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至今記得,在中國傳媒大學(當時還叫北京廣播學院)向我頒發博士生導師聘書的儀式結束後閑談,有人問起李丹林在研究什麼課題,她脫口而出:電視劇與法。當時主持這個儀式的學校研究生部主任周華斌教授也幾乎是脫口而出:電視劇是藝術,藝術與法能有什麼關係呢?周教授是我國戲劇史論大師周貽白先生的哲嗣,家學淵源,對於戲劇史論乃至藝術史論都有很深的造詣,然而與法無緣,他提出這個問題是很自然的。我的專業方向是媒介法,與藝術不沾邊,所以對周教授提出的問題也深以為然。
我們的疑問並非無理。法與藝術,按常識看來,似乎代表了兩個極端:法是國家意誌的體現,藝術是個人性情的自然流露;法的力量在於強製,而且是國家強製,藝術的力量則在於感染;法是高度抽象的命令和判斷,藝術是情感和形象的有機融合;法律賴於理性,藝術來自靈感;法律無情恰似鐵石,對一切人永遠采取同一標準,藝術有神一如雲水,在不同人身上會產生不同的共鳴:這兩樣東西如何放在一起來說呢?
丹林當時沒有回答周教授的問題,不是不願或不能回答,而是談別的事情了。後來因工作關係我與丹林交往多了,方才理解丹林確實與各執一端的隻研究藝術的周教授和隻研究法的我(姑且這樣說)不同,她的關注橫跨這兩大領域。無論是她的氣質還是她的愛好,她同藝術似乎更為接近。她考入北京大學法律係乃是出於一次說來話長隻好暫且不說的陰錯陽差,但是何嚐又不是給她提供機會?她原先所在的學校加盟北京廣播學院就使機會有可能成為現實,現代藝術傳播離不開媒介,甚至媒介本身就在不斷創造新的藝術樣式;在電視這個媒介上,在法和藝術兩個領域的接合部的理想突破口在哪裏呢?恰好曾慶瑞教授主持的我國第一個係統研究電視劇藝術學,具有開創性意義和價值的項目“電視劇藝術學學科體係”已將這樣的課題列入其中。
眼前的這部《電視劇法律問題研究》,可以說是向當年提出這個問題的周華斌和懷有同樣的問題隻是沒有說出來的我,交出了一份答案。作為此書的第一讀者,我的讀後體會是可以從四個層麵理解作為一種藝術樣式的電視劇與法的關係:
第一個層麵是,從法同人類社會的關係的角度,說明藝術既然是人類的一項社會活動,而且是成熟的人類社會一項不可或缺的活動,就不能不受到法律的涵蓋。書中引用了當代創立統一法學的大師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的論述。博氏認為法律是秩序和正義這兩大要素的綜合,平等、自由、安全和公共福利都不應該被看成絕對的孤立的事物,是最終的唯一的法律理想和價值。它們是相互結合和依存的,都應在建立成熟的和發達的法律製度的過程中占有一個合適的地位。所以也隻有法治社會,才能為藝術發展提供理想的溫床。
第二個層麵是,從藝術活動作為一種人權和民事權利的角度,說明法對藝術的保障。藝術是一種表達活動,藝術自由已作為基本人權的表達自由的一部分載入國際人權法,也在許多國家被作為憲法權利而載於憲法,政府必須依法承擔對藝術活動不予幹預的義務。而藝術表達更是一項蘊含著高度智力的創造性的表達,法律還必須對藝術成果提供更加積極的保護,這就是版權保護,版權製度使藝術創造具有更強大的精神動力和物質動力,有利於藝術活動的繁榮昌盛。
第三個層麵是,從電視劇作為一種綜合藝術的角度,說明法對綜合性的藝術創造的整合功能。電視劇作為“電影和類似以攝製電影方法製作”的綜合藝術作品,是現代聲光電和數字技術有機結合的產物,它不同於個人的藝術創作和傳播,甚至也不同於一般的合作、彙編、演繹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在版權法中有獨特的地位。在電視劇製作和傳播過程中,產生了兩類法律關係。一類是電視劇製作者同政府之間的關係,政府必須對電視劇創作和傳播進行管理,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主要以行政法調整。一類是電視劇製作者同編劇、導演、各類演職人員以及播放、出版機構等之間的關係,這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主要以民法其中大量是以合同法調整。從本書中可以看到,這兩類法律規範對於電視劇製作和傳播的有序運作具有根本性的意義。
