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講將概要介紹我國會計法律規範體係、我國《會計法》的演進曆程,著重介紹本次修訂會計法的有關情況:本次修訂《會計法》的原因及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通過本講的學習,讀者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一個總體概念上的把握,以便於讀者深人學習和理解修訂後的《會計法》具體內容。

一、我國會計法律規範體係及相關知識介紹

(―)我國法律規範體係簡介

在介紹我國會計法律規範體係之前,有必要先對我國法律規範體係進行簡要介紹。法是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由國家製定或者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來推行的行為規範的總稱。建國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製建設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法律規範體係。時至今日,我國已經基本走上了“依法治國”的道路。我國的法律規範體係主要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勞動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組成部分。從法律規範的層次上來說我國的法律規範包括以下五個層次: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以上五個層次的法律規範,其權威性依次遞減。

(二)我國會計法律規範體係

會計是伴隨人類生產實踐和經濟管理客觀需要而產生並發展的一項管理活動。會計主要是對一定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並通過提供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預測,參與企業決策,實行監督,旨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活動。會計的基本職能是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在處理經濟業務事項的過程中,超出本單位的範圍,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單位外各利益群體。因此,會計處理各種經濟業務事項必須有一個具有約束力的規範,用以調整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係。於是,調整經濟關係中各種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會計法》應運而生。

對於“會計法”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會計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法規等。狹義的會計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它屬於經濟法的範疇。會計法律規範是規範會計行為、調整有關主體間的會計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我國會計法律規範體係主要由以下層次組成:

第一層次:會計基本法

會計法律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會計法律規範。會計基本法屬於國家法律層次,在我國,隻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屬於國家法律的層次。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規範體係中權威性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規範,是製定其他各層次會計法律規範的依據,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

第二層次: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經濟生活中某方麵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一一國務院製定的會計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的依據是會計基本法,是會計法律的補充和具體化。其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是一種重要的法的形式。我國的會計法律規範體係中,屬於這個層次的主要有《總會計師條例》、《會計人員職權條例》等。

第三層次:會計部門規章

會計部門規章是指國家主管會計工作的行政機關一一財政部以及其他相關部委製定的有關會計規則、總則、章程、辦法等的總稱。會計規章的製定依據是《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會計法》規定,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稂據《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全國統一的會計規章製度製定適用於本部門的製度規定等。屬於這個層次的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企業會計準則》等。

會計法律中將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的會計部門規章稱為“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是我國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郜分。它包括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製度、國家統一的會計監督製度、國家統一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製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工作管理製度等。其中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製度包括會計準則和會計製度。會計準則和會計製度是組織和從事會計工作必須遵循的會計規範和準則。會計準則主要規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本原則,它又分為企業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等。會計製度主要規定統一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它又分為企業會計製度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製度等。企業會計製度包括分行業的會計製度和分經濟成分的會計製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同憲法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製定發布的會計規範性文件,也是我國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會計法》的演進曆程

我國的會計有著悠久的曆史,會計法的發展源遠流長。據有關資料記載,我國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典是戰國時期的《法經》;唐代的《唐律疏儀》、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等都涉及到會計方麵的規定;1912年,北洋政府先後兩次擬就《會計法草案》,1913年發布了《會計法條例》,同年10月2日經過重新修訂並改為《會計法》;1925年8月I4日國民政府重新頒布了《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會計工作走過了一條曲折發展的道路。建國後的第一部會計法律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此後又分別於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0月31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對它的修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製定

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從起草、審議到最後通過和正式發布,曆時將近5年,前後易稿20次。下麵對其從起草到正式發布的過程進行簡要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起草於1980年8月,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期間,人大代表提議製定《會計法》。會後,即由財政部著手進行起草。在第三次全國會計工作會議上,對會計法草案的第一稿進行了討論。

1981年12月,當時的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五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正式提出製定會計法。此後,會計法草案經過多方討論和征求意見,反複修改。1983年2月,財政部將正式的《會計法(草案)》報國務院審議。

此後,經過多方征求意見和認真修改,國務院於1984年4月召開常務會議,對會計法草案進行審議修改,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負會審議。

全國人大法製工作委員會和財經委員會經過多次討論、修訂,於1984年9月提交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此後又進行了討論、修訂。

1985年1月,會計法草案被提交六屆人大九次會議再次審議,並於1月21日正式通過。同日,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發布第二十一號主席令,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並於同年5月1日開始實施。

(二)第一次修訂《會計法》

1991年,財政部針對當時國內會計工作的狀況和會計法的實施情況,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提出了修改《會計法》的建議。1992年3月國務院將修改《會計法》正式列入立法計劃。1993年4月,在全國會計工作座談會上,對會計法修改草案進行了討論和征求意見。此後,多次討論、修改。同年8月21日,財政部將《會計法(修改草案)》報國務院審議。1993年10月,國務院討論通過了這個修改草案,並由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993年10月,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國務院提交的《會計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並提出了修改意見。1993年12月,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再次進行審議,並於12月29日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