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字,按《說文解字》的解釋,其字形“從 從兔”,兔子一旦被罩入羅網之中,其命運可想而知,自然是被捕、受委屈。到了王充《論衡》一書,則解釋曰:“無過而受罪,世謂之冤。”既然是沒有過錯而受到懲罰,其含義已經和今天的“冤案”差不多了。
如果一個人所犯的罪行與受到的懲罰大致相當,這樣的案子也就不冤不假不錯。如果無罪受罰或者輕罪重罰,那是冤案;如果被人誣陷,案情不實,那是假案;如果被辦案者辦錯了,張冠李戴,事實不清,那是錯案。
不管是冤案、假案、錯案,對於受害人來說,都是同樣的蒙冤受屈,因此可以通稱之為冤案。
冤案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來自官方,與政治有關。在政權更迭、動亂頻仍的時代,大禍之來隻在頃刻之間。時局一有變動,許多無辜的人就會蒙冤受屈,冤案就會一批一批地產生。另一類來自民間,與政治無關。
這類冤案有很大的偶然性,常常是一件一件地產生。也就是說,麻煩找到了你的頭上,算你倒黴。
要說民間的冤案與政治無關,這種說法也不全麵。
隻能說是沒有直接的關係而已。如果政治清明,法製健全,許多冤案根本就不會產生。一件件冤案的出現,正好反映了某個時代某個社會的真麵目――政治黑暗、法令廢弛。
也可以說:社會安定的時代冤案少,社會混亂的時代冤案多;政治清明的時代冤案少,政治黑暗的時代冤案多;法製健全的時代冤案少,法令廢弛的時代冤案多。
總而言之,在一個政治環境比較寬鬆,人們肯說話,敢說話,樂於發表意見的社會裏,產生的冤案就少;在一個專製獨裁,萬馬齊喑,嚴刑峻法,人們動輒得咎的社會裏,產生的冤案就多。
上古的部落社會,雖然沒有完備的法律條文,沒有必要的司法程序,但是那時候的社會好像一個大家族,酋長處理部落成員之間的糾紛比較容易,不需要嚴刑峻法;酋長是大家公推出來的,不可能專製獨裁。處理任何問題總得讓大家說得過去,不可能產生太大的冤案。
到了近現代,大多數國家都有或多或少的法律條文和一定的司法程序,要想製造冤案,誣陷別人,絕非易事。且不說還有律師辯護,輿論監督,就是要走完法定的司法程序,也有不少的關口要過。過不了這些關口,冤案無法形成。因此,冤案也就不會太多。
在古代,或者叫做中古,國家早已形成,老百姓必須服從的國家權力已經出現。手握大權的帝王實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這時候的政治清明與否就會因人而異,如果明君在位,老百姓的日子就好過些,冤案就會少些;如果暴君在位,老百姓就要大吃苦頭,冤案也就會層出不窮。
人類,不管你是哪個民族,不管你是哪種文化,在發展中都要經過某些曆史時期,隻不過時間的長短有所不同而已。君主專製時代我們有過,很多別的民族也都有過,遺憾的是,我們的君主專製時代特別漫長,長達2000多年,比某些民族整個的曆史還要長得多。
中華民族是曆史悠久的民族,中華文化是曆史悠久的文化。在距今2000多年前的戰國時期,世界上許多民族還處於蒙昧時代或野蠻時代,我們已經有了“民為邦本”(老百姓是國家的主體)、“民貴君輕”等等先進的政治思想,這是曆史事實;但是在距今90多年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已經進入了君主立憲製時代或者民主製時代(且不論是真民主還是假民主),我們這個老大帝國還停留在君主專製時代,一群拖著大辮子的老官僚還得匍匐在地,向一個娃娃皇帝山呼萬歲,口稱“皇上聖明、臣罪當誅”,這也是曆史事實。
如果按照越是專製時代冤案越多的說法,我們就不得不承認:中國古來冤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