第四個層麵是,從任何表達活動都有所限製的角度,說明電視劇內容的法律底線。電視劇的繁榮發展受惠於法治社會,電視劇的內容也應當有益於法治社會而不應使之受到損害。本書關於電視劇涉法內容、侵權內容的闡述,屬於這個層麵。
這四個層麵,呈宏觀到微觀的遞進關係,書中都有涉及。如果要說不足,那麼就是全書微觀內容較強而宏觀內容過弱。但是這應該說主要不是作者自身的原因。我國尚處於法治社會的生成期,在社會生活中,特別在文化和傳播領域中,法律賦予政府管理權力的功能相當發達,法律賦予民眾權利並限製政府權力的功能還缺乏普遍認識和重視,這是多年造成的曆史積澱,改變尚需時日。本書隻是如實反映了我國現階段的狀況而已。
最後還要說說我同周華斌教授的不同:周教授是傳統學科的攻堅者,在那裏已經積累有諸如他的先尊等眾多前輩所留下的累累成果,現在每前進一步都要具備深厚的功力,付出巨大的勞動。而我前麵已經說過,如果要說我是“研究法的”也隻能是“姑且”。我從事媒介法的教學研究也是命運使然,這在別的文章裏已經說過了,我的本來專業是新聞學,甚至沒有像丹林那樣受過正規的法學基礎教育,由於媒介法處於新聞傳播學和法學的間隙,所以從中脫穎而出其實帶有跑馬圈地、捷足先登的意味,這比周教授顯然省力。李丹林的治學路數與我相近而異於周教授。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裏不需要有攻堅戰。圈地容易建樓難。我看到,在媒介法領域,已經有一批比我年輕的朋友們創造了不容等閑視之的成果,我深信不要幾年,他們會把我遠遠拋在後麵,我期待更多年輕人出現在這個行列。
魏永征
2006年7月5日於上海悉尼陽光小區
緒論:法、藝術、電視劇
本書所論之“法”,非藝術創作之法,乃法律、法治之“法”。通常看來,“藝術”與“法”似乎是不太經常發生關係的兩大範疇,二者之間似乎也不存在正相關的必然關係。古今中外的曆史的某些情形也表明,在一個民族、一個社會沒有進展到法治時代,或者法治遭到踐踏的時候,藝術並非絕然地不能產生,或發生凋零、枯萎。相反,這樣的時代,社會黑暗、民生凋敝、宗教對人性的恣意鉗製、戰爭的毀滅造成個體生存的無助與種族滅絕的恐懼……由此所帶來的苦難和憂患卻滋養了藝術家的創作靈感,為人類留下了寶貴的心靈與精神遺產。而法治時代的來臨、法治社會的建構,理性主義的崛起、實證主義的濫觴,似乎不僅無助於藝術的發展,甚至還會抑製人的藝術想象力與創造力,使藝術成為多愁善感者的呻吟。如今在大眾文化潮流的衝擊下,藝術被認為日益走下神聖的殿堂,藝術的審美本性已經為可以換取財富的商品的本性所替代,藝術不再有追求理想、提升品位、拯救靈魂的使命。在這樣的情勢下,究竟應該如何認識法與藝術的關係?法治對於藝術會有何助益?如何認識電視劇的本性?如何理解法與電視劇的關係?如何從法律角度審視電視劇領域?如何更好地促進電視劇事業的繁榮,電視劇產業的發展?新的時代給我們提出了新的問題。
一、法與藝術
依據辯證唯物主義的原理,法與藝術這一對範疇,處於對立統一之中。法於藝術,法既為藝術的發展繁榮提供保障,又會限製乃至扼殺藝術;藝術於法,藝術可弘揚推進法製,也可被用來作為抗拒法製的手段。在這種對立統一的關係之中,從人類社會發展的宏觀曆史視角來看,法起著主導作用,居於矛盾的主要方麵。
自由對於人的價值具有本體意義。自由是人的潛在能力的外在體現,是人的自我意識的現實化。自由是人類發展的動力,人類對自由的追求以及社會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類發展的保證,也是人類向新的自由度邁進,獲得發展的保證。
藝術是人對自由的追求的體現。藝術的審美活動,在馬克思看來,是人的自由自覺的類本質的感性顯現。“動物隻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物種的尺度和需要來進行建造,而人卻懂得按照任何物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並且懂得怎樣處處都把內在的尺度運用到對象上去,用固有的尺度衡量對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規律來建造。”[1]人類通過藝術的審美活動來追求自由,其每一具體的活動都要在一定的有序而穩定的社會環境中才能進行,否則,便不可能。
