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2000年4月28日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宣誓
◎第三章 內部關係
◎第四章 警容風紀
◎第五章 日常製度
◎第六章 接待群眾
◎第七章 值班備勤
◎第八章 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九章 裝備管理
◎第十章 辦公秩序與內務設置
◎第十一章 安全防衛與衛生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十三章 閱警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內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製定本條令。
第二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範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培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隊伍的戰鬥力,保證公安機關圓滿完成服務人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按照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堅持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著眼基層的原則,培養公正廉明、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
◎第二章 宣誓
第四條 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
第五條 宣誓的誓詞
我宣誓:我誌願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我保證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願獻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奮鬥!
第六條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錄用的公安民警,應當在初任培訓合格後,上崗前由所在單位或者培訓學校組織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機關領導人員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人民警察性質、宗旨、任務、紀律、作風等教育。
(三)宣誓場地應當懸掛警徽。
(四)參加宣誓人員應當莊重嚴肅、著裝整齊、警容嚴整。
第七條 宣誓儀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國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至耳部,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複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領導講話。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
◎第三章 內部關係
第八條 公安民警,不論職務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誌關係。
第九條 公安民警依據行政職務和警銜,構成上級和下級以及同級的關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警銜高的是上級,警銜低的是下級,警銜相同的是同級。
第十條 上級應當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下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同級之間應當在上級領導下,嚴格履行職責,積極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條 上級有權對下級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下達命令的上級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級。
命令下達後,上級應當及時檢查下級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條 下級對上級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下級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上級未改變命令時,仍需堅決執行。
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上級時,應當根據上級的基本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果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報告上級。
下級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除下達命令的機關有明確要求外,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上級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十三條 不同建製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如果發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暴亂、騷亂以及追捕逃犯等緊急情況,在建製不明時,由行政職務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行政警銜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之間及各警種、各部門之間,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四章 警容風紀
第十五條 著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警服。
(二)應當配套穿著警服,不同製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應當規範綴釘、佩帶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
(四)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
第十六條 儀容
(一)公安民警應當保持頭發整潔。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不得過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
第十七條 舉止
公安民警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一)著警服或者執行公務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坐臥。
(二)不得酗酒、賭博和打架鬥毆;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
(三)兩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四)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聲譽。
第十八條 禮節
(一)公安民警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
(二)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警服列隊的公安民警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公安民警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三)晉見或者遇見上級黨政領導、公安機關領導時,著警服的公安民警應當行舉手禮;因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執行任務需要,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
(四)晉見或者遇見本單位經常接觸的領導和其他同事時,應當互相致意。
(五)列隊的公安民警在行進間遇見領導時,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其他人員應當行注目禮。
(六)公安民警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動場合與外賓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與非公安民警人員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糾正違章時,應當先敬禮。
(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第五章 日常製度
第十九條 會議
(一)會議應當力求精簡,講求實效。
(二)派出所、警隊等基層實戰單位應當實行每日例會製度,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鍾,總結、部署有關工作。
(三)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公安民警大會,由領導總結、報告工作,表彰先進,布置工作任務。
第二十條 請示報告
(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製度,確保公安信息暢通。
(二)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災害事故、民警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及傷亡情況,必須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或者拖延不報。
(三)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
(四)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必須認真研究,及時回複。
第二十一條 請假銷假
(一)下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員離開本地區,必須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請假的,應當及時報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離崗。
(三)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四)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後,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歸。
(五)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單位。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變動、離(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時,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證件、武器、彈藥、器材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暫時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向代理人員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條 證件
(一)證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執行職務的專用憑證和標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製作、發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與實際身份不相符的證件。
(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複製、轉借、抵押、贈送、買賣。嚴禁將證件用於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五)公安民警工作單位、職務或者警銜發生變動的,發證部門應當將其原證件收繳,並換發新證件。
(六)公安民警發現證件遺失、被盜(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並補辦。
第二十四條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