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法官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在電視劇中使用涉案音樂作品片段的行為是否侵權。法院認為,需要區別情況並結合具體使用情況進行判斷。如果使用時間較長,比較完整地使用了作品的一段歌詞或樂曲,屬於實質性地使用了音樂作品,構成侵權。如果使用片段非常有限,未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應當屬於“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所使用部分在作品中所占比例或所使用內容是否是“實質性使用”作品?
合理使用應當是適量摘用的非實質性使用。這裏涉及如何界定“適量”和“實質性使用”。從一般意義上說,所使用的篇幅或數量越多,在作品中所占比例越大,就越可能侵犯著作權。對於“實質性使用”問題,著作權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未概括出可供使用的具體標準。通常認為,作品的實質部分應當是整個作品的靈魂和精華所在,在文學作品中表現為作者的獨自性的構思安排、獨創性的情節描述、獨特性的人物塑造;在音樂作品中表現為具有藝術個性的旋律、獨奏、和聲、聲調的安排和設計;在科學作品中,表現為作者獨立性和創造性的思想闡述和理論說明。
就使用作品而言,需要對使用作品的數量和“實質性使用”結合起來進行考量。相比而言,“實質性使用”要比數量更為重要。盡管被引用的數量很少,但是卻是作品的核心或實質性部分,則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大。此外,被使用部分在新作品中所占比例也是考量的對象。雖然使用的數量在原作品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卻構成新作品的重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同樣也是不適當的使用。
在本案中,以歌曲《洪湖水,浪打浪》為例,電視劇中共使用3次,分別為4秒、6秒和10秒,使用方式為演員以無伴奏演唱,而且都是歌曲的第一句歌詞。這種使用的篇幅非常少,從常理判斷也很難說第一句歌詞及其配曲就是作品的靈魂和精華。因此,類似這種使用認定為侵權對使用人而言過於苛刻。而歌曲《保衛黃河》使用1次,為56秒,使用方式為演員以無伴奏演唱兩遍歌詞,這種使用是比較完整地使用了原作品的實質部分,就不宜認定為合理使用。
是否與作品的正常利用構成衝突,有無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對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產生影響?
與作品的正常利用構成衝突與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這裏的“正常利用”是指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或合法授權人依授權對作品的正當合理的使用。而如果他人對作品的使用超過必要限度,與著作權人或被許可人的正當利用相衝突,這種使用的合理性就存在疑問。此處的“衝突”,應當指使用妨礙了作品的正當利用,使權利人無法完全達到預期的利用目的。
本案中,從常理看,著作權人期望的經濟利益不會因為廣大觀眾欣賞了電視劇中的歌曲片斷有所影響,這種使用方式也並未妨礙著作權人或被許可人的正當利用。而且,從客觀上說,使用者對涉案歌曲的使用確實對整個電視劇的影響力和渲染力有所提高,但尚不能達到顯著提高電視劇的價值的地步。