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罰多種多樣,執行刑罰的刑具更是五花八門、不可勝數。
(一)頭部的刑具
1.施用於頭頂的刑具。
古代執行死刑的主要手段就是從頭開始的,而從頭開始當屬暴君商紂王“金瓜擊頂”首開先河。金瓜是古代銅錘,外形似瓜,故稱金瓜。古代有金瓜擊頂之刑,即用這種刑具擊砸犯人的頭顱。這種刑罰源於商周時代,到後代這種刑具演變為銅鐵大錘兵器。
“商鞅變法”時期還有另外一種施用於頭頂的酷刑,即鑿顛酷刑。趙背戶村秦刑徒墓出土的一具骨架,除頭骨上有兩個小洞外,其他部位均未發現受過刑罰的痕跡,則可斷定其是受鑿顛而死的。鑿顛之刑所用刑具為鐵鑿和鐵錘,有時擊鑿過猛可深入頸部,頓時致死。
2.頭頂下方的刑具。
《西遊記》中那個神通廣大的孫悟空,最怕的就是頭上的那個緊箍,唐僧隻要一念緊箍咒,孫悟空就會疼得滿地打滾,服服帖帖。這個緊箍的原型就是當時衙門中的一種審訊犯人的刑具,叫做腦箍,是武則天時期,酷吏索元禮發明的,其施威區域是頭頂稍微下移的部位。這種刑具套在犯人頭上,在鐵箍和頭皮的縫隙間加木楔,用鐵錘敲打。鐵箍越收越緊,受刑者疼痛如刀劈,甚至於頭顱開裂腦漿溢出,這是一種法外酷刑。到了宋朝,先把繩子纏在犯人的頭上,再用木楔插進去。明代鎮撫司的刑具庫中也有腦箍。
3.施用於麵部及五官的刑具。
古代用於眼部的刑罰有刺眼、剜眼等,刑具有矛、尖刀等。隋代的車騎將軍魚讚,曾用竹簽子刺瞎了為其烤肉的人的眼睛。
割掉鼻子和耳朵,雖然不至於危及生命,但破壞了容貌,對犯人的精神和人格造成很大的摧殘。割鼻古代稱劓刑,前已介紹,是奴隸製五刑中的一種。割耳古稱刵刑,廣泛用於商周時期。割鼻、耳所用的刑具,開始是兵器中的利刃,後世繁衍頗多,魏時缺鐵有時用琉璃碴代之。
用於人麵部的黥刑,在最初規定其為刑罰以前,施行時是用獸骨磨製成的骨針。而在人類掌握冶煉技術後,黥刑刑具則改為用刀,再後來則是用鋼針刺麵。
口,是進食及發音的器官。而在口部實行的刑罰,則大多以剝奪人發言的功能為目的。古時用核桃塞入口腔中,而由於核桃體積小,不能充塞口腔全部空間,後世便特製分大、中、小若幹型號的木丸,將其強行塞進嘴裏,以防止受刑者憤怒謾罵和揭露對某些權力者有威脅的秘密。還有更殘酷的方法,即割舌,又稱抽舌,有用刀割舌的,也有用剪子將舌頭齊根剪掉的。一代明士方孝孺與明朝皇帝朱棣針鋒相對,寫下“燕賊篡位”並呼喊“要殺就殺,詔書決不起草”。朱棣怒不可遏,喝令左右用利刃割裂方孝孺的嘴,一直割到耳根之下。
(二)頸部的刑具
1.枷。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於商周之間的梏刑具。梏刑具是用圓木夾脖子形成的夾具,發展為後來的由兩塊木板合成的枷刑具。這種刑具始於晉代,並一直沿用至清代,在其長達一千五百年的曆史中,其規格、重量、樣式也不斷變化,時重時輕、時大時小。用途也更加廣泛,有的利用枷的功能,將其施用在手上、腳上。從所用材料上看,除了以木頭為主外,還有的用鑄鐵、皮革等製成,也有用繩子鐵鏈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個人戴,也有一枷兩人戴的,還有三人戴的。
隋唐以後多用木枷,且各朝代的枷皆有定製。據《唐六典》規定,枷長二尺五寸以上、二尺六寸以下,共闊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徑頭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唐代的枷隻有長短厚薄的規定,沒有輕重規定。而宋代規定了枷的重量等級,起初分二等,二十五斤的一等,二十斤的一等,宋真宗時增加十五斤的一等,共三等。明代枷的規格與唐宋略有不同,據《明律·獄具圖》規定:“枷長五尺五寸,頭闊一尺五寸,以幹木為之;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
明清時還有一種刑罰叫做枷號刑,即在犯人應受的戴枷刑罰之外還要加上枷號刑。起初,判徒刑一年的,枷號刑二十天;徒刑兩年的,枷號刑二十五天,每等刑依次加五天。應充軍附近的處枷號刑七十天;遠一點的處枷號刑八十天;最遠的則要服枷號刑九十天。到後來變成各種犯罪都要處以枷號刑,逐漸成為專門刑罰之一。康熙八年後,枷號的時間不過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後來竟有按年計算或永遠的枷號刑,那時的枷重達七十斤,輕的也得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才更改規定,應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斤的枷,但到清嘉慶皇帝後,重枷又規定為三十五斤。
2.鉗。是束縛犯人脖頸的金屬製戒具。山西侯馬發掘出的春秋戰國時期的墓葬中,有的殉葬者脖子上便戴有鐵鉗。漢代的“髡鉗城旦舂”刑罰,就是剃去犯人須發,給其加戴鐵鉗,並強迫其服城旦勞役。古代的鉗並非鎖鏈,而是一個直鐵棍穿一個近半環狀不能輕易彎曲的鐵弓。據《晉律》規定,鉗重二斤,而唐宋的鉗重量輕於晉製。清代的鉗常與索一起使用,索即鐵鏈。鉗索相連,長七尺,重五斤,對犯人的束縛比單純的鉗重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