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限製農村土地所有者直接提供房屋供給的法條與政策,又導致了房屋市場中的供給過少。據2007年國土資源部的統計,全國的“小產權”房約有66億平方米,(中證網,2008)若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可以容納2.2億人居住,約為當年城市人口的37%。如果如此大量的房屋供給湧進市場,顯然會顯著抑低房屋的市場價格。然而,行政部門利益集團限製“小產權”房的做法導致城市中房屋價格的大幅度飆升,致使大量中產階層抱怨買不起房。
麵對這種情況,行政部門利益集團又推出了所謂“保障房”的政策,決定要在5年的時間裏建造3 600萬套保障房,如按每套80平方米計算,約為28.8億平方米。按每平方米造價2 000元計算,約需資金5.76萬億元。但這種安排又增加了腐敗的空間。從北京來看,大量的保障房並不是為中低收入階層提供的,而是提供給行政部門官員和軍隊的指揮官。各省更是會上行下效。另一方麵,各行政部門又堂而皇之地從財政撥款中拿出一部分作為本部門官員的住房補貼。
因而,不受約束的行政部門利益集團所扭曲的土地法律框架,很明顯是為自己及相關利益集團的利益服務的,造成了對社會中一大部分人的係統性侵奪,製造了嚴重的社會對立和緊張。
六、濫用公權力的時間演進和空間上的普遍性
從曆史軌跡中,我們可以發現,不受約束的權力不可能自己約束自己。
在計劃經濟時期,國有企業的利潤要全部上繳,管理人員和工人的工資獎金也由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幾乎沒有投資權,現金管理非常嚴格。這種製度顯然不利於激勵管理人員和工人的努力和創造性,但卻建立在對國有企業管理層不信任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這是當時執政黨在製度上防止管理層腐敗的一個重要方麵。
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就是從放鬆對管理層的約束,給予他們更大的財務自主權開始的。這個過程經曆了利潤留成、自負盈虧、利潤包幹、利改稅等具體改革,其實質,就是改變企業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比例,以期激勵國有企業管理層。但總體來講,這些改革都不成功。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對管理層的激勵應該是具體的、有針對性的。而每個企業所麵臨的情況都不同,管理層的努力在企業績效中的份額也是不同的。用統一的企業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比例來激勵,就不能起到有針對性的激勵作用。另外,國有企業存在著根本性的製度缺陷,即其產權製度無法有效行使,即使管理層再優秀,也無法與產權製度更優越的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競爭。
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有企業因製度缺陷導致的失敗非常明顯,大量國有企業處於虧損狀態。就在這時,1993年12月,國務院在《關於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決定 》中提出:“作為過渡措施,近期可根據具體情況,對1993年以前注冊的多數國有全資老企業實行稅後利潤不上繳的辦法。”這暫時免除了國有企業上繳利潤的義務。這一做法具有重要意義,即沿著放權讓利的路子,國家最終將利讓到了頭,即自己一分不拿。但這一做法已經違反了放權讓利改革的初衷,即通過讓渡國家的利益的一定比例,達到激勵管理層和工人的目的,最終通過做大餡餅,使自己獲得的部分在絕對量上大於以前。
不能不說,這是一個重要的轉折。國有企業管理層利益集團第一次獲得了他們遊說政府的戰略性成功,也可以說從此之後,這個利益集團真正地覺醒了。
1999年,石油領域的38 號文件(《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見》)頒布,賦予了中石油和中石化壟斷權;國家經貿委2001年發布的《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中提出,國企員工的工資和獎金,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從根本上放棄了政府對國有企業內部分配的監督和控製。
到此為止,麵對國有企業管理層,國家在利益方麵一步一步退到了頭;在對黨員的紀律約束方麵,執政黨也幾近全部解除武裝。紀律已經從根本上就不存在了:一個企業管理者,既不需要交利潤,也不需要限製自己給自己發錢,還有什麼約束呢?
更進一步,這些已經大獲全勝的管理者還不知足,還要把“國有企業做大做強”。
在國有企業身上發生的事情隻是一個例子,類似事情發生在幾乎全國各個層次的各個地方,因為中國的政治結構從上到下是同構的。如果國有企業的管理層都有能力擺脫真正的所有者對他們的監督與約束,各個層次的行政機構就更能如此,因為國有企業的擺脫還需要行政機構的配合,而行政機構本身就更方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