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民俗學及其研究對象(2)(1 / 2)

江先生的希望是要把“庶民或民眾的全般生活和心靈之研究統劃入‘民學’範圍”。然而研究民眾全般生活中群的生活,則歸入社會學的範圍,種族的來源及其特征,則歸入人類學的範圍。宗教的意識或信仰,或儀節,則歸入宗教學:心理的作用,無論是常態的或變態的,或兒童的,或群眾的,則有種種的心理學。至於進化的文明的人們中合理的思想的表現,或思想的規律,則有哲學,邏輯等。所謂“民學”一名,民字所指太廣泛了。

摘自容肇祖《我最近對於〈民俗學〉要說的話》《民俗》1933年第111期第7—8頁

江先生隻要用一“民”字,因此不惜詳細地說明這“民”字即是指所謂“文化雖已升至較高的平麵然不是普及於一切分子之社會其中,‘民’階級”。我以為仍不如用“民俗”二字,表示這所說的“民”的生活,和心靈的情狀,是承傳的,因襲的,簡單的心理反應的,等。……我們可以用“民俗”二字,簡單的代表“文化雖已升至較高的平麵然不是普及於一切分子之社會其中‘民’階級之生活狀況法則,及其物質的經濟的基礎,觀念形態,情感表現……”。而民俗學,即研究其來源,變遷,和形態者也。(江先生又說“《說文》曰:‘民,暝也,盲也,蓋皆愚昧無知之義’。‘民學’之民,正取此義。若恐‘引起誤會’,讀‘民’為‘氓’何如。”我以為讀“民”為“氓”,不如仍稱為“民俗學”之意義明顯。(同上,324頁)江先生知“民學”二字之意義容易誤會,故提議改變讀音,然而改變讀音,倒不如仍用“民俗學”的名稱而加上新意義的方便了。)

摘自容肇祖《我最近對於〈民俗學〉要說的話》《民俗》1933年第111期第8—9頁

民俗學的定義與範圍,以英國彭尼(C·S·Burns)女士所說的最為詳盡而易於了解,節述於下:

“民俗學是一個概括的名詞,其內容包含傳襲的信仰(beliefs),慣習(customs),故事(stories),歌謠(songs),俚語(sayings),等流行於文化較低的民族或保留於文明民族中的無學問階級裏麵的東西。析言之,例如關於宇宙、生物、無生物、人性、人造物、靈界、巫術、符咒(spells)、壓勝(charms)、命運(luck)、預兆(omens)、疾病、死亡等事的原始的信仰;又如關於婚姻、繼承、童年、成丁、祝祭、戰爭、漁獵、畜牧等事的慣習與儀式;以及神話(myths)、傳說(legends)、民談(folk—tales)、故事歌(ballads)、歌謠(songs)、諺語(proverbs)、謎語(riddles)、兒歌(nurseyrhymes)等。簡言之,‘民俗’包括民眾的心理方麵的事物,與工藝上的技術無關。例如民俗學家所注意的不是犁的形狀,而是用犁耕田的儀式;不是漁具的製造,而是漁夫撈魚時所遵行的禁忌(taboo);不是橋梁屋宇的建築術,而是建築時所行的祭獻等事。‘民俗’實是蒙昧人心理的表現,其表現方麵極多,自哲學、宗教、科學、醫術、社會組織、民間儀式,以至於更為嚴密的智識區域中的曆史、文學等都有。”

摘自林惠祥《民俗學》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第2—3頁

民俗學的定義與範圍,以英國彭尼(C.S.Burns)女士所說的最為詳盡而易於了解,節述於下:

……

“不論在野蠻或文明社會中,都有古舊的信仰、慣習、和故事,這都是以前無記載時代的遺物。這些遺留的言語或行為,不論存於何地,都有其共通的性質,這便是:他們的被承認及其繼續存在,不是由於實驗的智識或科學的確證,也不是由實證的法則或真確的曆史,也不是由文字的記載,不過是由習慣與傳襲而已。民俗的科學的研究,便是要用現代的科學方法,將這些傳襲的東西加以正確的觀察及歸納的推論。

“研究這種傳襲的事物,一方麵應觀察現代文明民族中無學問階級所保存的奇異的信仰、慣習、與故事等,這些事物是由口頭一代一代地傳襲下來,實為無學問階級的唯一的心靈上財產。又一方麵,則在未開化民族中也可獲得很多與上述相同的材料。由於這兩者的相同,發生了一種假說,以為文明民族的這些事物必是由野蠻時代傳襲下來的,因此便可稱之為‘遺存物’(Survivals)”。

摘自林惠祥《民俗學》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第2—3頁

一提起“民俗學”,許多人都以為就是“民族學”。其實兩者的性質是各不相同的“後者是專在研究野蠻民族的生活形態;而前者卻是專在研究文明民族中無學問階層傳襲與行為。

摘自林惠祥《怎樣研究民俗學》(1936年6月22日)《中國民俗學淪文選》中國民間文藝出版社1986年版第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