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卷十六(十九則)(3)(1 / 3)

一世人材,自可給一世之用。苟有以致之,無問其取士之門如何也。今之議者,多以科舉經義、詩賦為言,以為詩賦浮華無根柢,不能致實學,故其說常右經而左賦。是不然。成周之時,下及列國,皆官人以世。周之劉、單、召、甘,晉之韓、趙、荀、魏,齊之高、國、陳、鮑,衛之孫、寧、孔、石,宋之華、向、皇、樂,鄭之罕、駟、國、遊,魯之季、孟、臧、展,楚之鬥、申、屈,皆世不乏賢,與國終畢。漢以經術及察舉,魏、晉以州鄉中正,東晉、宋、齊以門地,唐及本朝以進士,而參之以任子,皆足以盡一時之才。則所謂科目,特借以為梯階耳。經義、詩賦,不問可也。

【譯文】

一代的人才,自然可以滿足一代之使用。隻要能夠招攬人才,不必計較采取什麼樣的途徑和方法。當今以經義、詩賦取士,有人認為詩賦浮華無根底,不能選拔具有真才實學的士人,因而往往推崇經義而貶低詩賦。實際上,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從西周初年直至戰國時代,官員都是世卿世祿製,即世襲製。周朝的劉氏、單氏、召氏、甘氏,晉國的韓氏、趙氏、荀氏、魏氏,齊國的高氏、國氏、陳氏、鮑氏,衛國的孫氏、寧氏、孔氏、石氏,宋國的華氏、向氏、皇氏、樂氏,鄭國的罕氏、駟氏、國氏、遊氏,魯國的季氏、孟氏、臧氏、展氏,楚國的鬥氏、申氏、屈氏等著名家族,都是世代不乏賢才,直至其國覆亡。漢代以經術及察舉,魏、晉時代以九品中正製,東晉、南朝以門第,唐朝及本朝以進士取士,並且參用因父兄的功績,得保舉其子弟授予官職的任子之法。這些方法都足以取盡一世之才。由此可見,所謂的取士科目,隻不過是被用來作為階梯而已!至於說是以經義為主,還是詩賦為主取士,可以不必過多地去追究。

王逢原

【原文】

王逢原以學術,邢敦夫以文采,有盛名於嘉祐、元豐間。然所為詩文多怨抑沉憤,哀傷涕泣,若辛苦憔悴不得其平者,故皆不克壽,逢原年二十八,敦夫才二十。天畀其才而嗇其壽,籲,可惜哉!

【譯文】

王逢原以學問,邢敦夫以文采,在仁宗嘉佑、神宗元豐年間享有盛名。然而,他們所作的詩文,多怨抑沉悶、哀傷含憤,好像是辛苦憔悴卻沒有得到公正待遇,因而心神不寧,牢騷滿腹,結果這兩個人都未得長壽,王逢原活了二十八歲,邢敦夫隻活了二十歲。老天賜給他們非凡的才氣卻舍不得給他們壽命,多麼令人痛惜啊!

吏文可笑

【原文】

吏文行移,隻用定本,故有絕可笑者。如文官批書印紙,雖宮觀嶽廟,亦必雲不曾請假。或已登科級,見官台省清要,必雲不曾應舉若試刑法。予在西掖時,漢州申顯惠侯神,頃係宣撫司便宜加封昭應公,乞換給製書。禮寺看詳,謂不依元降指揮於一年限內自陳,欲符下漢州,告示本神知委。予白丞相別令勘當,乃得改命。淳熙六年,予以大禮恩澤改奏一歲兒,吏部下饒州,必欲保官狀內聲說被奏人曾與不曾犯決笞,有無剪剌,及曾與不曾先經補官因罪犯停廢,別行改奏,又令供與予係是何服屬。父之於子而問何服屬,一歲嬰兒而問曾與不曾入仕坐罪,豈不大可笑哉!

【譯文】

正式公文的來往,有統一規定的格式,因而有極為可笑的。如文官批寫印紙,即使是提舉宮、觀、嶽、廟等事務的閑散官員,也一定要說“不曾請假”,有些人已經科舉及第、現任政府要職,卻一定要說不曾應舉及考試刑法。我在中書省任職時,漢州(今四川廣漢)申奏:本州的顯惠侯神,近來由宣撫使司臨時加封為昭應公,請求換成皇帝下發正式的製書。禮部和有關的寺卿審定,說顯惠侯神未依原先頒布的詔令在一年的期限內自行申訴,因而準備將公文發往漢州,告示本神知道。我向丞相建議重新審核,才得以改下製書。宋孝宗淳熙六年(1167年),我因為大禮恩澤,改奏一歲的兒子為官,吏部卻將公文發往饒州,要求在保官狀內必須說明被奏人是否曾被判處答刑,是否受過剪發刺字的處罰,及是否在此前已經補官卻因罪被免,要求就此另行改奏;吏部還要求被奏人說明與我是什麼親屬關係。我們是親父子而吏部卻問我們是何種親屬關係,我的兒子是個一歲的幼嬰,而吏部卻問他是否曾做官犯罪,這豈不令人笑破肚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