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建立是通過武力的征伐實現的,這一點,與中國曆史上的大多數王朝並沒有什麼不同。不過,明朝還是有些特別的地方。那就是它的開國皇帝明太祖出身的貧賤,為中國曆史上僅見;另外,由農民起義軍首領建立的王朝,除西漢外,明朝是第二個。
那麼,何以出身社會底層又曾做過丐僧的朱元璋會成為明太祖呢?
他的成功取決於他自身和元末政治、軍事、社會大環境兩方麵的因素。從他自身的因素看,目標遠大而能穩紮穩打,善於利用時勢,既不患張士誠的狹隘,又不患陳友諒的浮躁;恩威並施,賞罰嚴明,善於用人,既沒有寬於籠絡以致受人蒙蔽的失誤,也沒有刻薄寡恩以致部眾離心的過錯。所以,他在元末群雄中能夠由小變大,由弱而強。從當時的大環境看,紅巾軍主力在中原與元軍的廝殺,形成了對他的一道保護牆,讓他有機會坐大,同時又消耗了元朝的力量;元朝雖然撲滅了紅巾軍主力,卻陷入了軍閥割據,自相殘殺,無力再構成阻擋明太祖一統天下的勢力。
1368年,大明王朝宣告建立。新王朝比以往各朝更為集權和專製。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源不在於明初的階級矛盾比以往更尖銳,而在於明朝創立的獨特曆史過程、明初各政治社會勢力間關係的性質,以及人作為萬物之靈會從以往曆史中學習的能力。
明初功臣多出身農民,隻會衝鋒陷陣而不懂舞文弄墨;明初的文臣則大都來自江浙一帶的地主富戶,原本把紅巾軍作盜賊看。所以,作為統治階層兩大集團的武將和文臣之間,就難於溝通、融洽,易為皇權支配。而明太祖出身貧賤,做過雲遊和尚,不像唐太宗、宋太祖做皇帝前與功臣間已形成主從關係,也不像漢高祖在功臣中有一幫過去的哥兒們。因此,明太祖與功臣的關係,貧賤時與富貴時的反差就特別大,他對功臣也就沒有一種約定俗成的信任,於是隻有借助於禮法。但是,禮法越是細密,功臣那種哪朝哪代都一樣的依仗特權追求財富、不守規矩的行為,在他看來,便越是難以忍受,於是屢興大獄,把功臣殺戮殆盡,殘酷程度超過曆代開國之君。
明太祖廣攬儒士,善於向曆史學習,在曆代開國之君中也是非常突出的。鑒於曆史的教訓,他廢除了丞相,兼任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將丞相的職能分散於六部、都察院、翰林院、通政司、給事中、宦官等衙門,在國家權力機關的設置上充分貫徹了“大小相維、內外相製”的原則,使皇權在各官僚機構的互相製約中,獲得高度的穩定和強化。
永樂以後,中央出現內閣,宣德時形成司禮監與內閣共同輔政的體製。內閣不是中書省,首輔也不是丞相,因為內閣不能統轄六部與百官。它隻不過是翰林院“密勿論思”(作皇帝裁決政務的顧問)職能的專門化。內閣、司禮監對掌“票擬”與“批紅”,把皇帝決策的過程程序化和製度化了,有利於正確決策,同時也將皇帝從瑣務中解放出來,卻絲毫不影響皇帝乾綱獨攬。正統以後出現的權閹和嘉靖萬曆時出現的權輔,都是皇權異化的產物。是司禮太監權大,還是內閣首輔權大,依皇帝的好惡為轉移。然而權閹和權輔對皇權至高無上的地位都構不成威脅,這正是明代君主專製高度強化的重要表現。
明代的君主專製也是建立在中央集權基礎上的。明太祖廢除行中書省,改設三司,三司間互相牽製。但這種體製使得省級政府缺乏必要的自主權。宣德中期,明廷開始向各省派駐由朝廷大臣出任的巡撫,使得省級政府獲得了必要的自主權,又不致脫離中央的控製,在某種程度上改善了地方政治。
明代中央集權與君主專製的強化,表現為官僚政治與皇權政治的高度發達,而前者又構成後者的基礎。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又表現出“法治”的特征。《大明律》製定的審慎,尤其是行政法典的完備,超過以往各朝;而科舉製成為選拔官僚的主要渠道,既使入仕者具備了一定的從政能力,又能有效地傳播愛民、特別是忠君的觀念,也使官僚隊伍的社會成分經常處於流動之中,擴大了統治基礎。這正是明朝皇帝從憲宗以後多不上朝,而國家機器卻照樣可以運轉的重要原因。
但是,這種高於曆史水平的“法治”也是高度的人治。因為這些法隻施之於臣民,而對皇權卻沒有絲毫的約束力。與“法治”形成鮮明的對照,明朝皇帝比曆史上任何朝代的帝王更加借重特務與法外用刑。錦衣衛和宦官二十四衙門,是兩大特務機關;廷杖、東廠、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即詔獄)是明朝皇帝行使法外用刑的四大工具,“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利於法”。所謂“不利於法”,就是用刑不以法律為依據,聽憑錦衣衛的校尉、東西廠的宦官肆意妄為,濫用酷刑。明代專權亂政最為猖獗的宦官劉瑾和魏忠賢,就是集司禮監的批紅權和東西廠、詔獄的法外用刑特權於一身,形成明朝曆史上最黑暗的宦官專權統治。正因為如此,明代的皇權統治比以往就更為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