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2〕蘭遮村蘭錫確,1957年娶蘭映開之女蘭xx為妻,結婚時未辦任何手續。生一子,蘭xx婚前已生一子,一並帶來。起初感情甚好,後因錫確懶惰,生活困難,1961年開始因口糧問題夫妻開始發生口角,妻即背小孩及衣物回娘家不歸。1962年某日,錫確見映開突然不喊“阿布”(父親),原來錫確已要娶雙河xxx為妻了,稱謂之改變即表示雙方正式離婚。映開對此事也無意見,和錫確談話如常,唯不再以翁婿相待而已。
〔例43〕衣阮畢村羅紹西,1957年娶雙河陳任弟為妻,1962年2月突然關係破裂,任弟攜屬自己衣物回家不歸,未辦任何手續,即算離婚。我們調查期間,見任弟家人來大隊部代她轉戶口關係。聞兩人不久即將各自結婚。
他魯人離婚一般不受約束,但在現實生活中,也逐漸形成一種反對離婚的“公共的感情”。有人要離婚,親友得知一般要加以調解,說:“牙齒和舌頭生在一起,沒有不碰的時候。”或者這樣說討十個婆娘還不是兩條腿的?”經過調解,偶爾也有打消離異之念的。但如調解無效,則親友對雙方都不能幹涉。這和易洛魁人離婚情況大體一樣(參見摩爾根《古代社會》第三編第四章)。總之,社會輿論雖開始有一種反映離婚的傾向,但還沒有形成一種壓力,使離婚者有所顧忌。當前對離婚者仍無任何約束,故離婚人數並未有減少。
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離開父親的住宅,即使已經成人,甚至娶妻生子者亦是如此(見例36蘭“屁匠”之事)。即使男方要留,婦女及子女亦多不願。婦女帶領子女回娘家,無論娘家經濟多麼困難,房屋多麼狹窄,甚至父母已死,兄弟或侄兒亦不能拒絕。因為按古老的習慣法,婦女是本族的人,是不能不接納的。離婚後子女從母方之姓,若母親再嫁則從新父之姓。離婚回家再嫁婦女的子女,卻可留在娘家,這時便繼續從母方之姓,或做舅父之養子。
關於離婚後財產之處理,凡婦女帶來的衣物及織布機要全部帶回;凡結婚期間置備的財產,是男女雙方勞動的積累,原則上要男女平分。但土地照例全歸男方,雖子女已成人,父母離婚後也不能繼承任何土地。現在自留地上莊稼常成為離婚雙方爭執的對象。
五婚姻關係不固定的社會影響
他魯人締結正式婚姻關係全出自願,沒有包辦婚姻,金錢在選擇配偶時不起重要作用。他們結婚儀式簡單,離婚自由,因此在他魯人之中找不到同床異夢或貌合神離的夫妻,他們婚姻關係確實“沒有顯著道德的矛盾”。凡此均顯示了他魯人婚姻製度原始、樸素、純潔的性質。但由於在正式婚姻關係之外大量存在非正式婚姻關係,加以離婚過於頻繁,使得他魯人婚姻關係極不穩固。這樣的婚姻留下許多不良影響,據我們粗略觀察,約有以下諸端:
第一,由於夫妻關係不固定,對子女的撫養不能不受到影響,加之早婚和過度的性生活,對子女體質亦可能有不良影響,使得這裏死亡率極高。關於這方麵確切數字未能作出統計,但在調查中常見一個家庭中兒童生得很多也死得多的情況:
〔例44〕莊上村蘭開發,妻蘭xx,均已40餘歲,共生五子,四子夭折,現存一子,才5歲,還是先天性癱瘓。
〔例45〕蘭遮村蘭正清,妻陳xx,兩人都是33歲,已生過8個小孩,均夭亡,最近又生一子,尚未滿月。
由於兒童死亡率較高,使他魯人總的人口增長率是有限的。以他魯大隊1962年上半年為例,共出生13人(男6,女7),死亡11人(男4,女7)。當然要進行這方時的研究,需要作出逐年的精確的統計。
第二,這種婚姻對後代智力和體質有何不良影響,尚有待醫學家和遺傳學家作測驗和研究。我們調査後的印象是他魯人地區白癡、啞巴、癱子及其他殘疾者遠較其他地區為多。第三,由於性生活的混亂,梅毒等性病流行。
第四,由於性生活的混亂及輕易離婚,給婦女帶來很大的痛苦。在他魯人社會中,常見一個婦女帶領一群兒女,無主要勞動力,生活非常困難。
第五,由於氏族紐帶已經瓦解,而個體家庭又不穩定,離婚和終身隻有“尼查馬”關係者到了年老便無依無靠。這些寡婦鍊夫常靠救濟為生,成為社會一個沉重的負擔。
六家庭及其不穩固性
他魯人社會上普遍存在的是一對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包括非親生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兒子娶妻後與父母一起生活的主幹家庭也有存在,但幾代共居或幾個兄弟結婚後仍然不分家的現象很少。
家庭行一夫一妻的單偶製多,雖然習慣法允許男子多妻,特別在妻子不能生育的時候,但實際生活中多妻很罕見。因為離婚自由,妻子不育則男子即可提出離婚;加之,他魯人經濟一般比較困難,人口太多男子負擔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