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本法於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國法製建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全麵納入法製化軌道,也標誌著依法行政進入更廣闊的領域,對於提高全社會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地控製、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環境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2008年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更加凸顯出建立應急法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年初南方數省發生50年不遇的冰雪災害,對國民經濟運行和旅客出行等造成了極大的不利影響。3月開始在安徽省阜陽市爆發手足口病,其後在廣東等省市蔓延。3月14日,拉薩發生了由達賴集團一手策劃的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4月28日兩列火車在山東淄博相撞,發生重大人員傷亡。5月12日14時28分四川省汶川縣發生8.0級地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上述事件發生以後,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快速反應,立即依法啟動應急預案,積極開展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尤其是5·12四川汶川地震發生後,胡錦濤總書記立即做了重要指示,要求盡快搶救傷員,確保災區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當天深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全麵部屬抗震救災工作,成立了以溫家寶總理為總指揮的抗震救災指揮部。溫家寶總理在極短的時間內就抵達災區,現場指揮抗震救災工作。隨後,各個負有法定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也紛紛組織開展了積極、全麵的救援行動。從對這些突發事件的處置來看,我國政府在迅速組織開展災難救援方麵,表現出了很強的依法行政能力與水平。

緒論一、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出台的背景

現代社會是高風險的社會。我國又是一個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能否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直接考驗著政府應急管理的能力。應對突發事件不能僅僅依靠經驗,更重要的應當依靠法製,這是我國在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和教訓。事實證明,突發事件的應對要實現由個別調整向規範調整的轉變,以減少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任意和無預期。

現階段我國的應急管理體製、機製和製度仍然存在著如下缺陷:一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統一協調、靈敏應對突發事件的體製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同時,依法可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也不夠充分、有力;三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製度、機製不夠完善,導致一些能夠預防的突發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預防;四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製還不夠健全,公眾危機意識有待提高,自救與互救能力不強。

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一些不該發生的事件發生了,能夠控製的危害沒有得到有效地控製。一個值得深思的現象是,世界上有一些國家各類突發事件,尤其是自然災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大損失的情況卻不多。之所以能夠做到這一點,最重要的是這些國家有著相對完備和成熟的應急管理體製、機製和製度。

二、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總體思路

1.把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放在優先的位置

一般而言,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有兩種,一種是常態管理,一種是非常態管理(危機管理)。相對而言,人類對常態管理具有較多經驗,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製度和辦法,而對危機管理,無論是從認識上,還是從製度上都還有一定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對預防和應急準備重視不夠,做得不實。為了改變我國“有錢救災,無錢防災”的傳統觀念和做法,本法從如下幾個方麵做了規定:一是建立了處置突發事件的組織體係和應急預案體係,為有效應對突發事件作了組織和製度準備;二是建立了突發事件監測網絡、預警機製和信息收集與報告製度,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減輕財產損失提供了前提;三是建立了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的儲備製度和經費保障製度,為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了物資和經費保障;四是建立了社會公眾學習安全常識和參加應急演練的製度,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五是建立了由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單位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以及武裝部隊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體係,為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了人員保證。

2.堅持有效控製危機和最小代價原則

任何關於應急管理的製度設計都應當將有效地控製、消除危機作為基本的出發點,以有利於控製和消除麵臨的現實威脅。因此,在立法思路上必須堅持效率優先,根據中國國情授予行政機關充分的權力,以有效整合社會各種資源,協調指揮各種社會力量,確保危機最大限度地得以控製和消除。同時,又必須堅持最小代價原則,規定行政權力行使的規則和程序,以便將克服危機的代價降到最低限度。缺乏權力行使規則的授權,會給授權本身帶來巨大的風險。在製度上,決不允許為了克服危機不擇手段。因此,本法在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分級、分期的基礎上,確定突發事件的社會危害程度、授予行政機關與突發事件的種類、級別和時期相適應的職權。

3.對公民權利依法予以限製和保護相統一

在應急處置期間,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需要對公民個人的某些權利加以限製,或者增加公民的義務。但是,這種限製應當要有一個“度”,以保護公民的權利。因此,本法確立了比例原則,公民的財產被征用有獲得補償的權利,預警期間的措施主要是防範性、保護性措施等。

4、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綜合協調的突發事件應對機製

實行統一的領導體製,整合各種力量,是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高效率的根本舉措。本法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

所謂統一領導,是指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在中央,國務院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地方,地方各級政府是本地區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是負責此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領導權主要表現為以相應責任為前提的指揮權、協調權。

所謂綜合協調,有兩層含義,一是政府對所屬各有關部門、上級政府對下級各有關政府、政府與社會各有關組織、團體的協調;二是各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進行的日常協調。綜合協調的本質和取向是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強化統一指揮、協同聯動,以減少運行環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所謂分類管理,是指按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類突發事件的不同特性實施應急管理,具體包括:根據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確定管理規則,明確分級標準,開展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複與重建等應對活動。此外,由於一類突發事件往往由一個或者幾個相關部門牽頭負責,因此分類管理實際上就是分類負責,以充分發揮諸如防汛抗旱、核應急、防震減災、反恐等指揮機構及其辦公室在相關領域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

所謂分級負責,主要是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範圍和突發事件的級別,確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不同層級的政府負責。一般來說,一般和較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分別由發生地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其中影響全國、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者超出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國務院統一領導。

所謂屬地管理為主,主要有兩種含義:一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原則上由地方負責,即由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特定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就應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為主。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由中國人民銀行對該銀行實行接管,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利益,恢複商業銀行正常經營能力。汪永清:《〈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幾個問題》,www.npc.gov.cn,2008年1月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製、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製定本法。

第二條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複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製定。

第四條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係,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製,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製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