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爾馬-查帕拉流域委員會的設立已取得良好的效果。萊爾馬-查帕拉流域的承雨麵積僅為墨西哥國土麵積的3%(60 000km2),年平均徑流量尚不足全國總量的1%,但流域人口卻占全國總人口的1/9,灌溉麵積占13%,工業總產值占1/3。根據萊爾馬-查帕拉流域委員會的政策,對國家最大自然湖泊查帕拉湖的正常水位的保障問題,有關的5個州政策進行了談判;並已啟動一投資項目對萊爾馬河水進行汙染治理,興建了48個汙水處理廠,其中大部分已投入使用。目前排入萊爾馬-查帕拉河的汙水量已減少65%。

根據萊爾馬-查帕拉流域的經驗,布拉沃(格蘭德)河委員會和墨西哥流域委員會相繼成立;其他流域機構也將於21世紀末設立,基本上包括絕大部分的大江河流域。

(二)分權管理問題

新的立法中大力提倡成立實力雄厚的水用戶協會,以加強水管理工作,同時保證在製訂水資源計劃和決策的過程中能代表所有的用戶。水法中強調的一個基本觀點是,城市中的水服務工作根本上就是當地政府的職責。

加強用戶的參與來改善係統性能和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從而使政府的職能有了新的概念,不僅是完成水利用的大量任務,而且是協助和支持用戶。這個立法改革的基本思路促成了1990年將78個灌區(占全國總灌溉麵積50%的320hm2)的水管理工作移交給用水戶來管理的計劃。根據水法規定,這個計劃必須於1995年完成。

水法為成立用水戶協會提供了總的操作框架,並為灌溉麵積大約為10 000-15 000hm2的灌溉子係統的組織運行管理製訂了必要的製度。

用水協會在得到特許權以後,實際上就成了用水權力和基礎設施的所有者。協會規定用水戶個人的權利並進行登記注冊。各個協會的注冊記錄彙總成整個灌溉區域的登記冊。該登記冊是公開的並免費為任何有關團體提供查詢。凡是在灌溉子係統內部轉讓用水權,或在各灌溉子係統之間轉讓用水權或與灌區範圍以外的第三方出讓用水權,都要遵循繳納保證金的原則。

水資源委員會既是一個主管部門又是一個權威機構,根據水法,委員會必須對灌區管理權的轉讓進行監督,確保內部製度的建立和完善。由委員會調整水費並確保全部成本的回收,並對用水戶提供技術上的幫助。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灌區的轉讓涉及到與成千上萬的用水戶進行全麵談判的複雜過程。與這個過程有關的方麵包括:政治上切實支持管理分權代的進程;設計並實施一套促進轉讓進程的獎懲辦法,包括為基礎設施的修複和現代化技術改造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持,提供運行和維護設備;同用水戶協商,確定在財政上實現自收自支的策略,設立組織及職能機構,在總體上對灌區和子灌溉係統進行管理;改進現有的製度框架,為用水戶協會的組建提供可能性;通過選舉用水戶協會的執行理事,有效地推進協會的民主化進程;對委員會的人員進行培訓,為灌區管理權轉讓作好準備,清除障礙。

頭兩年的經驗對水法的起草是非常有幫助的,轉讓給用水戶管理的做法也有助於獲得國會的通過。

在最後的3年內,已有200多萬hm2的麵積轉讓給37個區246個用水戶協會,涉及到25萬農民。到1994年底,88%的灌溉麵積完成了管理權的轉讓工作。絕大部分的灌區在財政上實現了自給自足。水的有效利用率從59%上升到64%。

除在資金和技術上對灌溉係統的修複及現代化改造予以支持外,在分權進程中,田間工程也得到了加強,用水戶協會在其中充當了重要角色。通過多方渠道的籌措,包括與世界銀行鑒訂的貸款協議,國內信貸資金及用戶協會的自有資金渠道,資金來源也有了保障。

城市立法也必須進行改革,以適應自1990年開始實施聯邦政府“國家供水和衛生計劃”以來所發生的巨大變化。水法中已明確提出必要的技術支持,將現有的當地機構轉變為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的水事企業單位,並允許私人參加。

為了補充完善水法,全國已有一半的州級立法機構根據水委員會建議,通過了分權管理模式的新法律。

為促進當地機構向水事企業的轉換,委員會設計了一套適於引進國際信貸資金的財經機製。

從根本上講,州政府和市政府必須進行必要的立法和組織機構調整,在最近幾年內建立財政上能自收自足的水事企業單位。

責任心和財政自理能力是給予市政府鞏固水事公益事業特殊資助的主要條件。而且,聯邦財政對各州的分配政策也受自給水平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