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被保險者開始有權自由選擇醫療保險公司投保;同時,國家建立風險結構平衡機製,調整不合理的市場競爭,強化社會保險的互助原則。
近兩年,德國法定醫療保險進入第三步改革階段,即加強個人醫療保險自我負責意識,提高個人費用承擔比例。德國法定醫療保險有他自身的特點:(1)互助調劑。這是德國法定醫療保險在改造繳費義務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上十分強調的一個原則。目前德國的法定醫療保險平均繳費率為本人工資的13.6%,具體每個人繳費額不一樣,但都可同樣享受同等質量的法定醫療保險待遇。
(2)社會自治。所有醫療保險機構者不隸屬於政府的某一部門,而是實行自我管理的社會自治機構。從聯邦地方醫療保險機構看,在管理上全國總部一級設有理事會,在理事會下設立一個決策機構,由有關專家、雇主代表、工會方麵代表等參加。這種管理不僅保證了醫療保險所涉及的重要方麵的意見能直接反映到決策機構,而且雇主可直接了解到法定醫療保險費用的使用狀況,促成雇主及時繳費。工會和雇主還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直接進行對話。
(3)政事分開。在德國法定醫療保險運行中,實行的是政事分開,政府衛生部門不參與醫療保險的操作。德國衛生部主要負責醫療保險法律的起草,經議會通過後頒布實施。此外,還負責全國醫療保險事業一些重要問題的宏觀調控工作。比如,德國目前的專業醫生數量過多,衛生部就要研究如何通過製定某種政策,來改變這種狀況,限製醫務人員過快增長。衛生部還對控製醫療費增長過快負有責任。通過與各方專家研究提出限製醫療費增長過快的措施,並證求各方意見,以法律形式頒布各種改進措施。
(4)合同管理。德國法定醫療保險機構是公法實施機構,除實行社會自治原則外,其性質和職能與行政管理機關無多少差異,具體職權均由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並具有一定的處罰權。醫療保險機構對醫院和診所醫生實行合同管理,但其合同在性質上類似於行政合同,一旦出現糾紛,由公法法院(社會法院)進行處理,而非民事法院解決。此外,醫療保險機構對合同的履行負有監督檢查職能,一旦發現問題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2.事故保險
在發生工傷事故以及職業病的情況下,法定的事故保險提供保護和幫助。在聯邦德國,所有雇員和農民按法律規定都參加事故保險,其他的獨立工作者可自願投保。大學生、學生和日托兒童也都被納入受保險保護的範圍。
承辦事故保險的單位主要是分別包括一個職業部門所有企業的各職業合作社,它們隻通過企業支付的保險費籌資。在發生導致(受傷、疾病或死亡的保險事故(工作事故、職業病)時,投保者可要求支付保險賠償金。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也算作事故保險。投保者如因事故受傷,事故保險公司承擔醫療費用,在投保者同時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就給予傷殘補貼。如果喪失了至少五分之一的工作能力或投保者因一項保險項目身亡,保險公司就支付養老金、喪葬費及親屬撫恤金。養老金每年隨普遍收入的變化而變化。事故保險範圍內的為康複而促進職業的項目主要包括為恢複工作能力或幫助獲得新的工作崗位而進行的改行培訓措施。此外,職業合作社有義務公布防止事故和防治職業病方麵的規定,並監督這些規定在企業內的實施。
3.養老金保險
法定的養老金保險是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社會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證就業者退出職業生活之後能夠保持適當的生活水平。
根據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職員都參加養老金保險。不因為從屬於某些職業而有保險義務的獨立工作者可以申請義務保險。無義務保險者,可自願參加養老金保險。養老金保險費(1998年為總收入的20.3%)的保險費計算界限為止,由雇員和雇主各付一半。職工養老金保險公司在職工職業能力減弱後支付養老金與社會保險金,從2000年起支付就業能力減弱養老金。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屬得到死者一定百分比的養老金。領取養老金的前提是“等待期”期滿,即至少參加過最低年限的保險。通常年滿65歲者即可領取養老金。在某些前提條件下,年滿63歲或60歲即可領取養老金(將來原則上與作為提前的,從而更長時間的領取養老金平衡的養老金折扣密切相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