人類在自身漫長的發展過程中,通過經驗的積累和理性的思考,深刻認識到,自由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法是人類對於自由的追求的保障。用法保障自由就是保證自由免受侵犯,保證自由不被濫用,同時法是對自由的同等認可,同等保護和對侵犯自由給予同等製裁。
美國當代法學家博登海默也用自己的方式論述了法對於自由的保障。博登海默認為:“人的生性是這樣構成的,即在它為維續自身的生存和繁衍後代的努力奮鬥中,他的創造才能和精力並不會全部耗盡。在他的身上,還蘊藏著過量的精力,否則就不可能有我們所謂文明的偉大事業。”[2]人如果“有餘力去從事這種更高尚的文化活動,而這種活動遠遠超越了滿足最低限度的即時的生活必須的活動範圍”。[3]為了確使人們的創造力用於實現最有價值的文明目標,就必須打好重要的基礎。“我們必須注意到的是,不能使人們的精力消耗或浪費在與鄰人的不斷衝突中、個人間與群體間的私人爭鬥中,也不能使人們的精力消耗或浪費在時刻警惕和防範反社會分子的挑釁性行為和掠奪性行為之中。除非社會為個人和群體保證了一定程度的安全,否則,他們就無法致力於那些人們通過合作努力所能實現的更為宏大的目標。”[4]
法律對社會的有益影響,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條件方麵為個人創製並維續了一個安全領域。法律保護其國家成員的生命、肢體完整,財產交易,家庭關係以至生計與健康。法律使人們無需為防止其他人對他們隱私的侵犯而建立私人製度。法律通過創設有利於發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條件而促進人格的發展與成熟。它對那些受本性驅使而去追求統治他人的專製權力的人加以約束,不讓他們進行人身的或社會的冒險活動。(在由人性中難以駕禦的方麵所確定的範圍內)通過穩定某些基本行為,法律幫助人們從不斷關注較低層次的問題中擺脫出來,並幫助人們將精力放在履行較高層次的文明任務上,因為對較低層次的問題的關注往往會妨礙人們適當履行那些較高層次的職能。再者,法律所建構的製度性框架為人們執行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的多重任務提供了手段和適當環境,而這些任務則是一個進步的社會為滿足其他成員的要求而必須予以有效完成的。通過踐履上述職能,法律促進潛在與社會體中的極具創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設性的渠道,法律也因此證明自己是文明建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工具。[5]
馬斯洛的人本心理學認為,人的存在與發展是以人的各項需求得以滿足為前提的。他將人的需求劃分為由低到高的不同層次。一般來說,人隻有在低位階的需要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才會產生高位階需要並追求其滿足。他將人的自我價值的實現作為最高需要。在一般意義上,人並不會因為得到食物和住所以及繁衍後代而得到滿足,人還渴望參加有價值的活動,使他能夠為此獻出其特殊才能。因此,必須給予個人以實現更高的生活目標的良機,亦即發揮他們為人類服務的才能的良機。藝術的創作、藝術的欣賞都是人的一種精神的、情感的需求的體現,而它們又是在人最基本的需要,即生理需要滿足的基礎上才得以發生的。而無論是人的基本需求的滿足,還是高層次的需求的滿足,都必須是以法為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一定的製度依托,使社會存在一定的秩序為前提。博登海默認為,雖然法律並不能直接進行和增進文明大廈的建設,它也不能令人們成為發明家或發現家去設計城市建設的新方法或去創作優秀的音樂作品,然而,通過為人類社會組織確立履行更高任務的條件,法律製度就能夠為實現社會中的“美好生活”做出間接貢獻,[6]而藝術正是美好生活的最不可或缺的內容。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在人類曆史的長河中,法律為一個社會所作的製度性設計,建構的社會管理框架,確定的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規範及對社會成員的保障機製,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基礎,沒有了這樣一種由法律保障的秩序狀態、安全狀態,人類既不能保障個體與整體的安全存在,也不能促進個體與整體向更高的層次提升和邁進。