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自費出國留學的相關法律法規(1 / 3)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必須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起碼的職責,了解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利於從業人員更好地做好自費出國留學服務工作。

第一節相關法律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行業屬於教育服務行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本著服務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服務的態度從事各項工作。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屬於經營性機構,針對其經營特點,在其經營過程中,必須認真學習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等相關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六十七條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條中國境內公民出國留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中國對外境內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第三條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製。價格的製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製定的價格。

提示:自費留學中介服務費收費標準執行的是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

提示:國家對自費留學中介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目的主要是防止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隨意抬高或降低中介服務費收費標準,造成價格上的無序競爭。同時,法律授權物價管理部門對中介機構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A.自主製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B.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

C.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D.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提示: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費的收費標準可視具體情況上下浮動,其幅度範圍不得超過當地物價部門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提示: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一旦違反價格法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采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措施。

第三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A.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B.查詢、複製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C.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D.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提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收費行為進行價格監督檢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有義務配合檢查。如果有轉移、隱匿或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務的,將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轉移、隱匿、銷毀的財務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提示:發布廣告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獲取生源的主要途徑。自費出國留學廣告內容涉及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發布自費出國留學廣告時必須真實、合法,不能利用民眾對公眾媒體的信任發布虛假廣告。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提示:由於某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曾導致整個行業發生了信任危機,行業的公眾信任度大大降低。自費出國留學廣告內容專業性較強,工商管理部門實施監管時很難鑒別其真偽,這就要求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誠信自律,不要為一時之利,損害企業和整個行業的聲譽。

第七條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A.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B.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C.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D.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F.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G.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H.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I.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提示:本條是法律對廣告內容的禁止性規定。目前,自費出國留學服務市場競爭較為激烈,有個別機構為了市場宣傳和推廣,常常違規誇大使用“最佳”、“唯一”等字眼,違規發布廣告信息。這種行為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傷害了同行,造成了不公平競爭,影響整個行業的社會聲譽。

第九條廣告中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提示:廣告一般屬於要約邀請,但若廣告中涉及的內容、允諾具體、確定,那麼該廣告可視為要約,發布者必須嚴格遵守。有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為了攬取生源,打著“零中介費”的幌子,一旦招到了學生,就以“境外服務費”等名義向學生收取中介服務費。這種行為實屬惡意欺詐,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

第十條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提示:廣告中使用他人資料時,應當表明出處,目的是尊重他人享有的著作權,保證真實、準確、合法。某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為了推銷自己,肆意誇大經營服務業績,蒙騙消費者;有的機構在發布國外教育信息時,斷章取義,惡意誤導留學申請人,均都屬於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提示:利用新聞報道的形式達到廣告宣傳目的,是某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市場宣傳推廣的慣用方式。有些新聞媒體和記者把關不嚴,常常被這些機構鑽了空子。這種“借記者之筆,為自己牟利”的行為不但觸犯了法律,而且喪失了職業道德。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

提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相對於留學申請人較為強勢,在簽訂《自費出國留學委托合同書》時,不得簽“霸王”合同,損害留學申請人的利益。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示:與留學申請人簽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書》時,本著公平的原則,既要維護機構自己的利益,也要維護留學申請人的權益,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發生糾紛。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提示:誠信,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根本原則。簽訂合同,是約束雙方行為,承擔履行雙方法律責任和義務的必要形式。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中介服務機構要講誠信,不應找各種借口更改合同條款,更不能將自己一方的意誌強加於留學申請人或用語言、行為強迫留學申請人就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提示:《民法通則》第11、12條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與未滿18周歲的服務對象簽訂《自費出國留學委托合同書》時,要求其監護人簽字確認,方具備法律效力。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提示:根據《自費出國留學服務管理規定》第十章的規定,中介服務機構若提供服務,需與留學申請人簽訂書麵的協議方為有效。中介服務機構在服務過程中,應盡可能用書麵形式確定服務內容等,不隨便口頭向消費者做出承諾。未能兌現口頭承諾同樣也屬於違約行為。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A.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B.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C.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B.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提示:與留學申請人簽訂《自費出國留學委托合同書》時,要如實向留學申請人全麵介紹國外教育及學校信息,要清楚告知留學申請人國外學校學費標準、入學條件、進入專業學習的語言要求、住宿條件等詳細信息,不能故意向留學申請人隱瞞與去國外學校學習相關的重要事實。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總則

第四條中國公民出境後,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提示:作為中國公民,在國外學習期間要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持高度警惕,防止被國外反華勢力和敵對勢力利用。

2.出境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B.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C.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D.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E.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因公務出境的中國公民所使用的護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頒發,海員證由港務監督局或者港務監督局授權的港務監督頒發,因私事出境的中國公民所使用的護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頒發,中國公民在國外申請護照、證件,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