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平反冤假錯案和各項社會關係的調整(5)(2 / 3)

6.解決原紅五軍團季振同、黃中嶽錯殺問題。1981年8月,中央書記處批準同意中央組織部《關於為原紅五軍團季振同、黃中嶽同誌平反問題的請示報告》。1932年春,中央蘇區國家保衛局將季振同、黃中嶽等錯定為反革命,於長征前夕將季、黃處決。中央決定為這樁20世紀30年代的曆史錯案平反,恢複名譽。

7.解決延安整風中的審幹遺留問題。1943年延安審幹運動中,康生大搞逼供信,把甘肅、河南、陝西、四川、湖南、湖北、雲南、貴州、浙江、 廣西等地區的地下黨誣蔑為“紅旗黨”。延安審幹後期,中央曾給受冤屈的同誌平了反,但對整個所謂“紅旗黨”問題,限於當時的曆史條件,未能作出全麵的結論。在“文化大革命”中,這一曆史問題又被翻騰出來,許多同誌再次遭到誣陷和殘酷鬥爭,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殘、致死。1981年9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通知,認為這是康生一手製造的假案,決定為“紅旗黨”一案正式平反。

8.解決抗日戰爭時期的“肅托”問題。抗戰時期,一些根據地發生了“肅托”事件,錯捕錯殺了一批同誌。在當時的曆史環境下,在處理這些事件中遺留了一些問題,長期沒有很好地解決。1983年12月,中央轉發了山東省委《關於湖西“肅托事件”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明確指出,湖西“肅托事件”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錯案,不是擴大化錯誤,應予徹底平反。各地對“肅托”問題進行清理,徹底解決了遺留問題。

對曆史陳案、積案的處理,曆時很長。直到1987年黨的十三大前,全國複查“文革”前冤假錯案的工作才基本完成。據不完全統計,除反右傾運動的案件外,全國共複查了“文革”前曆史遺留案件242萬餘件。長期遺留的曆史問題得到徹底的解決。

六、調整被長期階級鬥爭擴大化扭曲的社會關係

在大規模平反冤假錯案的同時,中共中央對過去因階級鬥爭擴大化錯誤而造成的社會問題也進行了認真的清理,予以徹底解決。通過對這些問題的處理,調整了一直緊張難處的社會關係。

為地富分子摘帽:1979年1月11日,根據十一屆三中全會原則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的有關規定,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分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地主、富農分子經過二十多年以至三十多年的勞動改造,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中央決定:除少數堅持反動立場的以外,凡是多年遵守政府法令,老實勞動,不做壞事的地主富農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壞分子,經群眾評審,縣革委批準,一律摘掉帽子,給予農村人民公社社員待遇。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社員的子女,他們的家庭出身應一律為社員,不應再作為地主、富農家庭出身。

這一決定在全國引起了極大反響,受到廣大人民的熱烈擁護。這意味著至少有2000萬人將結束30年來備受歧視的曆史,享受到應有的公民權利,開始政治上的新生。全國先後有440多萬人由此被摘掉了地主、富農的帽子。這是中共中央在全黨工作著重點轉移的新形勢下采取的一項深得人心的重大決策。

1983年7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黨組《關於給四類分子摘帽子的請示報告》。要求在年底前結束這項工作。一直受管製的“地富反壞分子”獲得了公民權,“四類分子” 從此成為曆史名詞。

為工商業勞動者甄別:1979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轉中央統戰部等六部門《關於把原工商業者中的勞動者區別出來問題的請示報告》。報告指出,1956年對私營工商業實行按行業公私合營時,把一大批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以及其他勞動者帶進公私合營企業,把他們統稱為私方人員,按資產階級工商業對待,這是不妥當的。按照這個文件的精神,全國70萬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及其他勞動者從原工商業者中被區別出來,占原定資方人員的81%。12月17日中共中央批轉中央統戰部等五部門《關於對原工商業者的若幹具體政策的規定》。批語中說,認真執行對原工商業者的政策,有利於調動他們及其子女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積極性,對港、澳、台灣和國外也將產生良好的影響,是符合工人階級長遠利益的。《規定》指出,對原工商業者,不要具體劃分誰是自食其力的勞動者,誰是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今後在政治上應與幹部、工人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