎?那也就不要把在教堂裏喝酒、吃麵包和以水施洗定為非法。一句話,凡屬法律準許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自由做的事,也請允許每個教會在神聖禮拜時享有這種自由。請保證任何人不至因為這些原因而蒙受生命、人身、房屋和財產上的任何形式的損害。你許可長老會的教規嗎?那主教派教會為什麼不可以有他們自己的喜愛呢?教會權威,無論是由一個人行使,還是由許多人共同行使,在各地都是一樣的,它在民事方麵沒有管轄權,也沒有任何形式的強製權,它與財富和稅收都完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