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現代化,即敦促教育國民由傳統臣民向現代國民轉變,是近一百多年來政府和社會各界都很關心也都在推動的社會大課題。清末民初(1901—1927),隨著傳統皇權政體向現代民族國家政體的轉型,朝野各界對如何教育國民從散漫、保守的傳統“臣民”身份向具有公共意識與社會責任的現代“國民”身份轉變,意即塑造合乎民族國家需要的國民道德,提出了多種思維路徑、實施方案及實現渠道。北京作為“首善之區”,在由皇朝帝京變成民國首都的過程中,凸顯了朝野各界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形成了影響全國的理論和實踐模式。

這場發生在北京並波及全國的社會改良運動,明麵上是倫理道德範疇的現代轉型,實質上卻是清末民初北京文化權力關係(傳播誰的道德)、文化階層關係(對誰傳播道德)及文化社會關係(怎樣傳播道德)的深刻綜合反映。基於此,研究報告力圖在學術界慣於采用的思想觀念傳播的研究進路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社會文化史的研究方法,從清末民初北京獨特的政權建設地位和社會整合功能上,係統梳理政府行政機構與地方自治團體在首都國民道德建設中各自的組織特征、特定職能及相互關係,深入揭示出北京不同於其他省份的中央與地方、傳統與現代、官治與自治幾組關係的錯綜格局,有力透顯出社會轉型期北京國民道德建設的重點難點、動員機製、實踐模式及社會效果,從而為當代首都公民道德建設提供有益的曆史啟示。

這裏有三個問題需略作說明。第一個說明,筆者不用“公民道德建設”,而用“國民道德建設”,是為慎重起見。這就需要首先區分“人民”、“國民”、“公民”三個概念。從政治學上看,“公民”是指取得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人民”是指以勞動群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其區別主要有: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第二、公民比人民範圍大,公民包括全體社會成員,人民不包括全體社會成員,依法被剝削政治權利的人和敵對分子不屬於人民。“國民”在本質上與“公民”相同,都是法律概念,在當代法律文書中二者基本上可以通用。但從漢語曆史情境中產生的順序看,先有“國民”,後有“公民”,“公民”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更高級概念,比“國民”透露出來的政治權利意識更濃烈。清末民初的社會大轉型中出現了這兩個概念交錯並用的複雜情況,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筆者最早擬用“公民”是想更加鮮明地凸現中國民眾道德從傳統“臣民”結構向現代“公民”結構轉變的趨勢,但在進一步研讀史料的過程中,發現當時的社會政治結構和倫理風俗層麵都還主要停留在如何從傳統“臣民”結構盡快脫離的水平,距離今天比較完整的現代意義上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公民”結構為時尚遠,盡管當時一些官方文件已將“公民”這一提法寫入法律文件,但考慮到名實之間的巨大差距,筆者還是最終慎重地使用“國民”這個提法,一是這個提法當時用的人更多,符合曆史實際;二是這個提法更中性一些,不致讓人產生望文生義之憾。

第二個說明,關於斷代,為何要斷在1901—1927年這個時間節點。其一,1901—1911年的清末最後十年,是清廷用“新政”、“立憲”挽救統治危機的最後階段,也是北京的城市現代化進程迅速啟動的階段,研究這個時間段,是研究轉型期北京社會文化變遷的一個邏輯起點;其二,1912—1927年,是北京作為民國首都繼續在全國發揮城市近代化示範作用的階段,其後都城南遷,北京的首善之區的功能也隨之而去,可以說是清末以來北京作為首都推動國民道德建設的使命的一個曆史性的終結。

第三個說明,關於地域範疇,本報告中的北京應該是個多大範圍的概念。按照清代以來北京地區的轄境來看,實際上有“大北京”與“小北京”之別。“大北京”即整個順天府轄境,為京兆所屬二十餘州縣;“小北京”即“京師”,僅轄內外城及郊外營汛地方。根據當時情況來看,清末民初北京國民道德建設的官方發動者——順天府衙(後為京兆尹公署)、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後為京師警察廳)、京師督學局(後為京師學務局)及協同部門——負責警戒和管理內外城及郊外營汛地方的步軍統領衙門、五城兵馬司等,以及民間推動者——各省駐京會館、京師商務總會、北京教育會及新舊風教組織,將活動戰略定位為以京師地區為中心進而向京兆州縣輻射,導致在實際工作推動中,首都國民道德建設的社會動員範圍、受眾參與程度及社會反響效果,也就比較突出地反映在京師地區了。因此,本報告中論及的北京除特別標注外,主要是以“小北京”即京師地區為研究的地域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