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藝術是以不同的媒介和形象化的手段來對世界和人自身進行精神掌握的一種特殊方式,它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有機組成部分。人類通過藝術來表述人的精神世界,傳達人的思想情感,並形象化地反映自然狀況和社會現實。藝術屬於一種精神文化,同時它與物質文化既有聯係又有區別,而超功利性則是它的一個主要特征,從本質上講,它屬於人類的一種文化現象。
藝術概念一般有三種涵義:一是泛指人類活動的技藝,包括一切非自然的人工製品;二是人們按照不同的審美標準所創造的審美物及實用品;三是專指美術、音樂、舞蹈、戲劇、文學等純藝術作品。本書論及的“藝術”主要是指美術。艾中信指出:“藝術和美術這兩個概念,直到文藝複興之際才確立並被公認。那時人們開始意識到創造純粹精神領域的產物,更足以使人激昂精神、開闊胸懷,達到互相同情、增強意誌、建立信念的目的。這類思想意識的活動,是人的主體意識的發揚,它涉及到藝術的不同領域和形態,這就是我們現在已經大規模擴展開來的文學、藝術各門類,其中包括美術。這種精神產品,從物質提升和物質相輔而行,成為全麵滋養人們心靈所不可缺少的營養。人類依靠它陶冶情懷,並協同各門類的科學認識世界,普及教育,開拓文明,同時起著組織和協調社會成員的意誌和行為的作用,文明的發展是和藝術創造分不開的,藝術是精神文明的重要而鮮明的標誌之一。”
文化是人類在社會實踐過程中所獲得的能力和創造的成果。“文化”一詞來源於拉丁文eultura,原意為對土地的耕耘和對植物的栽培,以後引申為對人的身體和精神兩方麵的培養。1871年,英國人類學家愛德華·泰勒(1832-1917)在其名著《原始文化》一書中指出:“文化,或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說,是包括全部的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習慣的複合體。”20世紀以後,國際學界對於文化的定義眾說紛紜,據說已達200餘種。相對而言,泰勒的觀點至今依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從學理上看,文化有廣狹二義:廣義的“文化”一般是指人類在社會曆史實踐中所創造的一切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狹義的“文化”是指與精神生產直接相關的人的精神生活及其成果。本書所謂“文化”從其狹義。
藝術學作為一門人文學科的科學體係,它形成於19世紀末葉。德國美術史論家康拉德·菲德勒(1841-1895)最早將藝術從美的範疇中剝離出來,並對美學和藝術學(藝術哲學)做了區分和界定,雖然他還沒有提出“藝術學”名稱,但由於他在藝術學學科建設方麵所做的貢獻,因而後來被學界稱之為“藝術學之父”。在菲德勒之後,德國藝術史論家格羅塞(1862-1927)著重從方法論上構建藝術科學,並開始使用“藝術學”這個術語。他的《藝術的起源》(1894年)成為藝術社會學的重要著作之一。他認為,藝術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建構支配藝術生命和發展的法則的知識,並揭示出文化的某種形式和藝術的某種形式間所存在的規律及相互穩定的關係,等等。此外,德國的美學家德蘇瓦爾(1867-1947)和烏提茲(1883-1956)則從一般藝術學研究人手,完善了藝術學的學科體係,並確立了藝術學的學科地位。從目前較為普遍的觀點來看,藝術學是一門以藝術作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研究藝術的整體,也研究各門類的具體藝術。它的主要內容包括藝術理論、藝術批評和藝術史。在藝術學中,還不斷產生許多分支學科;同時,藝術學還與其他學科交叉,形成新的學科,如藝術社會學、藝術人類學、藝術心理學、藝術文化學等。
文化學是研究文化現象或文化體係的科學。文化學在英語中亦稱“文化科學”(TheScienceofCulture)。它的主要內容包括文化理論、文化批評和文化史。它主要探討各種文化現象的起源、演變、傳播、結構、功能、本質,以及文化的個性與共性、特殊規律與一般規律。它的研究方式大體有兩類:一類重在科學考察,強調分析實證;一類重在理性綜合,強調哲學思辨。文化學研究最早萌芽於德國。19世紀中葉,德國學者列維·皮格亨於1838年首次提出“文化科學”一詞,主張進行文化研究,建立專門的學科。此後,德國另一位學者C·E·克萊姆(1802-1867)在其《普通文化史》(1843年)和《普通文化學》(1854年)中,首先使用了“文化學”一詞。1871年,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書中,首次用英語來表述“文化學”概念。早期的文化學研究是從文化人類學或民族學開始的。然而,現代意義上的“文化學”卻與文化人類學或民族學有著一定的差別。“文化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它成熟於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它是從文化人類學中分化出來的。最早從事科學的文化學理論體係研究的,首推美國學者A·克羅伯(1876-1960)。他認為,文化是一種架構,包括各種外顯和內隱的行為模式,並通過符號係統習得或傳遞;文化的核心是價值觀念,它來自曆史傳統;文化具有清晰的內在結構或層麵,有自身的規律;這種規律不同於人類在生物學上、心理學上、社會學上的其他規律係統。因此,對文化的研究,有必要建立一門獨立的學科——文化學。同時,他還提出了“文化決定論”,認為一切文化都是由其原型文化所決定的,人類的創造性行為無不受既定文化係統的製約。在克羅伯的研究基礎上,美國新進化學派的創始人L·懷特(1900-1975)進一步發展了許多文化學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他被譽為“文化學之父”。懷特認為,人與動物的不同在於文化,而文化的實質在於符號或符號能力。他將文化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作為一個完整的體係,它可分為三個主要的分體係:工藝體係、社會體係和意識形態體係。工藝體係包括物質工具及其使用技術。通過它們,人類個體和集體與自然界的相互作用得以實現。社會體係包括人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和相應的行為方式,即親緣體係、經濟體係、政治體係、倫理體係、職業體係和軍事體係。意識形態體係包括思想、信仰、知識、宗教、文學、藝術、哲學和科學等。懷特的研究為現代文化學奠定了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