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寺的特殊地位及其職能運作的開支,決定了它有多渠道的經濟收入。天課製度和瓦克夫製度是真主安拉賦予清真寺的經濟來源之一。“課功”是以真主的名義向教民征收的一種宗教課稅,是穆斯林必須遵守的五大功修之一,它旨在使穆斯林通過交納天課來潔淨自己的財產,《古蘭經》說:“你們從他們的財產中征收賑款,你借賑款使他們幹淨,並使他們純潔。”(9:103)“瓦克夫”收入是能給清真寺帶來利潤的財產,諸如能租賃耕種的土地及用以出租的房屋等,這方麵的收入是清真寺較穩固的經濟來源。來自社會各界的捐贈也是清真寺的一項收入。除以上固定收入外,清真寺還能得到多項來自教內、教外的額外收入。曆史上,統治階級為籠絡民心,鞏固統治,以敕賜清真寺來表現其寬宏的胸懷。如“明洪武初,敕修清真寺於西、南兩京及滇南、閩、粵,禦書《百字讚》褒揚聖德”①,中亞穆斯林阿裏·阿克巴爾也記載了“中國皇帝在汗八裏(北京)為穆斯林修建了四座清真寺。中國境內共有90座清真寺,都是政府為穆斯林建造的。”②上層社會態度如此,必然帶動社會世俗力量的大量捐贈。此外,有財力的回族穆斯林也經常向清真寺捐獻。據傳民國年間,北京城內的回族珠寶玉器商人鐵寶廷曾“捐助了一箱珊瑚,價值相當可觀”。③同時,清真寺的自我運作的收入,也是清真寺進行經濟活動的前提條件。財富的不斷積累使清真寺的投資成為現實。通常清真寺的經濟活動主要通過土地經營、房產租賃以及由圍寺而展開的一係列飲食、商貿、服務等活動來實現的。另外,宗教節日和宗教法事活動也是寺院收入的重要手段,一般情況下回族穆斯林更願意在這種時刻向寺裏捐贈乜貼以獲得更大的宗教善功。
隨著時間的推移,清真寺在商業上的職能也日益突出地表現出來,這是和伊斯蘭教的經濟功能密切地聯係在一起的。伊斯蘭教作為一種觀念上層建築,一種意識形態,與經濟基礎有著緊密的聯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即現實物質生活條件決定著宗教的內容,而宗教對經濟基礎也有能動的反作用。伊斯蘭教自身有發展經濟的內涵和素質,它的經濟功能主要體現在:伊斯蘭教的經濟思想直接影響回族穆斯林個體的經濟活動,繼而促進社會的物質生產。首先,伊斯蘭教的經濟思想影響了回族穆斯林經濟觀念的形成。穆罕默德指出:“最尊貴的營生是自食其力,所有的買賣都應是正當的。”曆史上,回族有善於經商的傳統,凡有回族穆斯林的地方就有商業經濟活動,通常回族穆斯林穿梭於農業區與牧業區之間,以“茶馬貿易”為核心,進行糧食、皮革、鹽等商品交易活動,並由此在農、牧區之間產生許多貿易中心。其次,伊斯蘭教教義準許穆斯林進行買賣的同時,也規定了穆斯林必須遵從的商業道德,這有力地維護了商業秩序。誠實守信、互惠互利、公平交易、合理競爭、嚴禁重利,在《古蘭經》中多次予以體現。比如,在青海循化縣和民和縣商業經濟較發達的地區,阿訇經常宣講回族穆斯林在經商活動中應遵從的海拉姆(使不得),其中有稱時不公使不得,貨物摻假使不得,霸占強占使不得,賄賂貪汙使不得,這不僅給穆斯林帶來了巨大的商業利潤,而且使買賣雙方建立了良好的貿易夥伴關係,促進了商業活動的進一步發展。
清真寺的商業運作是回族穆斯林商業活動的組成部分。在回族穆斯林的經濟發展中,清真寺作為隱性的經濟實體,也對經濟發展起著愈來愈大的作用,這一點是我們應該予以充分注意的一個現實問題,也是我們今後應當予以關注和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
清真寺在文化教育上的價值,早就在多方麵展現出來。從清真寺產生的時候起直到現在,它一直是回族穆斯林社會十分重要的文化活動的場所。回族穆斯林有自己眾多的傳統宗教節日,其實,宗教節日本身也是一種文化,而宗教節日大都是在清真寺度過的,無論是開齋節還古爾邦節,回族穆斯林都要到清真寺參加會禮,其他如聖紀節、登宵節、蓋德爾夜、法蒂瑪忌日等,其慶典都要在清真寺舉行。回族穆斯林經常參加禮拜等宗教活動,已經成為他們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也是他們的一種文化行為。作為一種文化,都具有整體性的特征,伊斯蘭文化也是這樣,它必不可少地也具有整體性,而這一整體性特征正是通過清真寺得以表現出來的。同時,清真寺建築隊本身又是一種文化,可把它稱為物質文化。在清真寺舉行各種活動中,回族穆斯林按必須共同遵守的社會規範或社會行為來指導自己的行動,這本身也就表現為一種文化,而這種文化可稱之為社會文化或行為文化。構建在伊斯蘭哲學這一精神文化的基礎之上,當然也對各種各樣的文化產生影響,而社會文化或行為文化必不可免地包括在內,可以說清真寺是伊斯蘭文化的綜合反映。我們也不能不看到,一種文化既具有整體性,也會產生變異性,從清真寺的建築發展史看,正好反映了這種變異性的特征。原來,清真寺建築莊嚴簡樸、圓頂尖塔,而中國的不少回族清真寺則富麗堂皇,帶有鮮明的中國建築特色,這種建築結構和風格上的變異是一種文化上的交融,體現著清真寺的文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