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恐怖主義犯罪的法經濟學研究(1 / 3)

哈耶克曾指出:“學科專門化劃分造成的惡劣影響,沒有哪個能比得上其在兩門最古老的學科,即經濟學和法學裏所造成的影響那麼明顯。”關於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認識古已有之,“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隻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係的要求而已”。社會問題的解決和理論困境的克服都呼喚法學與經濟學的融合,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達和法律體係的完善,經濟學研究已經基本囊括了人類的全部行為及與之有關的規則領域,作為法學和經濟學交叉的一門學科,法經濟學逐漸進入人們視野。與傳統法學研究基於學說的邏輯自足或維護現成法律秩序的需要、偏重於定性和應然分析不同,法經濟學以當代社會中存在的“問題”為出發點,將效率或效用最大化作為立論前提和價值標準,運用現代經濟學(特別是微觀經濟學、新製度經濟學、福利經濟學、公共選擇理論等)的基本原理和實證分析方法,分析、檢驗法律的形成、結構、運作過程、績效及未來發展。由於更加注重發現法律內在的經濟規律和突破分析實證法學恪守形式主義、體係建構的哲學思維,法經濟學在剖析和解決社會轉型時期的製度性衝突上作用獨到,並且逐漸顯示出其在刑法學領域中的巨大解釋力。法經濟學被越來越多地用於分析包括恐怖主義在內的犯罪問題及其應對策略上,經濟分析對傳統的犯罪和刑罰研究方法構成了衝擊,也為犯罪和刑罰的研究開拓了更廣更新的理論空間。犯罪與刑罰的研究不能隻停留在是非對錯的價值判斷或定性的研究之上,而要用經濟分析方法進行定量分析、效率分析。從法經濟學角度來看,犯罪之所以會出現,是犯罪人在效益最大化動機的刺激下,經過比較權衡認為犯罪所得大於犯罪支出、犯罪能帶來更多效益才付諸實施的,恐怖主義犯罪也不例外。恐怖分子一直在尋找最優的襲擊—恐慌組合,他們希望用最小的殺傷模式製造最大的恐怖效果。懲治與防範恐怖主義犯罪是人類麵臨的重大全球問題之一,無論是國際統一反恐策略的完善還是國內反恐對策的研究,都可以從對恐怖主義犯罪所蘊含的經濟規律的認識上加以展開。一、恐怖主義犯罪的法經濟學解讀

(一)恐怖分子皆為理性主體

經濟學中參與市場產權交易的主體皆為“理性人”,“理性人”的行為是經過主觀上利弊權衡和風險預測的思考而做出的,並試圖獲得物質性補償的最大化。法經濟學以個人為基本分析單元,把個人假定為最大限度地追求功利的利己主義分子,並以此為基礎展開對人的行為及其後果的分析。構成社會的個人不僅對自己的行為總是具有價值判斷,而且總是在權衡順序較好的意義上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行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人也是以“理性人”的麵孔進入法經濟學範疇的,其在刑法學上的身份不被考慮。恐怖分子作為精於計算的“理性人”,企圖通過恐怖襲擊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這是促使其行動的原始動因和外在推力。恐怖主義理念或意識形態是實施恐怖主義犯罪的思想基礎,恐怖襲擊的目的不在行為本身,而是通過恐怖手段實現政治、宗教或其他的價值訴求,這也是恐怖主義犯罪區別於一般刑事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接受過一定教育或者經過訓練而掌握某種知識和技能的恐怖分子在組織、策劃、培訓、資助和具體實施恐怖襲擊時,對這些方式的效用估計值是大於因犯罪而支出的成本的,也即其認為所實施的行為是有效率的。

從經濟學角度看來,不論是經過細致的收支計算還是基於情緒支配而做出決策,隻要行為人認為在當時的條件下其所選取的手段可以實現自身目的,就不能否認這種行為的理性本質。盡管在恐怖分子中間流行著對英雄主義的盲目崇拜以及對宗教信仰的某種誤讀,但這亦應被理解為理性的內容和結構在不同的行為人中有著不同的表現。一個看似不顧後果、衝動偏執的極端分子也是在進行了理性計算之後才實施行動的,即使他的這種計算在常人或者事後看來是完全錯誤的——因犯罪而招致的刑罰可能遠遠大於其收益。理性的含義並非是行為人對成本、收益精確無誤的計算,也不要求其決策是建立在完全信息的基礎之上。在極端思想的指引下,恐怖分子通過對無辜民眾的殺戮或威脅,來“喚起社會公眾對其存在的認可,向社會公眾顯示他們的活動能量,並以此為籌碼同政府討價還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這才是其最終目的。當這樣的要求無法得到滿足時,他們則往往實施更大規模的恐怖犯罪活動,企圖以此影響民眾的心理情緒並進而影響、操縱政府的行為”。

