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數字新媒體語境中的“無暇之人”,亦隔絕於超越性信仰的疆域之外。詹姆斯·凱瑞(James W.Carey)提醒,“(傳遞觀和儀式觀)兩種傳播概念,都有其信仰性宗教淵源所在。”傳播是一個符號意義生產的過程,而其積極者則或助於個體對於超越性信仰的追求,亦即對於超我的信仰性提升。然而,媒介消費符號係統將宗教性信仰信息,編碼為娛樂性明星信息,數字網絡新媒體的話語形式在時間上限於現在時態,在意義空間上限於日常娛樂消費而非形而上學終極關切。數字新媒體的傳播幾乎周行各處,而其信仰性根源卻已經拔空,而麵對媒介消費符號係統的邏輯鏈條的自我循環,一個有效的信仰反思維度退隱不見,就此而言,“無暇之人”亦無信仰。
然而,“無暇之人”並非全然處於陰暗消極的負麵存在之中。盡管恩斯特·卡西爾所稱之“人的定義是一個符號的動物”有其文化學理據性,但若溢出消費符號編碼係統而論述個體存在的符號消費,則成為非法性邏輯擴張,反之亦然。
有必要指出,數字新媒體所置身的現代國家的規範性基礎是權利約法係統,而數字新媒體的不斷革新,正對應著社會消費製度建構層麵的不斷建製(如中國即已製定出《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等一係列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製化建設)。權利約法係統正是確保數字新媒體中個體乃至群體存在的約法基礎所在,其規範性邏輯正是消費編碼係統符號性邏輯的必要前提,前述“無暇之人”被媒介符號係統所編碼的更根本的基礎,乃是建基於現代社會實在法體係之製度。而權利約法係統的最基本邏輯乃是權利優先(primary of rights),“權利作為一種‘社會構造,是實現並構建在種種規則的製訂及其組織係統中的。沒有這些規約作為區分——禁絕人我界限的強製和樊籬,‘個人自由的邊界’就無法‘精確確定’並得到‘最大的保護’。”數字新媒體所關涉的消費權利建製,同樣推進“個人自由的邊界”的有效確立。由此亦知,權利約法係統對於個體對於暇刻時間乃至仿真擬像,提供出一個切實有效的個體自由性/自主性省思維度,由而推進數字新媒體中“無暇之人”的自省性重構,在此意義上,“無暇之人”有望走出美學批判意義上的泥沼,而踏上暇刻時間和本真個性的回歸之途。
概而言之,處於數字網絡新媒體語境中的存在者,受製於媒介符號係統的結構性邏輯異化,麵臨本真暇刻時間消失和本真暇疵個性消失的雙重困境,而對於個體消費權利自由約法性的自省,則成“無暇之人”自我超越的一個有效基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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