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著作權合同(3 / 3)

爭議焦點

根據合同產生的翻譯作品著作權歸屬。

法院判決

城中區人民

法院判決

《晶》、《四》兩書的著作權、稿酬應歸省衛生廳、省藥檢所所有。

對此判決,馬××、毛××、王××三人不服,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藥檢所與上訴人簽訂的翻譯藏醫藥古典文獻著作合同,是建立在藥檢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長期調研活動的基礎上,由有關上級向藥檢所下達的科研項目,並撥有科研專款。上訴人增譯是對第一次翻譯時刪節部分的補譯,是繼續履行合同,上訴人將此分成前後兩個時期,違背合同原意,也與事實不符。實際上對《晶》、《四》二書的調查、收集、鑒定、插圖、譯注、整理及出版等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始終由藥檢所課題負責人羅××負責通審、潤色、加注等工作,是藥檢所組織、提供資金、資料等創作條件,體現了藥檢所的意誌,由其承擔責任,故係職務作品,三上訴人及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藥檢所享有。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確認行政主管機關省衛生廳享有著作權,與法相悖,應予改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不予采信。判決撤銷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的民事判決;《晶》、《四》譯注本的著作權及稿酬歸青海省藥品檢驗藥物研究所所有。

分析:本件著作權、稿酬糾紛案,一、二審法院都是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施行後審結的,但因糾紛的發生是在該法施行之前,根據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一、二審法院適用糾紛發生時有效的規定處理本案,是正確的。

但是,對於本案這種情況,當時有效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和《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並不明確。因此,一、二審法院適用後一規定的第八條第(一)、(二)項處理本案,具有比照性質。

本案著作權發生爭議的翻譯、整理作品,是青海省藥檢所的科研項目,它是在藥檢所十餘年的調研活動的基礎上,由本所職工羅××申請課題後,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給藥檢所的,並由藥檢所確定羅××為項目的具體負責人和執行人。從事實上看,《晶》、《四》二書的翻譯、整理,都是由藥檢所主持,提供物質技術條件和承擔責任,反映了藥檢所的意誌。因此,翻譯、整理完成的作品,在性質上屬於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法人享有,譯者享有署名權,或者說是可視法人為作者的作品。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案爭議的作品的著作權應歸藥檢所享有。而一、二審法院審判本案所適用的具體規定,雖然含有法人主持、提供物質技術條件和承擔責任的作品,其著作權應歸法人享有的精神,但該兩項規定,主要是針對編輯作品和出版單位而言的。所以說,適用該兩項規定處理本案,具有比照性質。二審法院還增加適用了《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應視為作者為理由,來認定藥檢所的署名性質,其針對性就強一些。

能否將本案爭議的作品定性為委托作品,而按有關委托作品的理論來處理呢?從委托作品的含義來看,委托作品是基於委托創作作品的合同而產生的,而本案發生爭議的作品,恰恰是以藥檢所為甲方,以省文化局文物商店為乙方,通過簽訂《關於翻譯藏醫藥文獻著作合同》、由乙方組織人力協助甲方完成藏醫藥古典文獻著作《晶》、《四》二書的文字翻譯而產生的。從這個事實來看,將本案發生爭議的作品定性為委托作品,是沒有什麼問題的。按照該合同的內容,本案當事人馬××、毛××、王××僅是合同乙方為履行合同義務所安排的工作人員。乙方義務的性質是協助甲方完成《晶》、《四》二書的翻譯。很明顯,這樣的內容表明,乙方提供的是專業技術性勞務幫助,可以按合同規定獲得勞務報酬,而不能表明著作權歸乙方。因此,即便作為委托作品來定性,從合同的內容和實際情況來看,作品的著作權也是應歸藥檢所享有的。

本案二審法院認為省衛生廳不享有本案作品的著作權,據此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是正確的。因為省衛生廳並未承擔本案作品的翻譯、整理任務,它僅是下達科研項目的主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