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總人口約8100萬,汽車擁有量4400萬輛,平均兩人一輛車。德國每年注銷機動車350萬輛,其平均使用年限7-8年。其中約有200萬輛通過不同途徑賣到俄羅斯、波蘭、西班牙等國家。剩餘的約有100萬輛的汽車在德國報廢拆解。為了保證報廢汽車的拆解的順利進行和妥善管理,德國政府不僅製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並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報廢汽車的拆解管理工作。
(一)
法規和標準。德國汽車報廢的法律依據是《廢物限製和廢棄物處理法》。這是1986年在1972年《廢物處理法》基礎上修訂發布的。1992年,德國通過的《限製報廢車條例》中規定,汽車製造商有義務回收報廢車輛。1996年生效的德國《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對報廢汽車拆解材料的比例做了具體的規定。其他相關的法規標準包括安全、環境保護、保險賠償等。在德國的汽車年鑒中,汽車報廢列在“汽車與環境保護”中。按照德國的規定,新車在前3年是免檢的,以後每年都要年檢,每次年檢的費用是500馬克。一般說來,汽車使用的年限越長,通過年檢需要的修理或維護成本就越高,達到汽車排放標準也就越難。因此,雖然德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汽車在使用多少年後必須報廢,但車主一般都將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使用幾年就更換或淘汰。也就是說,車主的經濟實力和汽車尾氣排放能否達標,是德國汽車報廢的決定性因素。
2003年,歐盟成員國實行歐盟新的汽車報廢政策(Directive 2000/5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8 September 2000 on End-of-Life Vehicles)。
歐盟新的政策與德國現行法規相比,有三點差別:一是汽車生產廠家必須無償回收報廢汽車;二是禁止使用鉛、鉻、鎘、汞等四種重金屬,並要求從現在就不使用這四種有毒有害物質。三是材料的回收盡量做到原來是什麼材料就回收成為什麼材料。德國大多數的專家和企業認為,歐共體的新政策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鉛電池要使用鉛,隻要科學合理,四種重金屬元素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另外,歐盟新的法規將增加製造業的成本。
(二)
報廢汽車的管理。德國報廢汽車的管理模式可以概化為“自願協議加法規框架”的模式。所謂法規框架,就是說德國的汽車報廢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框架。而自願協議則是汽車廠商、政府、協會和車主共同磋商形成並遵守的條款。德國汽車報廢的管理和實施可以分為三個層麵,即德國聯邦議會中有一個負責固體廢棄物處理的處,認證機構以及負責報廢汽車拆解的企業。每個層麵的組織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
政府的作用是製定法規和監督。在聯邦議會有一個負責垃圾處理,包括對報廢汽車回收處理的管理處室。政府的監管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麵,一是發放營業執照。根據有關法規對申報從事拆解汽車的企業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就發經營許可證。二是監督。定期對汽車拆解企業檢查和抽查,看企業是否符合條件,拆解是否符合標準,一般一年檢查1-4次。三是處罰。如果發現違反法規的企業,輕的處以罰款,重的有關責任人要進監獄。例如,汽車中剩餘的廢油沒有抽出來,汙染了土地造成環境汙染,要按環境法律進行處罰。
認證機構。與中國質量認證機構類似,德國對汽車拆解企業的資格進行定期認證,經認證合格,發給資格證書。開展報廢汽車拆解企業資格認證的機構有3家,分別是:TüV Nord,DEICOCA,FRIES SALM。這三家是競爭對手,既有一定的政府職能,又有企業性質。作為政府職能,他們將根據政府的要求,研究提出有關汽車報廢的具體標準;作為企業,在為企業服務過程中收取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