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3 / 3)

5.2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製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製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5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製體係,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技術保障

6.1.1信息係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係統的信息、技術平台,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預防控製體係

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製體係。各省(區、市)、市(地)、縣(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製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製;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製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應急醫療救治體係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製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係。

6.1.4衛生執法監督體係

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範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製度和在崗培訓製度,全麵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製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並加強管理和培訓。

6.1.6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6.1.7科研和國際交流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物資、經費保障

6.2.1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2.2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製訂並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係。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製。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麵的作用。

7.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製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製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汙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8.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附錄三

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列表〖〗名稱〖〗備注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過

2007年8月30日修訂,2008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頒布

2004年8月28日修訂,2004年12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頒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頒布,20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頒布,1998年9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12月29日頒布,1998年3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頒布,1998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年3月1日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11與7日頒布,1993年5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頒布施行相關法規及規範性文件〖〗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7月11日頒布,2007年9月1日施行附錄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列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4月9日頒布,2007年6月1日施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05年11月18日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年7月2日發布2005年7月15日修訂施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5月9日頒布施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2月1日頒布,2002年3月15日施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1995年2月11日頒布

1995年4月1日施行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1993年8月4日頒布施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06年2月26日國家防洪抗旱應急預案〖〗2006年1月11日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06年1月10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05年8月4日國務院關於全麵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2006年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2007年7月31日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198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