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永輝
中國古代的稱謂紛繁,它們有時既是社會個體成員的符號表徵,也是社會不同群體、個人之間關係的反映,更是中國古代禮儀文化的具體載體。“稱名”或“稱字”,是稱謂係統中基本的兩種形式,兩者各有其不同的結構和使用規則。
《禮記·檀弓》雲:“幼名,冠字。”孔疏雲:“生若無名,不可分別,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雲幼名也。”又雲:“冠字者,人年二十,有為人父之道,朋友等類,不可復呼其名,故冠而加字。”《禮記正義》卷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影印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第1286頁。在古代的人際交往中,“稱字”相對於“稱名”,使用頻率更高。依據先秦禮書,除君父等可直呼其名之外,幾乎其餘的人都須稱對方之“字”,以示尊敬其父母所命之名。命字原則與其基本結構形式,在《儀禮·士冠禮》中有明確記載,三加冠後,賓為冠者字辭曰:“禮儀既備,令月吉日,昭告爾字。爰字孔嘉,髦士攸宜。宜之於假,永受保之,曰伯某甫。”《儀禮注疏》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影印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第957頁。然而,考察實際稱謂,卻並不能完全對應“伯(仲、叔、季)某甫”的結構形式,如稱孔丘字,就有“仲尼”或“尼甫(父)”兩説。筆者認為,就命字形式而言,冠而字之,所命為單言字,就稱字形式而言,卻有稱“正字”和稱“且字”之別。舉例而言,孔丘字“尼”,稱呼其正字為“仲尼”,稱呼其“且字”則是“尼甫(父)”。從賈公彥等人開始,人們對“且字”及其用法聚訟紛紜,儼然已成一樁公案。相較之下,段玉裁的解釋較為明晰段玉裁撰,鍾敬華校點《經韻樓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頁。。本文試圖在考釋前代諸説的基礎上,略探“且字”的主要結構形式與使用語境,考察“且字”在命字文化的遷演中發生了怎樣的變異。
一、“且字”及其主要結構形式與使用語境
(一)何謂“且字”
“且字”之説最早見於鄭玄、何休的經注文,凡十一處,即《儀禮》四處,《禮記》四處,《春秋公羊傳》三處,具體如下:
司正升相旅,曰某子受酬。(《儀禮·鄉飲酒禮》)
鄭注雲:“某者,衆賓姓也。同姓則以伯仲別之,又同則以且字別之。”《儀禮注疏》卷一〇,第988頁。
命曰:“哀子某,為其父某甫筮宅。”(《儀禮·士喪禮》)
鄭注雲:“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儀禮注疏》卷三七,第1142頁。
適爾皇祖某甫。(《儀禮·士虞禮》)
鄭注雲:“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儀禮注疏》卷四三,第1174頁。
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儀禮·少牢饋食禮》)
鄭注雲:“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以為諡。”《儀禮注疏》卷四八,第1201頁。
魯哀公誄孔丘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烏呼哀哉,尼甫!”(《禮記·檀弓》)
鄭注雲:“因且字以為之諡。”《禮記正義》卷八,第1294頁。
陽童某甫。(《禮記·雜記》)
鄭注雲:“某甫,且字也。”《禮記正義》卷四一,第1553頁。
臨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甫。”(《禮記·曲禮》)
鄭注雲:“某甫,且字也。”《禮記正義》卷四,第1260頁。
其死曰:“孟子卒。”(《禮記·坊記》)
鄭注雲:“孟子,蓋其且字。”《禮記正義》卷五一,第1622頁。
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春秋公羊傳·桓公四年》)
何休注:據劉卷卒,氏采,不名且字。《春秋公羊傳》卷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影印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第2215頁。
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春秋公羊傳·宣公十五年》)
何休注:“劄者,冠且字也。”《春秋公羊傳》卷一六,第2286頁。
劉卷卒。(《春秋公羊傳·定公四年》)
何休注:“劉卷,氏采,不名,且字。”《春秋公羊傳》卷二五,第2336頁。
鄭玄、何休在注解中指出句中“且字”所在,對“且字”本身卻語焉不詳。何謂“且”?《説文》雲:“且,薦也。”段注雲:“凡承藉於下曰且,凡冠而字,隻有一字耳,必五十而後以伯仲,故下一字所以承藉伯仲也。”《儀禮注疏》卷三,第958頁。又,段注《説文》之“甫”雲:“五十以伯仲乃謂之字。以下一字為伯、仲、叔、季之薦,故曰且字也。甫則非字,凡男子皆得稱之。”《説文解字注》,第128頁。換言之,“伯某甫”,“伯”是排行,“甫”是對男子的美稱,而段氏所言“承藉伯仲”者,正是“伯某甫”之“某”字。男子二十冠而字,就命字形式而言,所命為單言字,即“伯某甫”之“某”,但就稱字形式而言,五十歲後冠以排行,即“伯某甫”,那麽二十歲後五十歲前,未冠以排行的時候,就隻能稱“承藉伯仲”之——“某”,單獨稱“某”不便,故又以多種搭配形式輔助稱之,如“某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