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70、80年代興起的全球大變革,在社會生活領域的表現就是出現了薩拉蒙教授所謂的“全球結社革命”。薩拉蒙教授說:“曆史將證明,這場革命對20世紀後期世界的重要性絲毫不亞於民族國家的興起對於19世紀後期世界的重要性。其結果是,出現了一種全球性的第三部門即數量眾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組織,它們不是致力於分配利潤給股東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國家機關之外追求公共目標。”作為對此的反應,以及自1978年以來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發展結果,我國民間組織出現了“爆發式”增長,它與其他各種要素一起,引發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深刻變革。基於此,諸多學者認為,中國發生了類似西方工業革命以後的變化,中國公民社會開始得到發展。但與西方公民社會“自下而上”的曆史演進道路不同,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變革較多依賴於國家“自上而下”地開展,這使運用西方公民社會概念來解釋中國的現實變遷成為問題。

事實上,我國早期的市民社會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civilsociety”一詞的意思在中國學術界經曆了一個重大轉向。它原被譯作市民社會,以與東歐“公民社會”及中國台灣的“民間社會”相區別,強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而非對抗。但因為市民社會這一概念較多與資產階級社會、城市市民等詞語相聯係,而公民社會概念能較準確地闡述政治係統與經濟係統以外的所有關係的總和,“公民社會”一詞逐漸被廣泛運用。本書采用“公民社會”一詞,但在引用原文以及在原文語境中時,仍使用“市民社會”一詞。論者“經由對自己所置身於其間的中國現代化發展現實的體認而形成的一種強烈的本土關懷及對西方種種市民社會理論的分析和批判”,自始試圖超越自由主義與國家主義的對立,尋找中國市民社會發展的“第三條道路”。他們在黑格爾式“國家高於市民社會”和洛克式市民社會“外在於國家”的觀點之間尋找平衡,發展出了一種既強調市民社會與國家二元分立,更強調兩者良性互動的分析框架。1991年,甘陽倡導“社會與國家之間能夠具有一種良性的互動關係”。鄧正來和景躍進在那篇開啟我國公民社會理論研究的重要論文《建構中國市民社會》中,明確主張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的“良性互動說

“良性互動說”的提出,既與引介公民社會理論的時機有關,也是對國情作出分析和判斷的結果。中國公民社會研究起步較晚,其時,自由主義公民社會理念在東歐、俄羅斯及東亞威權主義國家的實踐中已暴露出許多弊端,引起了學者們的警惕和反思。這使運用“對抗論”、“製衡論”等西方概念框架解釋中國成為不可能。

在甘陽、鄧正來等學者的倡導與推動下,“互動說”成為中國公民社會研究的主導性解釋模式。其後,俞可平等提出建構“社會主義市民社會”,認為“市場經濟新體製對我國社會結構的最大影響將導致一個新型的社會主義市民社會的崛起”強國家-強社會”模式也為一些學者所主張,這一模式認為,社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國家也需積極介入社會生活過程以彌補社會的不自足,國家與社會協同合作、互相監督唐士其:《“市民社會”,現代國家及中國的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但無論“互動說”還是“社會主義市民社會”概念,都接近於一種理想模式,對現實的解釋力尚顯不足。

與中國經濟改革不斷深化以及經濟建設取得重大成就,而民主政治建設相對緩慢、社會領域開放有限相聯係,保守主義政治思想家約翰·格雷(JohnGray)的市民社會觀點一度在中國受到歡迎。格雷認為,經濟自由和人身自由是市民社會的兩大本質特征。相應地,既有自由民主型公民社會,也有專製主義型公民社會。

但格雷式的專製主義公民社會思想很快遭到揚棄。因為自1978年以來,在經濟領域之外,中國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也都發生了權力要素的變化,盡管其進程相對緩慢康曉光:《權力的轉移》,。在這種情況下,僅從經濟因素解讀中國變革的意義已經十分不足。而且,在這一時期,國家、公民社會與市場的三分概念已被廣為接受。對更多學者而言,關注中國公民社會的目的正在於其推進民主政治建設的意義;更為重要的是,社會主義公民社會的發展方向不應該,也不可能是政治專製主義的。

20世紀90年代後期,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引用哈貝馬斯、柯亨和阿拉托、托克維爾及泰勒的公民社會理論,而不再堅執於以市場經濟發展來論證中國公民社會的存在。在對這些理論的援引中,由於中國的公共討論空間從來沒有真正開放,90年代的公共空間甚至比80年代更加狹小,運用公共領域概念進行的中國公民社會研究逐漸沉寂。而民間組織發展快速,並在公共事務管理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因此,運用社團概念而開展的民間組織研究日益成為中國公民社會研究中的重要領域。

