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1日,來自美國馬薩諸塞州五個郡的十四個人在該州初等法院對該抑I衛生局和衛生局局長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不給原告和其他合格的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證書,不讓他們享有民事婚姻帶來的法律和社會地位及法律保護、福利和義務是違反馬薩諸塞州法律的”。起訴時,0歲的原告GloriaBailey和55歲的LindaDavies已經是一起生活了三十年的固定伴侶;49歲的原告MaureenBrodoff和52歲的EllenWade是生活了二十年的固定伴侶,和她們12歲的女兒住在一起;44歲的原告HillaryGoodridge和43歲的原告JulieGoodridge是十三年的固定伴侶,和她們5歲的女兒生活在一起;35歲的原告GaryChalmers和37歲的RichardLinnell是十三年的固定伴侶,和他們8歲的女兒以及Richard的母親生活在一起;6歲的原告HeidiNorton和36歲的GinaSmith是十一年的固定伴{呂,和他們兩個5歲和1歲的兒子生活在一起;41歲的原告MichaelHorgan和41歲的DavidBalmelli是生活了七年的固定伴侶;57歲的原告DavidWilson和51歲的RobertCompton是生活了四年的固定伴侶,並且他們一直在自己家裏照顧David病重的母親,直到她去世。原告中有公司高級經理、律師、教師、醫生、投資銀行家和計算機工程師等。其中很多人積極參與當地教會、社區和社會團體的活動。他們采用了各種可以采用的法律手段(例如,聯合收養、委托、不動產共有)來保障他們的關係。每一個原告都表明了希望與其伴侶結婚的意願,希望能通過婚糸因公開宣示他的關係並獲得婚糸因給予已婚伴侶和子女的法律保護和福利。
在美國馬薩諸塞州,衛生局的職能主要包括對人口指標的監督和數據的登記,負責結婚證書頒發和婚姻登記數據保存,負責發布市鎮辦事員和登記員頒發結婚證書的相關政策和程序。2001年3月和4月,各原告向有關婚姻事務管理機關申請結婚許可證。但是,辦事員或拒絕接受結婚意願通知表,或J巨絕頒發結婚許可證,理由是馬薩諸塞州不承認同性婚姻。由於在馬薩諸塞州,取得結婚許可證是民事婚姻成立的先決條件,所以拒絕頒發結婚許可證就等於將他們排除在民事婚姻製度之外,從而也排除了婚姻所附帶的社會和法律保護、福利和義務。由總檢察長代理的衛生局承認他們有拒絕頒發給同性伴侶結婚許可證的政策和行為。經過各下級法院審理裁決,最終,這起案件上訴至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
2003年11月18日,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作出有利於同性伴侶的判決。“本院要處理的問題是根據馬薩諸塞州憲法,州政府是否有權拒絕給予一對想要結婚的性別相同的人民事婚姻所規定的保護、利益和義務。本院認為,州政府無權拒絕。馬薩諸塞州憲法肯認所有人的尊嚴與平等。馬薩諸塞州憲法禁止創設二等公民。”該院強調,“對於一個願意和同性別的人締結親密、排他的關係的人而言,如果他不能獲得民事婚j!因的保護、利益和義務,這是任意剝奪他在我們社會一個最有價值、最受珍視的製度中的成員資格。這種排斥違背尊重個人自主權和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憲法原貝IJ。”該院指出,主管婚姻事務的政府機關不能提出充分理由支持其同性婚姻的禁令。
“這一婚姻禁止令給一個真實存在的社會群體帶來了極不合理的創傷和困難。一方麵是絕對禁止希望建立民事婚姻關係的同性伴侶的結婚資格,另一方麵把這種禁止歸因於對公共健康、安全或社會福利的保護,但在這兩者間卻找不到任何必然的聯係,這說明婚姻禁令的根源在於對同性戀者(或被認為是同性戀者的人)固有的偏見。‘憲法不能控製這種偏見,但它也不能容忍偏見。各種的個人成見或許超出了法律的管轄範圍,但法律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賦予它們效力。’民事婚姻所伴隨的保護、福利和義務隻允許異性伴侶獲得,這違反了馬薩諸塞抑丨憲法規定的個人自由和平等權的基本原貝IJ。”
就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問題,該院指出,“有一種論調認為,由於州在作為一種具有穩定功能的社會結構的婚姻製度中有強大的利益,因此隻有立法機關才能控製和界定婚姻製度的邊界;因而,我們選出的議員可以正當地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之外,以此向抑I全體公民保證:1)我們的婚姻法的各種福利隻能是為了創設和支持一種立法機關認為的撫養孩子的最佳家庭境況;(2)州不承認同性戀家長與已婚的生身家長相同。這些觀點都是不準確的。馬薩諸塞州憲法要求立法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並且不能僭越一定的界限。決定是否符合一定標準以及是否僭越一定界限是法院的職責。在大多數情況下,確定這些界限要看是否有合理的根據,從而認定法律起到合理的效果。在確定是否存在這樣的合理根據方麵,立法機關進行初步審查,而法院進行最後審查。認為法院篡奪立法機關的職權,是對司法審查的性質和目的的誤解。我們非常尊重立法機關在決定社會和政策問題方麵的職權,但決定憲法問題是法院的傳統和固定的職責。”州立法機關可在一百八十天內根據該判決采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2004年5月17日起,馬薩諸塞州政府開始受理同性婚因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