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業部製的經營組織形式並輔之以矩陣式的管理是金融控股集團發展的最終組織模式。隨著金融產品的多樣化和專業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監管的進一步到位,事業部製將最終取代子公司製成為現代金融控股集團的首選經營組織模式。目前,已有許多國際著名的老牌金融集團進行了這方麵的改製,以事業部模式取代子公司模式,統一品牌戰略取代獨立品牌戰略。當事業部的作用得到強化後,為增加各個事業部之間的協同,采用配套的矩陣式管理就是順理成章的事。這其實與前麵的“客戶中心”理念是統一的,也應當被看作是我國金融控股集團發展的最終方向。
金融控股集團在搭建經營組織框架時,應當將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作為控股體係的核心,並由其擔當麵向整個集團的控製管理職能。目前國內不少以往一直從事各種實業投資的企業開始熱衷於向金融控股集團轉型,它們以兼並和收購等資產運作方式進入金融業務領域,控股或參股各類金融企業,並把產業實體作為控股公司,形成以實業為核心的金融控股體係。相對於標準意義上的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金融控股集團來說,實業主導型金融控股集團的最大弊端在於風險過大,尤其在當前我國宏觀微觀監管能力還難勝其任的情況下,極易出現難以預料的局麵,德隆事件就是一個例證,而且產業資本通過直接和間接的方式控製金融資本,這本身就是一種市場不成熟、不健康的表現。
爭取控股母公司上市做大做強。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管理總部,而是金融控股集團戰略規劃的製定者和領導者,其主要職能是監督管理,具備投資功能。母公司基本不從事經營業務,其工作的重心主要放在收購、兼並、轉讓和子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動,協調內部資源共享形成合力及新領域投資等方麵。金融控股母公司通過上市可以迅速擴大資本規模,改善內部企業治理結構,提高競爭力。同時,母公司上市後能夠更方便的利用收購、合並等資本運作手段以優化業務和管理布局。所以,實現控股母公司上市是整個金融控股集團的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長遠工作。
正如整個金融行業一樣,我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尚處於探索階段,經營管理水平還相對較低,人才、資金、經驗都需要提高。由於我國的現實國情,在短時期內實現和國際先進模式的完全接軌是不現實的,我國金融控股集團向國際化邁進隻能采取有步驟的漸進模式,而且要貫徹“邊實踐、邊學習、邊創新、邊籌建、邊整合、邊發展”的“六邊”原則。
七、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及其防範機製設計
(一)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分析
1.係統傳染風險
係統傳染風險是指某一集團成員發生的經營事故可能引發另一個成員的流動性困難,或大幅度影響後者的業務量。係統傳染的根源是控股公司內各子公司之間為了產生高度協同效率的關聯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明顯的,比如集團成員之間交叉持股,集團成員之間交易往來,成員之間的貸款、擔保和承諾,集團內部轉移定價,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管理。在關聯交易的影響下,集團內一個部門的危機可通過係統傳遞,使其他業務部門乃至全係統都麵臨危機。當一個集團成員陷入財務困難時,其他成員可能迫於已有資金往來而救助,這是一種“多米諾骨牌”效應。如果金融控股集團占有金融資源過大,其係統風險危害將不可估量。
2.法人治理結構風險
法人治理結構風險主要是由控股公司的治理結構與各子公司的治理結構的健全性問題而引起的風險。如果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製與管理影響到各子公司的獨立經營,或者子公司的決策層缺乏必要的自主權,則法人治理結構是有缺陷的。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規模龐大的大型金融集團,具有相對複雜的法人結構、業務活動結構和管理結構,增大了集團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難度,使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難度大大增加。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涉及多個行業監管當局,需要各方統一協調行動。盡管每個監管當局能夠有效控製各自監管對象的風險,但由於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換機製,很難掌握集團整體的風險狀況,易產生監管盲區和監管隱患。
3.政策變動風險
目前國內監管部門尚未頒布專門針對金融控股公司資曆要求和業務發展的法律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並未得到法律認可,未來可能出台有針對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指標和原則,其對重慶金融控股集團的影響尚難以預計。此外,金融控股集團業務範圍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多個行業,單個行業的監管標準和政策變動可能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籌建和經營工作造成重大影響。
4.行業競爭風險
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承諾,國內金融業將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全麵開放,同時國內金融機構的跨區域整合趨勢日益顯現,外資金融機構和境內大型金融集團對重慶金融資源的爭奪將日趨激烈,而其中部分金融機構可能在技術資源、財務管理和產品營銷等方麵具有更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會對兩江新區金融控股平台的搭建、資源整合和未來金融控股業務的發展構成不利影響。
5.利益博弈風險
在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些子公司之間利益在本質上相衝突。產生利益衝突的根源是信息不對稱(客戶不了解金融機構的內部信息),此時金融機構可濫用信息為自己謀利。如銀行儲蓄客戶的主要目的是金融資產的安全,但銀行把資金用於自己控股的證券公司交易,追求股票高額利潤,則違背了投資者安全性意願,這就是利益衝突。類似的情況還包括,集團內的基金經理無視股票的盈利性和安全性而購買關聯公司的股票;金融控股公司內銀行獲得集團內的內幕信息,通過證券代理人或基金經理人進行交易;銀行貸款給客戶用於購買本銀行的股份;銀行貸款部門利用證券部門為企業發放新貸款以收回貸款;把證券部門承銷的證券強賣給銀行客戶或信托部門;銀行利用與客戶的存貸業務推銷證券部門承銷的證券。混業經營的業務種類越多,利益主體越多元化,利益衝突問題就越嚴重。
6.關聯交易風險
金融控股集團不正當的內部交易或關聯交易將直接導致風險集中,即由於集團內部各子公司間的信用風險、投資風險、保險風險等使得控股公司實體的清償能力或金融受到影響。集團內部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的風險。而且,由於集團內分支機構的利益相互影響,可能導致促成它們之間進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內幕交易的衝動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