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的曆史背景是什麼?
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通知》,在黨內正式發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我們黨關於保障黨員權利方麵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們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對於進一步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重要意義。學習和貫徹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一項重要任務。
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這一黨規黨法的形式保障黨員權利,在中國共產黨的曆史上,最早見於1995年1月7日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該條例是我黨有史以來第一個專門保障黨員權利的黨內法規。多年實踐證明,該條例是維護黨員權利的好法規。為了更好地適應時代的發展,社會形勢的變化,為了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增強黨的生機活力,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中共中央於2004年9月22日正式製定頒布了《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這是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的基礎上,總結《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貫徹實施的曆史經驗,從新世紀執政黨建設的理論和實踐需要出發,對《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進行的修改。黨的十六大報告在談到黨內民主建設時特別強調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和發展黨內民主“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這是十六大總結黨內民主發展的曆史經驗得出的科學結論。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發展黨內民主作為推進我國政治體製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加以強調。通過修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切實保障黨員權利,為發展黨內民主奠定製度和法規基礎,提供製度和法規保障。
2為什麼要修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一直非常重視黨員權利保障問題。黨的十二大黨章中規定了黨員享有的八項權利。黨的十三大報告提出:“要切實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民主權利,製定保障黨員權利的具體條例。侵犯黨員的權利,就是違反黨的紀律,必須受到黨紀處分。”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決定再次提出“要製定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黨員正確行使權利的原則和保障黨員行使權利的措施。”1995年1月7日,中共中央正式頒布了《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這些年來,該條例為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對黨在新的曆史條件下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製度作出了部署,並提出了“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的命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發展黨內民主作為中國政治體製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賦予了發展黨內民主以新的曆史使命和時代內涵。這些都需要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提供製度保障。近些年來,在黨的建設實踐中,保障黨員權利工作也有了長足進步。
與此同時,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麵也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由於中國共產黨已經是一個擁有6800多萬黨員的一個大黨,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的任務,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加繁重。同時,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組織形式、社會利益、就業方式和分配方式都顯現出多樣化的特點,使黨員的教育和管理麵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就包括一些黨員權利得不到應有保障的問題。另外,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黨組織治黨不嚴,黨不管黨,組織渙散,紀律鬆弛,侵犯黨員權利的事件時有發生。一些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對黨員的權利不予重視,甚至把認真行使黨員權利的黨員看成是“刺兒頭”、“不老實”、“不聽話”、“不服從領導”。同時,一些黨員不懂得黨的基本知識,不了解黨員的權利;一些黨員不知道如何正確行使黨員權利,黨員權利受到侵犯時不知道有哪些保障措施可以運用,通過什麼途徑去尋求保護;一些黨員不能正確理解和把握黨員權利和黨員義務的辯證關係,在自己行使黨員權利時卻自覺不自覺地侵犯了其他黨員的權利;大量流動黨員的黨員權利無從得以保障和落實。這些問題的存在迫切需要對《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進行修改,針對黨員權利保障方麵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加以充實和完善,使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符合黨的建設的發展要求。
3為什麼說實施《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健全黨內民主製度的實際步驟?
2002年11月召開的黨的十六大,是中國共產黨在新世紀伊始召開的一次具有戰略意義的會議。這次大會的報告中,首次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這一命題,並對黨在新的曆史條件下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製度作出部署,明確提出“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製度和黨的委員會製度為重點,從改革體製機製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製度。”這為各級黨組織按照“發展黨內民主”的要求,加強和改進黨建工作指明了方向。由此我們看到,實施《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健全黨內民主製度的實際步驟。
4為什麼說《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施行有利於加強黨內監督?
2003年12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頒布施行。黨內監督條例確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把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依法執政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情況、保障黨員權利情況等,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確立和完善了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十項監督製度,為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提供了製度保障。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確定要“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並且從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等方麵對黨員權利保障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