藝術作為人對世界掌握的一種高級的方式,“是精神掌握與物質掌握的統一”[7],而且“主要是從精神上所作的審美掌握”[8],它是一種遠遠超出人本身基本生理需求的更高的精神需要的體現,是一種博登海默所認為的“更高尚的文化活動”,是人類追求自由的表現。由此,法律對藝術的作用便昭然若揭了。因此在具體實踐領域研究法與藝術、法製與各種藝術現象、法治與當今的電視劇現象的關係也就有了一個基本的思考問題的脈絡。
當然,藝術對於法律來說,也具有相當大的反作用。從積極的一麵來說許多時代的法律文本也許早已滅失,但是那個時代的法律則通過各種或粗糙或細膩的藝術形式流傳下來,法律精神、法律知識也通過各種藝術形式深入滲透到人們的意識當中。法律作為一種價值追求和一種嚴謹的邏輯體係,通過藝術的表現形式,能夠被人們更好地認識,更深刻地感受,並積澱於社會心理之中。
二、藝術與電視劇
在西方,電視劇在其產生之初,被認為是一種供大眾娛樂的工具和方式,它隻是文化工業生產出的產品而已,因而是被排斥在藝術殿堂之外的。電視劇在中國,在它的產生之初則有著不同於西方的情態。最早,電視劇是作為一種傳達黨和國家所倡導的主流價值觀的工具而產生和存在的。電視劇承載著一些非藝術範疇的東西,嚐試用戲劇化的敘述闡釋國家政策和理念[9],可以說,其實質是一種藝術形式的宣傳載體。後來學界多認為電視劇是一種藝術,盡管在電視劇產生之初,其藝術水準還處於幼稚狀態。有論者認為,我國的“電視劇,在它本原意義上,乃是一種特殊的、客觀存在的人類社會精神文化現象,新興的、審美的社會意識形態,藝術的一個品種。如同其他藝術一樣,電視劇既是電視劇作家、藝術家對社會生活的能動反映和再現,又是電視劇作家、藝術家從生活體驗中凝聚的情思和意願的表現,她把藝術創造再現和表現有機地統一了起來,把認識的內容和審美的價值有機地統一了起來。從內容到形式,它都是審美的主客體融合和創造的產物”。[10]關於電視劇藝術本性的見解,有學者也從電視實踐的角度進行了揭示。[11]在電視劇自身的不斷成長過程中,電視劇的創作者將他們的審美價值、人文關懷、社會責任、曆史頓悟等等注入到電視劇中,培育和強化著電視劇的藝術品性。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中國電視劇發生了“8次轟動效應”[12],每次引起轟動的電視劇都在藝術上有新的進步。
但是,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劇,電視普及率的提升,電視劇在履行傳達主流價值觀功能和表現藝術家藝術理念的同時,也逐漸轉向麵向市場,滿足觀眾消費需求的製作價值取向。電視劇的政治意義開始淡化,其消費意義開始被重視。於是,電視劇是一種產品、是一種供大眾娛樂的消費品的觀念也日益為人們所接受。也許從傳統美學意義上來講,當下電視劇的藝術品性似乎並不那麼純粹了。但是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它總是要通過對於人的精神和情感領域的作用來實現它的意義。因此電視劇必然具有一定的思想與精神追求在其中,必然具有一定的使人產生精神與感官愉悅的感性要素在其中,這些不是藝術又是什麼呢?雖然當今時代,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可以換取物質財富,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也都通過建構相應的法律製度如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等去保障這種勞動成果物質財富回報的實現,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否定或忘記了電視劇的藝術本性。惟其如此,我們在探討電視劇與法的關係的時候,才能有一個準確的判斷,才能為電視劇的發展構建良好的製度與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