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導權結構與高管更換、績效之間關係,目前存在兩種觀點。Jensen(1993)指出,當二職兼任時,內部控製係統容易失敗,因為董事會不能有效地執行其包括評價和解雇CEO在內的主要功能。而相反Brinkley等(1997)認為二職分離會帶來監督董會主席的成本(即誰來監督監督者?)、CEO與主席之間的信息分享成本等。所以這些成本可能抵消二職分離所帶來的優勢。Brinkley還指出,比較二職分離與合一的公司的績效並沒有發現本質的異同。很多學者從實證角度展開該問題的討論,對該類題研究的出發點是,如果二職兼任減少了董事會的監督能力,那麼相對於二職分離公司,在二職兼任公司中的高管更換可能性對績效變化的敏感度要弱一些。Goral和Park(2002)以1992-1996年間455家發生總經理變更公司為樣本,同時選取823家在同一時期沒有發生總經理變更的公司作為對應樣本,檢驗董事會監督管理層的能力是否受到二職兼任的影響。他們所做的實證研究表明:總經理因為業績而變更的敏感性在兩職合一的公司明顯弱於兩職分離的公司。在兩職分離的公司中如果股票的收益率下降一個標準差,那麼總經理變更的可能性就要上升5.3%;而在兩職合一的公司中,這種可能性上升2.5%。這個結果表明,如果總經理同時兼任董事長確實會導致董事會獨立性的喪失,從而令董事會無法辭退業績表現較差的經理人。

目前國內外學者們對董事會活動頻率研究的爭論焦點集中在董事會活動次數的多少是否真正與其工作效率一致。目前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經常會麵的董事擁有足夠的溝通和交流的機會,會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問題進行充分的探討,這樣能夠改善公司的經營管理質量,也能夠加強對經營管理層的監督和約束。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董事會議頻率的多少並沒有對公司高管起到多大的約束作用,因為正如Jensen所說,董事會的會議日程表幾乎都是CEO製定的,而且會議的內容也被限定在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所以會議頻率高的董事會未必能夠增強對公司高管的監督和約束。與以上論斷一致,關於董事會活動頻率與高管變更之間的研究尚未達成一致結論。如我國學者張俊生和曾亞敏(2005)的研究認為董事會會議的次數與相對業績下降公司的總經理的變更概率之間顯著正相關,即會議頻率的增多能夠促進對管理層的有效管理。而Maury(2006)通過檢驗芬蘭上市公司治理變量與高管變更關係時發現,董事會活動頻率與高管變更概率沒有明顯的相關性。

另外許多國內學者認為我國證監會的相關監管機製例如吊銷機製也利於改善績效與高管更換的敏感度。如沈藝峰、張俊生(2002)考察了1998-2000年間我國ST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治理與高管變更之間的關係,結果表明上市公司因為公司績效而被ST前後,董事長被更換的比例明顯高於總經理,說明了我國上市公司存在的“強管理者、弱董事會”現象,同時還認為董事會對總經理約束和懲戒能力弱化也是ST公司董事會治理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

郭葆春(2008)以2003-2006年四年期間我國深滬兩市上市公司CFO變更的原因進行實證研究,研究分析發現董事會開會次數與CFO變更正相關和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兼任與CFO變更正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