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上(1 / 3)

太傅在館閣最久,尤所厚者,集賢楊公、翰林嵇公也。楊公,應天人,係出唐靖恭楊氏,平生為人作碑誌,但稱靖恭楊某而已。初名侃,所以避章聖潛藩諱,以字為名,更字子正。質素靜退,與太傅俱在三館,幾三十年。後來者貴達相屬,二公恬然,若將終身。太傅自號朝隱子,楊公自號大隱子,其意趣蓋莫逆也。楊公晚乃為知製誥,以集賢院學士出知亳州而沒。嵇公字公實,與楊公同鄉裏。父為江陵石首縣主簿,民有與其子皆以強盜殺人係獄,久不能決,州專以屬公,□□為言於州曰:“民止父子二人,無他子,若俱死,是滅門也。”州具奏,子得減死。民既伏法,托言於鄰家子曰:“帝嘉主簿有仁心,以貴子畀之矣。”是歲生嵇公。以故嵇公尤務為清修寬厚,篤信神仙方士之說。方嵇公掌誥時,太傅為糾察在京刑獄,鄰居於州東汴陽坊,無日不相過。太傅已絕穀食,嵇令亦蔬菇,每得道書氣訣,必相示,蓋方外之友也。

景間,猶兼文行取士,不專糊名。太傅守越,解試畢,入院放榜,既盡拆試卷,乃曰:“何為不見項堂長乎?”即求項程文,得之,拔置榜首,而黜最後一名。項蓋有文行,為鄉先生。當時多如此,不以為異也。

太傅辟穀幾二十年,然亦時飲,或食少山果。醉後,插花帽上。先君嚐言此,遊因請問:“前輩燕居亦著帽乎?”先君曰:“前輩平居往來,皆具袍帶,惟出遊聚飲,始茶罷換帽子、皂衫,已為便服矣。衫袍下,冬月多衣錦襖,夏則淺色襯衫,無今所謂背子者。致仕則衣道服,然著帽。大抵士大夫無露巾者,所以別庶人也。王荊公在金陵山中,騎驢往來,亦具衫、帽。吾記紹聖、元符間,士大夫猶如此。”

太傅出入朝廷數十年,然官不過吏部郎中,太尉兄弟行有官者十餘人。惟十七伯曾祖,仕至遠郡守,餘不過縣令而已。亦有為縣數任者。蓋前輩安於小官如此。太尉與孫威敏、龐莊敏皆親故。自二公貴,有書則答之,不先通書也。間至京師,必俟調官畢,始一見而歸。二公遣子弟追餞,或已不及。與歐陽文忠公亦聯姻。嚐過揚州,文忠適為守。入境,關吏以告,文忠喜謂諸子曰:“陸長官來矣,汝前母早死,吾見楊家諸親,未嚐不加厚也。”已而,公亦不求見而去。

太傅以集賢校理出守鄉郡,朝士多以詩送行。宋景文公詩,最為一時盛傳,雲:“亭餘內史流觴水,路入仙人取箭山。”

太尉鎖廳試兩浙漕司。前試數日,夢乘馬,後有鼓吹甚盛,導從悉介胄之士,意但謂多捷之征。已有入試,賦題乃《大獻奏凱樂》,果以魁送。蓋是時陝西方出師也。

太傅性質直,雖在上前,不少改越音。為館職時,嚐因奏事,極言治亂,舉笏指禦榻,曰:“天下奸雄睥睨此座者多矣,陛下須好作,乃可長保。”明日,仁祖以其語告大臣,曰陸某淳直如此。

太傅幼孤,伯父中允公教養成就甚力。其後,太傅納兩官,乞追贈,朝廷特許之,贈太子中允,事載《國朝會要》,至今為故事。及得任子恩,推以予中允之後者四人。

家藏太傅同判河陽時手收《舉職方》奏草及《台移》,今載於此。

禦史台牒同判河陽、集賢校理陸度支、準今月十二日敕,數內度支員外郎、充集賢校理、同判河陽陸某牒,奉敕:

朕勵精至治,延訪群材。言念選調之中,頗多廉幹之士。或沉淪之浸久,欲自奮以無由。特命內外之臣,式開慰薦之路。必須察士操之無缺,取吏考之素深。宜務推揚,並從升擢。當副舉知之命,允彰籲俊之求。勉徇至公,以悉予意。宜令王曙及令禦史台,遍行告報盛度以下,並前項人等,於前任、見任幕職、州縣官內,各舉保一員,堪充京官親民任使。其所舉官,須是兩任六考以上,曆任內,無贓私過犯,具出身、曆任功過,畫一開坐聞奏。如犯公罪,情理重者,即不得保舉。其雖係私罪,情理輕者,亦許保舉聞奏。內有權要骨肉及親戚者,並於狀內開說。如朝廷任用之後,所舉人犯已贓,並當同罪。仍限敕命到半月內,具姓名實封聞奏,仍仰更切不住催促。

牒至,準敕故牒,牒具如前事,須牒本官候到請詳前項敕命指揮,依限保舉官,一麵實封聞奏,乞具公文回報者,謹牒。明道二年六月十六日牒。推直官、尚書都官員外郎張。

朝奉郎、尚書度支員外郎、充集賢校理、上輕車都尉臣陸某,準禦史台牒,準敕節文“於前任、見任幕職、州縣官內保舉一員,堪充京官親民任使,其所舉官,須是兩任六考已上,曆任內,無贓私罪犯,具出身、曆任功過,畫一開坐聞奏”者。

