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8章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寺院的納贈(2)(1 / 2)

寺院的普通僧人,從淨土寺及其它寺院的帳目中也沒有看到相關的由寺院所出的納贈的記錄,隻記錄了在當寺普通僧人亡日、葬日造祭盤及煮粥的各項開支,如:P.2032V《後晉時代淨土寺諸色入破曆算會稿》麵一鬥,善惠亡時造食女人用。麵五升,造(食)善惠開七齋時女人用。”“麵八鬥,願真亡時造食女人用。”

“麵五鬥,善惠開七齋時煎餺飪用。”“麵四鬥五升,保應亡時造祭盤及粥用。”S.4642v(1-8)《年代不明(十世紀)某寺諸色斛鬥入破曆算會牒殘卷》:“麵叁鬥,戒淨亡時造食用。”“油二勝,戒淨亡造正盤用。”“油貳勝,安禪亡造祭盤用。”當寺的僧人亡故,寺院須支出造食、開七齋、造祭盤及粥等費用,這些開支不是納贈,是寺院為當寺僧人亡故舉辦葬儀的費用。當寺的普通僧人亡故,看不到當寺的納贈,同時,外寺的普通為僧人亡故也沒有寺院納贈的記錄,說明普通僧人的喪事由各寺獨自辦理。而且,寺院給本寺的僧人用於喪事的支出費用數額並不大,如造祭盤和齋祭所用的數額遠遠低於僧官。雖然普通僧人之間在數量上有差異,但這隻與參加喪禮的人數有關。

對於隸屬於都司的僧官,寺院也會拿出來一定數量的粟、麵、油等為其造祭盤煮粥,如P.2032《後晉時期淨土寺諸色人破曆算會稿》:“麵三石一鬥五勝,副僧統和尚掩世時造勸孝並祭盤粥甕等用。"S.4782《寅年乾元寺堂齋修造兩司都師文謙諸色斛鬥入破曆算會牒殘卷》:“麵三鬥五升,油壹升,充僧統亡煮粥用。”可見,寺院的納贈與僧尼亡故時支出一定數量的糧食來辦理齋祭有不同的意義。

同時在文書中還一條寺院對僧官的有助葬的記錄。S.4642v(1一8)《年代不明(公元十世紀)某寺諸色斛鬥入破曆算會牒殘卷》麵兩碩肆鬥伍勝,左法律亡時助葬用。”“油壹勝,左法律亡時助葬用。”從這件文書的內容來看,寺院的助葬、納贈有不同的含義。左法律為僧官,助葬用了麵兩碩肆鬥伍勝,油壹勝,與對僧官的納贈不同,這個數額遠遠高於前述材料中對判官的納贈數量。寺院對僧官助葬的記錄極少,不見有對其他亡故僧官進行助葬的記錄,說明對僧官的助葬是很少的,而助葬與納贈同在一處出現,也說明了在寺院的觀念中,納贈與助葬的意義不同,是寺院對都司僧官應盡的義務,而助葬則人情成份更多一些。

如上所述,晚唐五代時期敦煌寺院的納贈對象均為都司的屬員僧官們。而寺院的三綱和普通僧人則得不到納贈。故可知在晚唐五代時期的敦煌,佛教僧官亡故時各寺院要為其納贈,是寺院的義務。

從統計表中還可以看到,納贈數額因僧職的等級而有相應的不同數額,其數額差別也相對固定,P.3165v《年代不明(十世紀)某寺人破曆算會牒殘卷》中所記僧統為一石二鬥,粟、油、麵從通常的納贈種類來看也應有,惜未記錄下來。為僧統亡故而納贈的雖然僅此一條,但從大量的寺院為普通僧官的納贈記錄來看,則僧統亡故各寺無疑也須納贈。

僧政通常是粟四鬥到五鬥之間,油三鬥至二鬥五升之間,遠遠低於僧統。同時僧政的數額與法律、判官相差雖然並不大,卻高於法律,判官等僧職。法律,判官最少,通常是麵二鬥五升至三鬥,粟二鬥五升至三鬥,麵、油也大體存在相應的差別。可以看出,僧統、副僧統納贈的數額最高,而僧正、法律、判官等僧官的則明顯低。這樣的差別雖然並不大,但卻相對固定,可以看出,在普通僧官僧政、法律、判官之間納贈數額也依其僧職的等級不同而有差別,因此在數量上存在著僧統、副僧統一僧政一法律一判官這樣的等級次序,其差別量化著僧官等級位次。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納贈似乎是敦煌佛教寺院為僧官喪亡的一種助葬行為,但實際上反映著更為深層的問題。至少可以看出:(一)都司辦理僧官的喪事需花費很多的費用,僧統、副僧統一級的高級僧官其葬儀場麵宏大,如P.2856《乾寧二年三月十-日僧統和尚營葬榜》

1.營葬榜。

2.僧統和尚遷化,今月十四B葬,準。

3.例排合葬儀,分配如後。

4.靈車仰悉殉潘社,慈音律師、喜慶律師。

5.香輦仰親情社,慈惠律師、皮果律師。

6.邈輦仰子弟,慶休律師、智剛律師。

7.鍾車仰中團張速,李體體、朱神德。

8.轂車仰西團,史興子、張興茂。

9.九品往生輦諸僧尼寺各一。

10.生儀輦仰當寺。

11.紙幡紹通。

12.納色喜寂律師、道濟。

13.大幡兩口,龍蓮各一口。

14.淨土、開元各幘一對。

15.右件所請誘色勾當者,緣葬16.日近促,不得疏慢,切須如17.法,不得乖恪者。乾寧二年18.三月十一日o19.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