對於民間組織發展之於中國公民社會的意義,許多學者援引泰勒的觀點泰勒認為市民社會可以有三層含義:(1)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隻要存在不受製於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2)就較為嚴格的含義來說,隻有當整個社會能夠通過那些不受國家支配的社團來建構自身並協調其行為時,市民社會才存在。(3)作為對第二種含義的替代或補充,當這些社團能夠相當有效地決定或影響國家政策之方向時,我們便可稱之為市民社會。。,得出中國公民社會已經存在的結論。但正如顧昕所指出,“幾乎所有宣稱在中國目睹了公民社會的出現或再生的學者,都是在一個弱的定義下來使用‘公民社會’一詞,即指那些不在國家管轄之下的社會群體的活動領域。這甚至比泰勒的最小定義,即不在國家管轄之下的自由的公民社團的存在,還要寬泛”。而“泰勒傾向於認為他的最小定義與我們的討論不相幹,因為在這種弱的定義下,‘公民社會’可說存在於許多地方,似乎隻有納粹德國和斯大林的蘇聯例外。如果是這樣,使用比泰勒的弱定義還要寬泛的‘公民社會’概念,也就更沒有解釋力了”。的確,泰勒的公民社會概念綜合了洛克式公民社會的非政治向度與孟德斯鳩式社會依據政治組織來界定的向度,而無論是洛克式還是孟德斯鳩式的傳統在中國都不存在。

關於中國公民社會的研究範式之爭在20世紀末仍在持續。作為一種回應,鄧正來提出應對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國家與社會間的真實互動關係進行範例性解釋和分析,以此作為突破現存困境的途徑,並從中創建一套適合中國的“市民社會與國家”概念,形成本土化的分析性理論模式。在一些學者的努力下,公民社會範例研究進展迅速,在此基礎上,出現了多種解釋性理論,主要有國家法團主義、自主與鑲嵌理論和分類控製理論等。

運用法團主義分析框架的學者看到,中國民間組織已經獲得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仍然處於強大的國家控製之中。陳佩華1994和2001年的文章認為,中國的工會和其他社會團體一樣,是在“權威式的或國家化的組合製度”下運轉,但應當看到,一些民間組織正在逐步受到其基層群眾的影響,開始成為他們的代言人,所以這種國家法團主義模式有可能朝向社會法團主義模式的方向發展陳佩華:《革命乎?組合主義乎?--工人及工會在後毛澤東時期》,安戈、陳佩華:《中國、組合主義及東亞模式》,。康曉光指出,中國走合作主義道路是一個現實可靠的選擇康曉光:《權力的轉移:轉型時期中國權力格局的變化》,。。顧昕和王旭通過對專業團體的研究後指出,至少在專業性社團的空間,中國已經完成了從國家主義向國家法團主義的轉型。但專業社團與國家之間的這種關係,並不像許多人認為的那樣,、

“法團主義”揭示了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可能的互動結構:一個強有力但並不具有全能性的國家,一定限度的結社自由以及不完全獨立於國家但也不是國家內在組成部分的社團。國家法團主義則進一步揭示了後全能主義時期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某些特征。這一理論對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具有一定的解釋力,但它首先假定了國家與社會的分立,而這並不符合中國的現實鬱建興等:《中國民間組織的興起與國家-社會關係理論的轉型》,並且,這一理論忽視了公民社會自我生長及其對國家的影響和改造力量。

受法團主義思想影響,“國家在社會中”以及“國家與社會協同”理論也一度受到中國學者的關注。如果說,法團主義揭示了國家與社會的可能合作狀態,那麼,這兩種理論揭示了國家與社會二元分立的限度以及國家與社會合作互動的可能性。

此後,康曉光提出分類控製理論,王信賢引入彼得·伊文思(PeterEvans)“鑲嵌的自主性”概念,試圖對中國的國家與公民社會作出新的解釋,進一步推進了中國公民社會理論的發展。

分類控製理論認為,中國政府為了自身利益,根據社會組織的挑戰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對不同社會組織采取不同控製策略,從而形成了一種新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理想類型”。具體而言,中國民間組織可以劃分為四種類型:高社會服務高政權威脅型組織,國家直接將這類組織納入體製內進行管理;高社會服務低政權威脅型組織,國家鼓勵發展但加強監管;低社會服務高政權威脅型組織,國家禁止其發展,一旦發現,即予取締;低社會服務低政權威脅型組織,國家允許其發展,且不過多幹預。這一理論解釋了不同類型民間組織發展的巨大差異,但遺憾的是,它無法回答同一類型民間組織內部的發展差異。作為中國公民社會的解釋範式,分類控製理論的適用性仍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