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9有些作者,傾向於用一種概略的方式描述各種罪惡與美德。他們不喜歡製訂能夠適用於所有情況的明確的規則。他們隻是盡力在語言可以清楚表達的範圍內確定兩點: 第一,每一種美德所依據的內心情感究竟是什麼。譬如,究竟是哪一種內在的感覺或情緒,構成友愛、仁慈、慷慨、公正的本質,構成所有其他美德的本質,以及構成和它們相反的邪惡的本質。第二,每一種美德的內心情感會導致我們達到什麼樣的一般行為方式。譬如,如果我們是一個友愛的人,一個慷慨的人,一個正直的人,一個仁慈的人,那我們平常會怎麼做。

350有些作者,製定正確而精細的行為準則,來指導我們行為的細節。法理家,主要考慮權利人認為自己有權利強求什麼,每一個公正的旁觀者會讚同他強求什麼,或者法官在為他主持公道時,應該迫使義務人承受或履行什麼。另一方麵,決疑學家思考較多的,不是使用強製力可以求得什麼,而是義務人認為自己必須履行什麼義務。他之所以必須履行這些義務,一方麵是出於對一般正義規則的尊重,一方麵是不肯違背自己正直的品格。如果我們遵守法理家的準則,我們不過是避免了外來的懲罰。如果我們遵守決疑學家的準則,我們會由於自己的行為精細正確而有資格獲得人們的高度讚揚。

351如果有一個攔路搶劫的強盜,強迫一個旅行者答應給他一筆錢,否則就會殺死旅行者。旅行者答應了。旅行者在這裏作了一個承諾,卻是在非正義的暴力強迫下所作的,這個承諾是否應該履行,是一個爭議頗多的問題。如果我們把這個問題看做法學問題,我們就能毫無困惑地做出決斷。用暴力逼迫別人做出承諾是一種犯罪,本身就應該受到懲罰。如果再強迫別人履行諾言,更是罪上加罪。旅行者根本不用履行承諾。如果那個強盜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他也無權抱怨,旅行者本來都可以正當地把他殺死。如果有人認為法官應該強迫旅行者兌現承諾,那才是一件荒唐可笑的事情。

352但是,如果我們從決疑學家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答案就不能這麼容易確定了。如果旅行者是一個善良的人,由於他對神聖的正義準則的尊重,很可能認為自己有義務履行諾言。他堅持不履行諾言,那個強盜也不會受到任何傷害,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旅行者之所以履行諾言,隻是為了尊重他自己的尊嚴和榮譽。旅行者該作何種選擇,決疑學家們之間存在極大的分歧。包括西塞羅、哈奇遜博士的這一派迅速做出決斷,當然不應該尊重這樣的承諾,否則就屬於懦弱和迷信。在另一派中,包括一些教會的古代神父們和某些著名的現代決疑學家,這一派則斷定,必須履行所有這類允諾。

353旅行者做出的承諾究竟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尊重?這裏顯然沒有一條精密的規則可以作為依據。如果一名紳士被迫答應給強盜五英鎊,事後卻不打算履行,就會受到人們的批評。然而,如果那個紳士答應給強盜一大筆錢,那麼,他該不該履行這個承諾,就值得思量了。為了恪守所謂的道德規範,給那個強盜一大筆錢,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犯罪。在普通人看來,為了遵守對強盜的承諾,而耗費掉自己的所有家產,最後淪為乞丐,這樣的人,顯然不合情理和過分。這樣的行為,違背了他的責任,也就是違背了他對他自己以及對別人應盡的義務,因此,絕不能被認可。

354背信棄義與撒謊是非常危險,非常可怕的惡行,同時,人們又覺得背信棄義與撒謊難以被察覺,從而非常容易沉溺於其中。這導致了我們對背信棄義的戒備遠甚於對其他惡行的戒備。因此,我們認定,一切背信棄義的行為,都會讓做出這些行為的人蒙羞。在這一點上,背信棄義的行為和女性失去貞潔的行為相類似。女性一旦失去貞潔,她的名譽就會受到無可挽回的損害。不管當時是什麼情況,不管她基於什麼理由,她的行為都不會得到寬恕;不管她事後多麼悲傷,不管她怎麼悔改,都不能彌補這種恥辱。我們甚至覺得一名女性即便是被強奸的,也會有損於她的名節,我們承認她的內心是清白無辜的,但她的身體仍舊遭到了玷汙。我們對背信棄義的行為同樣敏感和挑剔。違背自己鄭重許下的諾言,即使這諾言是被迫許下的,也是不道德的。

355即使是為了必要的理由,違背了對強盜的諾言,也會給許諾者的聲譽帶來不好的影響。我們承認,在對強盜許下諾言之後,再去遵守它們,是有點不合宜。但是,對強盜許下那些諾言,即使是不得已,仍然應該受到責備。這種行為至少是不尊重自己的榮譽。一個勇敢的人哪怕麵對死亡,也不應該許下這種諾言。這種諾言,他如果遵守,就會顯得愚蠢,而不遵守就會損害到他的名譽。違背承諾的人,不論他怎樣說他是為了解救他自己的性命,都不會達到辯解的效果。這些理由可以減輕,但不可能洗刷掉他的恥辱。在人們的觀念裏,他仍然犯了一個錯誤,他曾經莊嚴宣誓他會遵守這個諾言,現在他卻違背了這個諾言。即使他的品質沒有變壞,至少也會被人嘲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