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47條規定了18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刑法》第217條規定,隻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犯罪: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第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第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銷售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侵權複製品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中“銷售”的物品,它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等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複製、出版和製作的,對於銷售為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範圍內使用的作品,如為學校課堂或者科學研究而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否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應當注意以下兩點:一、違法所得數額。如果僅為少量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不大的,不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二、合法複製品的性質轉化。複製品的合法性一般是有一定條件的,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合法複製品的性質發生轉化,已不具有合法性,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但這些作品隻能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如果出版發行,則是非法的,因此超出合理使用範圍銷售有關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按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處罰。
銷售是本罪客觀行為的具體內容,銷售僅指將侵權複製品向消費者出賣,非銷售營利行為不能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行為人銷售侵權複製品還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才能構成犯罪。
承擔責任的主體關於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除作出具體侵權行為的人要承擔外,行為者的雇主(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也要受到處罰。
著作權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案情簡介
北京比利奇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澳大利亞公民查爾韋奇(化名)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又涉及到這一難題。原告北京比利奇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指控被告查爾韋奇(化名)在網址為http:aawwwmbi11ichmc0mmau的網上銷售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北京千年城市風景畫》作品的複製品侵犯其著作權。原告從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北京市公證處的計算機終端上訪問了該網站的相關網頁,發現可對涉案作品予以網上購買。原告以北京市公證處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為侵權行為地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以中國不是涉案侵權行為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爭議焦點
如何確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被告的住所不在中國,但相關網頁可在中國進行訪問並可對涉案作品予以網上購買,訪問相關網頁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應視為侵權行為地,而該地在本院轄區內,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享有管轄權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