(二)襲擊方式蘊含的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是經濟學最基本的原則,它既是經濟分析法學家們把經濟學理論用於具體分析、研究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中所抽象出來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他們對法律的最基本的看法。在1988年出版的《政治恐怖主義》中,荷蘭學者施密德(Alex Schmid)考察了109種有關恐怖主義的不同定義,通過分析這些定義所強調的不同因素而做出的統計結果表明,暴力、政治動機、濫殺無辜成為位居前列的三項內容。恐怖主義犯罪具有公開性和暴力性,通常以能產生“轟動效應”的綁架、暗殺、爆炸、劫機等活動來標榜其威力,這些襲擊具有較強的殺傷力和破壞力,能夠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並且會影響到社會大眾的心理感受。恐怖分子偏好以暴力殺傷來實現政治主張和自身價值,這種通過強硬立場和激烈對抗來達到目的的方式,通常也是在其他途徑無法奏效時的選擇。也許某一次甚至幾次的恐怖襲擊未必能達成所願,但是如果不這樣做,則可能毫無希望,比如恐怖組織覬覦國家政權,但是通過和平協商方式根本無法獲得,所以隻能選擇恐怖襲擊的方式。

當人們對甘願自我犧牲的“人體炸彈”表示不解的時候,這種極端的襲擊方式正剝奪著大量無辜者的生命和財產。如果將包括政治訴求和恐怖目的在內的犯罪“效率”通過法經濟學的分析框架納入我們的視野,這個問題或許就可以獲得解答。恐怖組織的指揮者、策劃者和實施者在進行恐怖活動的時候通常會權衡投入與產出、成本與效益之間的關係,除了追求產出大於投入的效果外,他們還會盡量拉大差額,追求中間利益的最大化。盡管暴力是識別恐怖主義的重要標誌,但是智能化時代的恐怖活動的高科技因素正在逐漸增加,與傳統的暴力襲擊相比,新型的恐怖襲擊更“劃算”、更“有效”,也更能保存實力和實現恐怖目的。另外,結構完整、等級分明的恐怖集團將會是提高恐怖襲擊效率的重要保障,通過組織化的運作和相互協調,恐怖分子分工合作、化整為零,襲擊效果也具有了放大效應。

二、恐怖主義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恐怖主義犯罪的預期成本

從廣義上講,恐怖主義犯罪的預期成本包括社會成本和個人成本兩部分。社會成本是恐怖活動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和對他人造成的損失,還包括為避免遭受侵害所支出的花費;個人成本通常是狹義的犯罪預期成本,指恐怖分子為實施犯罪所支出的成本。社會成本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本文關於恐怖主義犯罪預期成本的探討主要是針對狹義的個人成本而言。個人成本主要由以下兩部分組成:一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所直接付出的成本或曰顯性成本,二是犯罪分子自身由於可能受到的懲罰所支付的成本或曰隱性成本。顯性成本主要包括為實施恐怖主義犯罪而進行的人力投入、資金籌集、物質準備和信息處理,隱性成本主要包括恐怖分子可能招致的刑罰以及時間機會成本等。具體而言,人力投入即挑選和招募人員,以及對其進行專門的軍事、體能、技術訓練和培訓。相比較用於製造、購買武器裝備、槍支彈藥、爆炸物上的支出,恐怖組織使用了更多的經費對人員進行招募、教化和培訓。而支持巨額花費的資金,多是恐怖組織通過走私販賣毒品、綁架、敲詐、勒索、搶劫等有組織犯罪形式來以罪養罪,或者獲得來自國際恐怖主義集團如本·拉登“基地”組織的資助。歐洲反恐專家發現,隨著國際社會對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恐怖組織為了降低資金大規模流動帶來的暴露概率,現多改由數人、數次、跨國、分期分批地攜帶小額現金加以調動,積少成多。物質準備主要是為實施犯罪而進行的實物投入,如購買犯罪工具、通信設施、交通工具、開辦媒體等。此外,恐怖分子為尋找襲擊對象和安保薄弱的設施、獲得被害人的各種資料以及對信息進行分析和處理等支出都構成了恐怖主義犯罪的信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