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徐文鶴從上世紀末到本世紀初,中國監獄推進依法治監工作有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依法治監要靠監獄民警用法製的眼光、法治的思路、法定的程序去推進監獄刑罰執行工作。從根本上講,依法治監質量的高低、進程的快慢是由監獄工作理念,監獄內風氣,監獄的規章製度完備狀況所決定的。而理念、風氣、規章製度又是受民警的綜合素質製約的。這中間民警的道德素質起著根本性、決定性的影響。課題組在醞釀本課題寫作時,恰逢2006年3月4日,胡錦濤同誌在出席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時,就社會主義榮辱觀問題作了重要講話。他說:“在我們的社會主義社會裏,要引導廣大幹部群眾特別是青少年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當前全國各行各業中正在廣泛開展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給本課題研究提供了生動的教材。

一、監獄法治中德治的價值(一)德治在監獄進程中的價值定位監獄德治是監獄法治的倫理基礎。法治的價值靈魂是政治理想。不同的階級、社會有不同的法治價值。新中國的監獄法治強調的是人民主權、權利本位、依法辦事,對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強調的是權利保護,執法公正、公平、人道。法治在監獄的體現即依法治監。它是國家政治體製在監獄工作中的一種體現,它的核心思想是人民主權,是中國共產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監獄工作中的具體化。依法治監具有鮮明的時代性、階級性,它必然要由社會主義德治作倫理基礎。德治,即用統治階級的道德感化來治理國家、統治人民。近期正在全國廣泛開展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中,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崇尚科學、辛勤勞動、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鬥的“八榮”是現代中國道德觀的核心內容,是具體體現依法治國的一種重要形式。德治由於先於法治存在,具有鮮明的民族傳統性。德治強調治國要以道德為本。德治能否最終實現,有賴於執政者的德行。在推進依法治監的進程中,監獄民警整體道德水準,決定著監獄整體的執法水平。民警公道、正派、清廉,執法必然透明、公正、剛正不阿。監獄領導的官德正,則全監執法風氣正,尺度把握準。監獄從依法治監發展到德法合治,德治中的核心思想--社會主義道德觀,恰恰是監獄法治的核心思想--人民主權的倫理學基礎。警察的良好道德水準是法律正義的保障。法律與道德的屬性相比較,它們具有共同的一麵。社會主義法律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人民性、正義性。法治強調權自法出、法大於權、人從於法、法律至上。同樣,社會主義德治具有鮮明的民族性、人民性、正義性。德治強調理論、善治。同時,法律與道德也有明顯區別的一麵。道德是自發產生的,法律是自覺產生的。道德調整的是主體的內在心理活動,法律調整的是主體的外在行為。在推進依法治監的進程中,道德與法律具有共同屬性的一麵,決定了監獄民警從自身道德觀、法製觀出發,必定要堅持執法的公開、公平、公正、正義。監獄警察道德觀的高低決定了他們的思想認識高低,最終必將左右警察執法的公正性、正確性。可見,監獄警察良好的道德水準是體現法律正義的心理保障、思想基礎。警察的德行是執法的思想基礎。既然監獄德治是法治的倫理學基礎,警察的道德水準是法律正義的保障,那麼民警執法中的品德、行為必然是執法的基礎。當前監獄執法實踐中,有三個方麵容易出現偏差。一是長期混崗工作使得少數警察較低的執法水平與較高業務工作要求不相適應,導致執法過程中把握不準出現偏差。二是當前監獄執法麵對的矛盾和困難比較多,要解決這些矛盾和困難涉及麵比較廣,問題比較複雜,從而導致監獄執法存在事實上的不公。三是個別警察德育水準低,與當前監獄反腐倡廉要求不相符合,導致執法過程中出現人為不公。無論是哪種情況下出現執法偏差,都與警察的德行密切相關。德行好壞涉及執法業務水平提高的快慢;涉及修訂製度、規範程序的態度、行為和決心;涉及抗腐蝕不變質的決心和行動。

可見,警察的德行涉及監獄執法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它是執法的思想基礎。法律道德化是實現法律正義的必由之路。法律道德化一般分為立法道德化和執法道德化。例如我國《監獄法》在立法過程中,為了充分體現“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方針和充分發揮監獄專政職能,為社會安定、平安服務,要求民主立法、公開透明,普遍適用、著眼未來,相對穩定,切實可行。《監獄法》立法過程中,為了充分體現懲罰職能,認真貫徹公開、公正執法原則,設定了較為完整的服刑人員管理、教育、懲罰、申訴的程序、標準、辦法。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允許警察以言代法,不允許任何服刑人員改造行為超越法律、規章規定。(二)德法合治在監獄法治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本世紀初,江澤民同誌提出了關於“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他還指出:“今天,我們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證人民群眾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依法治國,就是黨領導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要按照體現人民意誌和利益的法律和製度來治理國家。以德治國,就是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江澤民同誌對什麼是“法治”,什麼是“德治”,都作出了十分明確具體的解釋規定。德法合治在監獄法治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德治、法治相互結合、相輔相成、互為條件使得監獄治理進入良性狀態。監獄的法律、法規是外在的、明確的、規範的、穩定的、強製的、可操作的,每個監獄警察和服刑人員都是清楚的,是要去執行或遵守的。監獄道德則是內在的,在警察、服刑人員內心已約定俗成,通過思想活動成為一種認識、理想。這種內外活動的結合,使得監獄治理進入互動狀況。同時,監獄法治,無不把社會主義道德理想、道德原則和規範包含在內。這就是平時大家公認的社會主義法應是“良法”。我國的《監獄法》無論是其立法宗旨還是具體內容都反映了社會主義道德的本質特征和基本要求。例如《監獄法》第一章第一條,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服刑人員,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製定本法。第三條,監獄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服刑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第三十九條,監獄對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實行分開關押和管理,對未成年犯、女犯的改造,應當照顧其生理、心理特點。第五十條,對少數民族服刑人員的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第七十五條,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通過以上例舉,可以清楚看出《監獄法》從立法宗旨到具體內容,充分反映出了社會主義道德的本質特征和基本要求。社會主義道德原則應當成為《監獄法》製定的思想基礎。監獄的德法合治,需要嚴格為政者的道德標準要求。為政以德、以德治官。監獄德治,離不開監獄警察良好的道德操守,更離不開監獄各級領導良好的道德素養。監獄法治,同樣離不開去執法和領導執法的監獄警察和各級領導的良好道德素養作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