臣今保舉見任天平軍節度推官、知杭州仁和縣事關魯,具開坐在下項。

一、關魯是大中祥符五年三月內,禦前進士及第。一、初任滁州軍事推官。經二考。一件公罪,為不將巡檢元解賊人照勘鹵莽情罪,罰銅,該赦釋放。一件公罪,為不將該赦賊人奏取敕裁罪愆,罰銅,該去官,並德音釋放。

一、次任衡州軍事推官。經三考,四十三度差遣了當,內六度勘事。

一、次任權太平州軍事判官。經三考,三十六度差遣了當。

一、次任奉敕差監饒州鹽酒稅。不經考,移就差。

一、次任奉敕監饒州茶鹽務。經二考。一件公罪,為據舉人施萬等陳論,試院官員解發不當,差袁州判官張均推勘,本官具述備論舉人追捉未到,該赦恩放。

一、見任天平軍節度推官、知杭州仁和縣事。天聖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任,至今合成三考,兩考並無責罰,合書中上考,一考未見本州申到。

一、本人並無權要骨肉及親戚在朝任用者。

右具如前。

其見任天平軍節度推官、知杭州仁和縣事關魯,素修儒行,擢自文科,雖廉幹於公方,久沉延於賓席。前後經曆六任,書成一十三考。罹公罪,並該赦放。臣今保舉,堪充京官親民任使。如朝廷任用之後,犯正入已贓,臣甘當同罪不辭。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明道二年七月日,朝奉郎、尚書度支員外郎、充集賢校理、上輕車都尉臣陸某狀奏。

家藏太傅《除糾察在京刑獄敕》,其辭曰:

中書門下牒尚書工部郎中、直昭文閣館陸某。牒奉敕:國家精求化源,明慎刑典。況輦轂之下,斯謂浩穰;獄訟之間,尤謂繁劇。苟聽斷少乖於閱實,則黎或陷於非辜。伏念軫懷,當食興歎;宜申條製,式示哀矜。乃眷近臣,慎求公器;察其枉撓,舉彼稽留。庶遵隱悼之規,以召和平之氣。宜差同糾察在京刑獄。

其開封府應在京有刑禁之處,並仰糾察其逐處,據斷遣徒以上罪人。旋具供報。內有未盡理及有淹延者,並須追取元案看詳,舉駁申奏。若是曠於舉職,致刑獄有所枉濫,別因事彰露,其所委官,必當重行朝典。更有合行條貫事件,仍擘畫開坐聞奏。

牒至,準敕故牒。慶曆六年九月日牒。工部侍郎、參知政事丁(押字)。

按:大中祥符二年,始置糾察在京刑獄,以兩製及朝官允。然實錄、國史皆不載其職事之詳,此敕可備史官之求也。

太傅有《贈真行大師》詩,雲:“語錄傳來久,所明機妙深。霜天七寶月,禪夕一真心。隻有道為證,更無塵可侵。前溪漚出沒,誰自感浮沉。”有題版在福州西禪寺,署銜雲“轉運使、尚書兵部員外郎”,蓋使福建時也。

楚公元中自金陵守丁內艱,歸鄉裏。凡墓客來,皆束帶與之坐,每曰:“先墓所托,其敢忽也!”

楚公仕宦四十年,意無屋廬。元中,以憂歸,寓妙明僧舍而已。晚得地臥龍山下,欲築一區,竟亦不果。山麓有微泉,引作一小池,名之曰三汲泉,今歲久,遂不知其處矣。

王禹玉作《上永裕陵名表》,雲:“垂精七閏之餘。”表猶未出,楚公與眾從官見韓玉汝。玉汝曰:“今日左揆上陵名表,用‘七閏’字何所出?”坐客莫能對。玉汝乃特以問公,公不得已,徐曰:“‘五歲再閏。’注似雲十九年七閏為一章。”聞者駭服。是時禹玉已病矣,猶如是之工。

楚公於應對間,逡巡退讓,不肯以所長蓋眾,此吾家法也。

楚公精於《禮》學,每攄經以破後世之妄,惟合祭天地一事,獨以為是。常曰:“祀天,百神皆從祀,地示亦當從祀,但不可雲合祭耳。”

楚公為吏部尚書,使契丹。張芸叟為吏部侍郎,每出省,輒至吾家,坐廳事西階,呼入宅老卒,曆問家人安否,又呼卒長,令約束守宿人,乃去;非齋祠、疾病,不廢也。

楚公言:神祖語皆成文。公在後省日,嚐因進呈修敕,日旰猶反覆考閱未已。時上疾初平,公乃請俟他日。帝整容,曰:“非喜勞惡佚也,蓋享天下之奉,思以此勤報之。”當時語實如此,無一字潤色。

東坡先生守錢塘,六叔祖祠部公。為轉運司屬官,頗不合。紹聖中,章子厚作相,力薦以為可任諫官、禦史。遂召對。哲廟語訖。公至殿上,立未定,上即疾言,曰:“蘇軾!”公度章相必為上為錢塘不合事,乃對曰:“臣任浙西轉運司勾當公事日,軾知杭州,葺公廨及築堤西湖,工役甚大,臣謂其費財動眾,以營不急,勸止。軾遂怒,語郡官曰:‘比舉一二事,與諸監司議,皆以為然,而小モ輒呶呶不已!’‘小モ”蓋指臣也。然是時歲凶民饑,得食其力以免於死、徒者頗眾。臣所爭亦未得為盡是。”上默然。章相聞之,亦不悅。以故仕卒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