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對於改變土地製度的主要設想,出於種種原因,最終未能實行。另一方麵,也可以說,清人正是通過這一輪討論,才確立了當時的土地製度和租佃製度,而不再將其變更。清代的這些製度,——包括土地占有在內的財產私有權,土地的租佃製度,小農的家庭經營,農民選擇生產項目和行業的相對自由,某種水平的市場組織和市集活動的存在,——都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對它於無論怎樣評價,其作用卻是無法抹煞的。正是這些問題,到二十世紀又重新引起了巨大的爭論。它在嚴厲的批判之後,又在二十世紀最後二十年內,隨著“農村改革”的發生而一一恢複。因此,在二百年前發生的這場爭論,就更值得今人重視。
十、劃分社會階層
十八世紀中國還存在著類似“劃分社會階層”的現象,據法國學者魏丕信(Will)研究,在因災對納稅人蠲免賦稅時,政府規定納稅在五兩以上的算作“富戶”,一兩以下的即為“貧民”,介於二者之間的為“小戶”(其他經濟上的差別則不考慮)。其中“富戶”不予蠲免,“小戶”依照受災損失程度依次減免,“貧民”則全部蠲免。在因災賑濟時,必須優先照顧最貧困者,如果情況允許,再擴展到受災較輕的那部分人;盡管在中央政府眼裏,典型的救災受益者就是隻靠自己勞動維生的農民家庭。乾隆初年,一個製度建立起來,它把人口按照“貧”、“富”的範疇進行劃分。大體上是分為幾個富民階層(如極富、次富、稍富)和幾個平民階層(極貧、次貧、稍貧)。有些時候,其劃分標準是極為經驗性的(如“產微力薄,無擔石,或房傾業廢,孤寡老弱,鵠麵鳩形,朝不謀夕者,是為極貧”;“田雖被災,蓋藏未盡,或有微業可營,尚非急不及待者,是為次貧”),有的則提出了一些量性標準。如“極貧”為:沒有任何財產,無手工業、山地等副業收入,租種地少於十五畝(或擁有自耕田地不足十畝),被災損失達到八九分者,或“赤貧無力,及四貧無告者”;“或係佃民,或田地在十畝以內,又全行被災,冬春難以存濟者,俱應列為次貧”,等等。人們可以看到,是佃戶還是小自耕農,這種土地關係的區分在確定農民地位時具有的重要性。雖然這裏並沒有所謂“社會階級”的概念,但這種方式仍使人聯想到二十世紀土地改革中的分類(至少在表麵上看是這樣),如貧農、中農、富農等。
看來,在十八世紀,“富戶”與“貧民”似乎已成了一個對立物,而被常常提起;“地主”或“富戶”似乎也不是什麼好名詞了。
如康熙四十二年(1701)聖祖諭旨:
“朕四次經曆山東,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係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並無田地產業;強壯者流離於四方,老弱者即死於溝壑。”
我過去在教學中,總感覺這與其他史料對不上號。魏丕信也提到這點:較新的研究數據(約1900年)提示,在山東的多數地區,大部分農戶是自耕農,還有少數大地主。但為什麼康熙上諭(及十八世紀初年的一批類似的材料)要“誇大租佃製流行程度以及富戶的影響”呢?這顯然是“有其一定用意”的。即“期望”地主對佃戶能夠“貧富相助”、“有無相資”,幫助窮人渡過難關。盡管這種意識形態在多大程度上與現實相關還是一個問題。,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盡管她描寫的是十九世紀以後,也屬於把問題貫通來看的一種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