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1 / 2)

第六章

村委會來電話,通知陳笠帶上錢款,去村委會續簽土地租用協議。

農轉非了,陳笠不再是村民而成了市民了。沒資格繼續使用農村土地。在找政府劃撥土地無果的情況下,迫不得已的陳笠,隻有相鄰的花生堡經濟合作社,租用了一塊土地。

租用協議上寫明,因為遷建企業,辦理房屋產權證由陳笠提供資料,由村社政府協助辦理。

廠房竣工以後,村社政府依據協議,陳笠的廠房,協助辦理了鄉村房屋所有權證。同時也辦理了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原定租用期五十年,沒有想到才過去幾年,陳笠租地的村社又農轉非了,租用的土地又被政府征用。陳笠很有些無可奈何,原本以為過不了這個坎,原本以為企業隻有關門歇業,沒有想到村委會又喊自己去續簽土地租用合同。

國土資征用陳笠租用的土地,辦理村社農轉非計算房屋拆遷補償費時,並沒有通知陳笠,國土局隻與花生堡社的隊長協商,在陳笠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國土局與花生堡社達成了廠房的補償方案。當花生堡社通知陳笠去簽訂解除土地租用合同時,陳笠方才知道花生堡社已經集體農轉非,方才知道花生堡社的土地已經被國家征用。

當時在花生堡社,還有其企業租用土地修建房屋,那些企業修建的房屋,沒有建房手續,屬於違章建築。陳笠知道市政府55號令有明確規定,違章建築政府可以不補償,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築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國土局與花生堡社協商達成的協議,陳笠具有合法權證的廠房的補償價格,與其他企業修建的違章建築的價格一樣。

陳笠覺得補償不合理,自己的廠房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不是違章建築,補償價格不應該與違章建築一樣。按照市政府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要企業搬遷,政府還應該支付搬遷損失,以及停工停產損失。

陳笠覺得補償明顯不合理,因此拒絕簽字。

征地工作人員說:“此次統征四個經濟合作社的土地,統征工作已經基本接近完成。如果你不簽字,勢必影響四個經濟合作社的農轉非工作。你提出來的問題,現在不可能重新計算,隻有以後拆遷你的廠房時再來完成,你把你的要求寫在上麵,以後拆遷時一並解決。”

於是,陳笠在解除土地租用合同和資產分配協議書上添加上。

“本廠廠房兩證齊全,此協議未作任何補償,搬遷時,解決後再搬遷。”

陳笠知道,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條規定,住房在征地拆遷範圍外,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

政府沒有敦促陳笠搬遷,陳笠不可能去向誰索要搬遷補償費。

沒有想到國土局沒有敦促陳笠搬遷,反而通知去續簽土地使用合同。

陳笠沒有說什麼,也不可能說什麼。

村委會拿出的打印好的協議。

甲方:xxx村民委員會

乙方:

因xxxxxx區濱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已經征用,委托梨樹灣村代為出租,出租給xxx臨時使用

…………

陳笠原本是等待拆遷,如今既然把土地繼續出租,自己不可能就這麼搬遷起走,也隻好簽字交錢,繼續租用場地。

陳笠不知道自己掉進了一個圈套裏。

陳笠的工廠不搬遷了,政府繼續出租這塊土地。這對那些因農轉非失去工作的人來說,無疑好消息。人們奔走相告,無不對今後的生活充滿了希望。

曾經的陳笠憂心忡忡,憂心自己的攤攤搞不長,憂心自己的攤攤隻有關門歇業。

陳笠簽訂續租協議時忍不住問:“我的廠房什麼時候拆遷呀?”村委會的幹部說:“雖然租用協議是續簽一年,一時半會你的廠房不會拆遷,至少得三五年,土地政府儲備,得等開發商來開發。”

陳笠心裏冒起了一個想法,覺得他該利用這個也許長不了的機會,完成自己的一個心願,彌補自己的過失,也完成兒時的一個夢想。

隻要有三五年時間,初中就畢業了,隻要熬過六年,高中也畢業了,隻要熬過三五年時間,那些曾聽信陳笠鼓吹,放棄學業去當學徒的孩子,也就……陳笠覺得,隻要自己的廠房還可以繼續經營三五年……陳笠心中的石頭終於落了下來。

不怪陳笠出餿主意,農轉非失去了土地,父母又被鋼圈廠清退出廠,如果能當學徒工,每個月有固定的工資收入,那可不是壞事情,為了孩子順利的去當學工,父母千方百計為孩子增加年齡,誰知道孩子們會落到這種地步……

陳笠兒時的夢想,就是渴望去學校讀書,當孩子們被工廠掃地出門時,方知道自己犯了個彌天大錯,每當看見康娃翻看新華字典,就不由得想起了自己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