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聯盟議事會本身具有下列監督職權。第一,選舉部落聯盟最高首領或其他公務人員時,必須由部落聯盟議事會討論決定。堯、舜、禹時期的部落聯盟議事會是由各個部落酋長組成的,議事會開會時,各個部落的首領都有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對最高首領實際諫諍的權利。部落聯盟選拔首領繼承人,一般由部落聯盟議事會民主協商決定。如堯禪舜,舜禪禹都經“四嶽”討論。《尚書堯典》說,堯年老時召集部落聯盟會議討論繼承人問題,堯“谘四嶽,朕在位七十載,汝能庸命,巽聯位”四嶽都推辭不能勝任,於是大家推薦舜,帝曰“俞……”。這是堯為推選繼承人召開的第四次部落聯盟會議,始定以舜為人選。選拔其他職事人員,也是通過眾部落四方會議推舉產生的。在堯舜時期,洪水為害,禍及民眾。為治水,堯召集放齊、兜及四嶽等首領開會,研究選拔治理洪水的領導人員。《史記夏本紀》載,堯求能治水者,群臣四嶽皆曰:“鯀可”。堯曰:“鯀負命毀族,不可!”嶽曰:“異哉!試不可用而已”。於是堯聽四嶽用鯀治水。盡管鯀治理洪水,“九歲,功用不成”,但鯀任治水之職,畢竟是經過部落聯盟議事會民主決定的。舜攝政後,也曾召集部落聯盟議事會討論推派治水負責人,結果大家一致薦禹,舜據眾人意見,也同意禹治水。可見,在父係氏族公社末期,部落聯盟議事會是最高權力機關,議事會對於最高首領具有相當的製約作用,最高首領在議事會的監督下,一般不能獨斷專行。第二,部落議事會對各級首領具有考核、檢查以至製裁的權利。據《尚書》等古籍記載,舜曾代表議事會大約五年巡視一次所屬部落,各部落的首領朝見他,向他彙報自己的守職狀況及本部落的民情和生活秩序等情況。舜據其彙報以及自己巡視的印象,通過議事會討論決定各部落首領的功過,並及時獎賞有功者,懲戒有過者。贈送給有功首領車和服飾;對有過者予以斥責,對過失嚴重者給予流放甚至處死。《史記五帝本紀》載:“舜歸而言於帝,請流共工於幽陵,以變北狄;放兜於崇山,以變南蠻;遷三苗於三危,以變西戎;殛鯀於羽山,以變東夷。四(罪)而天下鹹服。”
部落聯盟議事會的民主監督製裁對於各級首領和公職人員無疑具有很大的約束和激勵作用。《史記夏本紀》雲:“禹傷先人父鯀功之不成受誅,乃勞身焦思,居外十三年,過家門不敢入。薄衣食,致孝於鬼神,卑宮室,致費於溝。”《尚書舜典》中還說到,舜“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舜每三年考核一次各部落首領,考核三次後,根據考績決定升降賞罰。如果這記載是可信的話,那麼應該說這已具有監察的性質。
二、監察職能的出現
公元前二十一世紀到公元前十一世紀,是我國的奴隸製時代,其間經曆了夏、商兩個朝代。隨著國家的產生,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國家機構就代替了部落聯盟組織,原來的部落聯盟首領也就演變為騎在奴隸頭上的國王,部落議事會中的公仆轉變為國家官吏,氏族公社的民主監督的習俗也被國家法律所取代,原始社會全體氏族人員對首領的監督被國家對官吏的監察所代替。最初的監察職能伴隨著國家機器的產生而萌發。有了國家,必然會產生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的監察。這是因為: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它為了維係整個統治階級根本的、長遠的利益,需要調整統治階級及其領導集團的內部關係,限製個別成員因“私人利益”的過分膨脹而造成對階級“整體利益”的損害;需要調整統治階級及其領導集團與被統治階級的關係,把階級衝突限製在法律秩序的範圍內,防止被統治階級的反抗和顛覆行動。馬克思在《德意誌意識形態》一文中這樣說:(正是由於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采取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這裏所說的“私人利益”,就是泛指社會中的“各個個人”、各個階級的人,不僅包括統治者,同時也包括被統治者在內。其中“公共利益”正是相對“私人利益”而言的。馬克思接著又說:(特殊利益始終在真正地反對共同利益和虛幻的共同利益,這些特殊利益的實際鬥爭使得以國家姿態出現的虛幻的“普遍”利益對特殊利益進行實際的幹涉和約束成為必要。)顯然,所謂“特殊利益”是包括統治者要實行無限製的壓榨和被統治者的殊死反抗兩個方麵。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中具有同樣的觀點,他說:(為了使這些對立麵,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麵上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監察正是基於上述原因,通過對各級官吏的監督和糾察,形成了統治階級特別是領導集團內部自我調節的機製,承擔了約束統治階級無止境壓榨的職責,充當了代表社會普遍利益的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也正是由於法律和監察力量的作用,才使對立的兩個方麵在一定時期能夠相對“緩和衝突”,產生了同一性,得以處於一個統一體之中。因此,監察雖然表現為統治者內部的以官糾官的性質,但它的意義集中體現了國家整體利益與官吏個別利益、君主與群臣、中央集權與地方分割以及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等諸方麵的關係,充當了這些關係的調節器和製衡器。不過,由於夏商兩代尚處於國家機器的雛形時期,社會管理機構還很不完備,因此,作為國家機構一部分的監察還沒有以製度的形式建立起來,沒有專司監察的機構,也沒有專職的監察官。但是,不可否認,夏商時期已產生了許多屬於行政監察範疇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