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影視節目公司對他人的使用授權。影視節目公司允許他人使用以下權利的許可權:
①唱片公司可以出版盒帶的協議。
②允許在音樂電影中使用電影剪輯。
③經營出版權的協議。
廣播電視組織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出版的音像製品,但應予付費。
8.翻譯權
電影製作者有權行使或準許他人將自有版權電影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翻譯為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電影作品包括畫麵和聲響,翻譯權的標的,主要是電影作品的聲音部分,具體說,主要是人物對白和歌詞的翻譯,以及畫麵出現的文字(含字幕)等的翻譯。這種文字的轉換,既包括漢語譯成外國語(如英語、德語等),也包括外國語譯成漢語。
翻譯電影作品往往指對單個電影作品的翻譯,其翻譯者享有署名權和其他財產權。從實踐看,電影著作權人的翻譯權(除自己翻譯外),一般通過與翻譯人簽訂翻譯權許可合同實現。翻譯人通過合同取得在一定地域內翻譯原作的獨占權;著作權人將外國發行權給予一定發行者,通常意味著將該國語言的電影作品翻譯權也同時給予該發行者。電影的翻譯權一般是隨播放權而輸入輸出。
通過授權翻譯作品,電影就在未上國際市場之前,賺到一筆錢。
在國內,電影播放後,如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按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需經電影製作部門許可,也不需付費。
9.複製權和發行權
發行權,即作品的作者享有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和複製品的權利。電影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作品的發行方式、發行區域和發行時間。發行權可以通過合同等形式加以轉讓,受讓發行權的發行者依法享有製片者授予的發行權,發行者依法對一定作品享有一定區域、時間、方式的拷貝發行權(如錄像帶、視盤等發行權),製片者不得以相同方式給第三人使用,也無權幹預發行者就其發行權範圍內所具有的各種權利的行使。
複製權,即作者享有製作電影複製品的權利。複製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複製,指製作成相同的複製品;廣義的複製,指以使他人能夠感知的方法而重現電影內容的複製。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解釋,顯然屬於廣義的複製。複製往往是對作品內容的再現,無論是母帶,還是磁帶、視盤的複製,都是電影在不同介質上的再現。一般認為,發行權中包含複製權,因為沒有複製權的發行權是空泛的。
製片者通過轉讓發行權而獲得報酬。
10.展覽權
電影作品的展覽權,指電影著作權人通過公開陳列、展出等方式展覽其作品的權利。電影作品的展覽權,應包括舉辦諸如熒屏展播、商業展銷會等各種電影片展映形式的權利。
11.電視播放權
電視播放權即電影製作者有授權或禁止電視台播放其節目的權利。
電視台播放其他電視台或節目製作單位的電影、電視節目和錄像,應當取得原製作者(或單位)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12.錄音錄像製品
錄音錄像製品即許可或禁止通過錄音錄像設備將電影製作為錄音錄像帶,並出版發行的權利。
錄音製作者如果使用未發表的電影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應當經過電影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已播放作品的,可不經許可,但應支付報酬。但是,電影製作者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錄像製作者使用電影製作錄像製品,應取得電影製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13.相關商品開發權
相關商品開發是以版權為基礎的商業行為。授權開發是一種法律行為,生產電影相關商品必須獲得電影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否則,視為侵權。另外,相關商品的假冒偽劣品不但損害了開發商的利益,也損害了電影商的利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二)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影、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影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2007年的司法解釋關於此罪的量刑: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複製品數量合計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