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端臨在《文獻通考·自序》中說,自《春秋》之後,唯司馬遷作史可稱為“良史”。他認為班固而後斷代為史,已失“會通”之道。《文獻通考》全書內容,上起先秦時代,下至南宋中期,所載宋代史料為多。他在《自序》中說:《資治通鑒》“詳於理亂興衰而略於典章製度”;杜佑的《通典》僅止於天宣,於是他仿效《通典》成規,編成《文獻通考》。其編撰原則是:“凡敘事,則本之經史而參之曆代會要以及百家傳記之書,信而有證者從之,乖異傳疑者不錄,所謂文也。凡論事,則先取當時臣僚之奏議,次及近代諸儒之評論,以至名流之燕談。稗官之記錄,凡一話一言可以訂典故之得失、證史傳之是非者,則采而錄之,所謂獻也。”繼鄭樵之後,他進一步開拓了史學研究的範圍,無論是敘事之“文”,還是論事之“獻”,去取之間,都經過嚴格考訂,這種編撰思想受到後代史家的肯定。
馬端臨把古代社會分為“有公天下心”和“無公天下心”的兩個時代,以秦漢為分界線,這一點未能突破宋儒美化三代的政治通病。但他反對五行災異說。在《文獻通考》中,他批評曆代的《五行誌》“言妖而不言祥”是“不達理”。他詰質道:難道五行之氣獨能為妖孽而不能為禎祥嗎?他把自然界中的反常現象如水火之災、木石之異等,合而稱之為“物異”,作《物異考》。他指摘古今言災異者“必曰某事召某災”太牽強附會。他也反對褒貶說,否認《春秋》含有什麼微言大義。
《大明律》
在中國封建法製史上,有兩部法律影響最大。一部是唐代的《唐律》;另一部是明朝的《大明律》。《大明律》是一部比唐律更加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自稱“淮右布衣”、“起自寒微”的明太祖朱元璋,對封建法律製度的建設非常重視。朱元璋從元末戰亂中走過來,除了總結、借鑒曆史經驗教訓,他還親眼看到兩個活生生的事實:一個是元朝末年政治昏暗,“紀綱不立,主朱元璋像荒臣專,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渙散”,致使天下大亂;另一個是與他爭奪天下的軍閥們,有的富庶,有的兵強,但因“皆無禮法,恣情任私,縱為暴亂,不知馭下之道”而成為曆史的過客。兩相對比,不能不使他深刻認識到立法定製的必要。明初,國家百廢待舉,政治形勢複雜。朱元璋說:“紀綱法度,為治之本”,必須做好立法工作,使治國有法可依。喪亂之後,法律鬆弛,他極力主張“立國之初,當先正綱紀”,用重典懲治“奸頑”,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極端君主專製的中央集權製度。
明太祖朱元璋是封建帝王中“儒法並重的一個典範”。他從一開始就深受禮法思想影響,既重視“教化”,也重視法治,抓緊立法工作。他說:自古生民之眾,必立君長去統治他們。不然,則“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紛紜吞噬,亂無寧日。”統治萬民,一要設置百官,以分理政務;二要編製法律,以便百官依法辦事。
洪武六年(1373)冬,朱元璋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於次年二月成書,共分十二篇,六百六十條。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丞相胡惟庸、禦史大夫汪廣洋評議厘正十有三條。此後又經過數次修改,不斷增損,至洪武三十年(1397),才最後完成大明律的編撰工作,頒行全國。同年,又製定《律誥》、《真犯雜犯死罪條例》和《贖罪條例》。相繼出台《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總計二百三十六條,使之與《大明律》相配套。
《大明律》共分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分為七篇:名例律(總則)、吏律(多屬於行政法規範)、戶律(多為民事法律)、禮律(關於祭祀和儀製方麵的法律)、兵律(涉及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等的法律)、刑律(核心部分)、工律(關於營造與河防方麵的法律)等。《大明律》對笞、杖、徒、流、死(絞、斬)五刑刑罰體係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內容覆蓋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社會生活各個方麵。它是明代國家的根本大法,對鞏固明王朝的統治起了重大作用,集中體現了明太祖的法製思想。
《大明律》的顯著特點,一是加重了對危害封建國家行為的懲罰,以維護封建統治。《大明律》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以維護極端的君主集權製度;嚴懲侵犯地主階級財產的行為,保護極端君主專製製度的經濟基礎。二是《大明律》整頓吏治的重點在於懲治貪官汙吏,緩和社會矛盾。三是加強了對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製訂了許多有關經濟方麵的立法,如錢法、稅法、鹽法、茶法等。
一、以“安民”利“繩頑”為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