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3 / 3)

4.12.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複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複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5.1.3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曆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製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應急隊伍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

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5.2.3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麵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蓄滯洪區分洪時,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5.2.5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物資保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防汛物資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幹旱頻繁發生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嚴重缺水城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製,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5.2.8資金保障

(1)中央財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用於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防汛搶險、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防汛搶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複補助。

(2)國家設立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以及其他規定的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5.2.9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係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3技術保障

建設國家防汛抗旱指揮係統,形成覆蓋國家防總、流域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部門的計算機網絡係統,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4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公眾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麵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製,一般公眾信息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出現大範圍的嚴重旱情,並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權限,由本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2培訓

(1)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4.3演習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習,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

6.善後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複、恢複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1救災

6.1.1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複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2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汙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3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汙染物進行清除。

6.2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複

6.3.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複。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複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複功能。

6.3.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複,恢複功能。

6.4蓄滯洪區補償

全國重點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後,按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其他蓄滯洪區由地方人民政府參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補償。

6.5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複,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麵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製,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麵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7.1.1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後可能淹沒的範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2幹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水資源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幹旱後可能影響的範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幹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禦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製定的防禦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災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7.1.4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幹旱,而預先製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5

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7.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輕度幹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幹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達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

7.1.12嚴重幹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達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

7.1.13特大幹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於60%。

7.1.14城市幹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於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7.1.15城市輕度幹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7.1.16城市中度幹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

用水量的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7.1.17城市重度幹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

用水量的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7.1.18城市極度幹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

用水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麵或發電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7.1.19大型城市:指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

7.1.20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

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製定相關江河、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7.3國際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際間的防汛抗旱減災交流,借鑒發達國家防汛抗旱減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7.4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國家防總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